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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2019年社保出现了大变化我们的社保到底该怎么缴纳呢?对我们的影响又有多大?2019社保新规全面实施一、征管力度空前,不缴社保违法2019年社保归税务局统一征管,象征着社保征管力度加大。而后社保黑名单制度的建立,更是让社保征管力度更上了一个台阶,不依法缴纳社保,将会受到联合惩戒。二、社保转移接续变得更简单简化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减少了社保经办需要的证明,实现了社保信息共享,方便了我们老百姓。三、国企出10%的股权,发社保福利为了充分让老百姓享受国有企业发展的成果。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截止目前三家试点国有企业已划转资金超200亿,后期将持续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10%的股权充实社保基金。社保红利将进一步提升。社保断缴,哪些清零?哪些不清零?现在社保已经成为继房子、教育之后的第三大刚需了,除老了能要养老,病了能治疗外,现实中许多事情都跟社保挂钩。那如果我们的社保断缴了,会像传言说的那样,全部资格清零吗?其实部分资格会被清零,但重新缴纳达到一定时间后就能恢复资格,但有些资格,比如对于职工养老/医疗的缴纳年限都是累计计算的,中断前后缴纳过的都算,不存在清零或作废。具体是如何区分的呢?不清零项目社保项目是否清零情况说明职工养老个人账户不清零断缴期间账户正常计息职工养老缴费年限不清零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清零断缴期不报销,账户余额可以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不清零已核定出失业金的年限不再计算清零项目社保项目是否清零情况说明购房资格清零国土房管部门对此有要求,具体情况需咨询国土房管部门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年限清零连续缴费生育保险满10个月,连续缴费期间补缴不超过3个月1补缴的相关规定个人身份不得补缴宁人社【2017】253号:参保人员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但由企业参保职工转为灵活就业...
2019 - 08 - 19
说明: 来源:金陵民商法苑现代社会里,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凭证,依照相关法规,用章单位刻制单位公章必须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管理松懈,存在多枚印章且管理混乱,导致公司陷入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中。在涉及伪造或私刻公章的民事诉讼中,有关“虚假印章”的认定、举证责任以及法律后果等问题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如果公司知晓“虚假印章”的存在、使用但并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且在另案中认可其效力的,则使用该争议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一、关于“虚假印章”的认定  “虚假印章”概念只是俗称,从法律规范角度讲,并没有在司法案例中出现过此称谓,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也很少认定“虚假印章”,而是使用与备案印章或实际使用印章不一致印章,或争议印章等称谓。“虚假印章”的认定,往往从与备案印章、曾经使用印章是否一致,是否被他人冒用、私刻、伪造角度来认定的。1、印章一经备案,即具有公示效力,不会被认定为“虚假印章”。企业刻制公章时,需要在公安备案公章,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需要在工商备案公章,从这个角度讲,我国实际存在印章备案制度的。备案印章应具备公示效力,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对备案印章的合理信赖。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48号“彭良兵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川惠皓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尽管工商材料中出现了五种不同印文的中十冶集团印章,且均与中十冶集团提供作为检材的印文不符,但最高法院仍认定工商备案印章具有公示效力,当事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工商备案材料中印章的真实性。2、印章曾被使用或正在使用,即视为该印章能够代表所属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印章也不存在“虚假印章”的问题。实践中,...
2019 - 08 - 16
说明: 来源:劳动法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目前司法界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各地司法意见不一致!对于法定退休年龄,目前已无争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06-0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2001-05-11】等法规文件,确立了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工人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可提前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过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与用人单位形成什么关系,笔者通过浏览全国各省市的司法观点,得出如下结论,由于资源有限,部分观点不对之处,还望批评指正。第一种:有明确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不区分具体情况,统一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界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持有此种观点的地区如下: 1、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发布日期:2014年5月7日】12、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2、广东《广东省高院、劳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
2019 - 08 - 15
说明: 来源:问律资本充足、资本维持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要求,因为在现行的公司法理论中,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偿债能力的表现。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公司违反法定程序的减资行为,法院可以判令股东在违法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 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时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担保作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该等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 减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实质上属于抽逃出资性质。减资行为虽不属于抽逃出资,但因公司资产减少降低了公司承担责任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利益,故法律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比增加注册资本更加严格的法律程序。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性质,减资股东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违法减资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届期的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 公司股东无权直接起诉公司要求进行减资并分配减资款。公司减资通常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以实现提高剩余资本效用或缩小注册资本与净资产差距的不同目的。公司是否减资以及进行何种性质的减资应由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作为与减资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股东,如认为公司减资程序不合法,可提出确认之诉;如认为公司减资决议不合理,可提出撤销...
2019 - 08 - 14
说明: 如果你在合同谈判时约定付款方式,你会选择哪一种呢?a) “合同签订*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预付款。”b) “合同签订*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定金,该定金可抵作价款。”在这里,我们除了要会区分“预付款”和“定金”,关键还要看你是合同的甲方还是乙方,根据自己所站的立场,选择有利的条款,从而降低交易风险。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如何区分合同中的“预付款”和“定金”。//一、“预付款”和“定金”的定义//预付款是指交易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位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向对方支付部分价款。定金是指合同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二、“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1)性质不同“预付款”其实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的问题。关于“预付款”的法律性质界定,也存在不同种观点,其中有观点认为“预付款”的法律性质为合同支付款项的预先支付;也有观点认为是无息贷款;还有观点认为是预付备料款。实务中,“预付款”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合同中,由于工程项目耗资巨大,在项目启动阶段,承包商就需要大笔投入,为了改善承包商前期的现金流,帮助承包商顺利地启动项目开展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都具有预付款的规定,形成了一种支付制度。而定金是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此外,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没有担保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2)数额限制不同预付款没有数额限制,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最高可达到合同总价。定金的数额有数额限制:《担保法》第91条对定金的数额进行了规定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3)违约产生效果不同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
2019 - 08 - 13
说明: “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一、驰名商标的申请要求《商标法》(2013)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2013年商标法新增了申请驰名商标的前置条件,即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而以往的商标法并无这一规定。就是说,从2013年商标法实施起,只有“驰名商标”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方可向有关机关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而国家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认定驰名商标,并不一定同时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为要素。如果一个商标虽然使用时间不长,但由于该企业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用户基数,致使相关公众在较短的时间内广泛知晓,也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例如支付宝推出的“借呗”。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流程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机构只有商标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二者可认定的情形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此外,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职权)也可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
2019 - 08 - 12
说明: 来源:中新经纬延迟退休,什么时候能拿到养老金?养老金怎么算?将来到底能领多少?……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中国政府网回应了5个养老保险的热点问题,这些问题事关每个人。1延迟退休,什么时候能拿到养老金?网友“老荣”提问:很多人在谈退休年龄推迟,三四十岁的人们很担心,等到他们退休还有二三十年,到时候会不会又推迟了,未来甚至推迟到80岁?人社部表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规定是明确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记者注意到,早在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人社部称,延迟退休年龄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政策,政府是非常慎重的。我们将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综合考虑劳动力市场情况、社会的接受程度,根据不同群体现行退休年龄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稳妥推进。2养老保险缴费逐年递增,未来还交得起吗?网友担心,每年缴费的金额不固定。大多是逐年递增的,今年还交得起,过两年可能交不起了。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参保,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并不是强制性的。人社部表示,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原来的政策规定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其中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人社部称,不仅平均工资口径调整、标准降低,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此外,...
2019 - 08 - 09
说明: 来源:劳动法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目前司法界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各地司法意见不一致!对于法定退休年龄,目前已无争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06-0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2001-05-11】等法规文件,确立了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工人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可提前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过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与用人单位形成什么关系,笔者通过浏览全国各省市的司法观点,得出如下结论,由于资源有限,部分观点不对之处,还望批评指正。第一种:有明确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不区分具体情况,统一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界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持有此种观点的地区如下: 1、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发布日期:2014年5月7日】12、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2、广东《广东省高院、劳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
2019 - 08 - 08
说明: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二哥税税念、武汉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每日税讯、老三会计、中国会计报、税来税往、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大白学会计注意!8月起,新的增值税发票政策、新版申报表正式实施!开发票必须按照新规执行,会计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立即退还,否则损失还得由自己来承担。收到不合规发票该如何处理?今天一并来看下。以下内容十分重要,请大家务必学习到位。重要!2019年发票新规来了!再次提醒各位:税局严查!开16%、10%发票要格外注意!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注意!这15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 一、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不能报销!根据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二、收到发票,品名是办公用品等笼统的名称,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三、收到发票带的清单,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要拿去报销。四、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你买的是茶叶,开的却是办公用品不能报销!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五、收到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是否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六...
2019 - 08 - 07
说明: 案件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小伙满心欢喜被录用临门一脚却被告知“无需来入职”从希望到失望小伙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于是双方走进了法院苏州小伙陆某满心欢喜准备踏上新岗位,临门一脚却被用人单位告知无需来入职了,从希望到失望,陆某要求该单位赔偿相关损失。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陆某在网上投递了简历,不久某技术公司向其抛出橄榄枝,邀请其前往公司面试。之后陆某顺利通过了技术公司的面试,双方就工作地点、福利待遇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5月28日,陆某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了入职体检,并将体检报告、人事材料等邮寄给了公司。几天后,公司人事专员联系陆某,询问具体可以入职的时间,陆某称2019年6月3日即可前来报到。正当陆某为进入新的公司与原公司进行工作交接时,技术公司却电话告知其,部门已经取消,陆某无需再来入职。眼看即将入职,被用人单位放了鸽子,陆某要求技术公司给予相应赔偿,但被技术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陆某心有不甘,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技术公司支付3个月的工资损失、体检费、交通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对陆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陆某便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陆某尚未为技术公司提供劳动,故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在陆某正式入职之前,陆某参加了技术公司组织的面试,按照要求进行了体检,也向技术公司提供了入职所需的相关材料,技术公司已经同意录用陆某作为公司员工,陆某对于按时入职技术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已经产生了信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公司单方面提出不再聘用陆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陆某实际产生的体检费、交通费、待业损失等合理的费用应当予以赔偿。最终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
2019 - 08 - 06
说明: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有朋友问自己借东西。但是,无论你们之间关系再好,这五件东西都要慎借,否则出了什么事后悔就晚了。一、私家车借给他人:四种情况车主需承担法律责任!相信有车一族一定经历过“借车”窘境。朋友向你开口借车,你是借还是不借呢?借吧,怕刮着蹭着,不借吧,又觉得面子上挂不住。实际上,随意出借机动车给他人确实要承担很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你可能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遇下面四种情况,借车人也得承担法律责任: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朋友借车,应该怎样防范风险呢?一是查“车”。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不要让爱车带病出工。如果你的车辆长时间未维护保养,存在隐患可能,也是不能出借的!二是查“照”。查验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拿着摩托车照想借小轿车开,那是不可以的!三是查“人”。查验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有没有吸毒嗑药……大家一起喝酒,切记把你的车钥匙放放好,不要谁问你借都豪爽地掏出来!如果车钥匙随随便便扔在桌上或放在其他很容易被人拿走的地方,也有可能因为未尽到妥...
2019 - 08 - 02
说明: 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一般会转而间接向股东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即主张该公司出资义务尚未届履行期限的股东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但现行法律对于此种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尚未规定,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原则否定,例外肯定说”三种观点,在实务中也存在较大争议。最高院意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时,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东以其尚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最高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可见,最高院法官采用的是“原则否定,例外肯定”的理论观点,原则上不支持非破产、清算情形下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但有例外情况即股东随意延长出资期限(如在股东出资期限届至以前,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进一步延长出资期限的,),对该债权人具有“恶意”并产生损害的,法院支持加速到期。但在适用该例外规定时,特别要注意对“恶意”的理解,必须严格把握法律要见。判例总结通过大数据检索全国范围内相关案例的判决,大多数法院不支持加速到期,也有少数判决支持加速到期,法院支持加速的理由主要有:(1)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公司股东在工商登记时的认缴注册资本是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认缴,是公司股东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对公司股东是具有约束力的。(来源:(2018)冀01民终13415号)(2)股东出资认缴制系现行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股东依法获得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且股东认缴的金额,实缴期限等都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作为一种公示信息,债权人对此应当知晓,对于交易过程中的...
2019 - 08 - 01
说明: 来源:中国税务报企业因开票方走逃无法换取合规发票,按规定提交了证明有关支出真实性的资料,但资料显示其与开票方无直接联系,支出被转让给了第三方,其支出能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规定:真实支出扣除须提交必要的证明企业支出真实且已发生,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有关支出能否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个争议已久的问题随着2018年6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布迎刃而解。然而,随着实践深入,一些新问题冒了出来。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案例:一企业提交的证明显现虚开嫌疑显然,上述规定对“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相应支出能否税前扣除”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指引。不过,对于某市税务局工作人员来说,最近遇到的一个案例让...
2019 - 07 - 30
说明: 案件来源:江苏省人社厅案情回顾某制造厂经法定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迟到30分钟以内算迟到,迟到30分钟以上4小时以下记旷工半天,迟到4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早退亦按上述标准执行。同时规定连续旷工3天,或半年累计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予以违纪解除。 2007年,叶某到该制造厂工作。2017年5月至10月间,叶某多次迟到、早退,其中5次迟到或早退的时间在30分钟至45分钟左右,3次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还有1次为4个小时。该制造厂将叶某的上述迟到、早退累计折算为旷工5天,进而据此解除了与叶某的劳动合同。争议焦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迟到或早退的时间转化为旷工时不能放大,该制造厂规章制度不合理,仲裁委裁决该制造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案情评析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已经注意到了合法性的要求,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但仍容易忽略制订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要求。而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中涉及规章制度时,是有权且有必要审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的。本案中,该制造厂在制订规章制度时保证了合法性,却忽略了合理性。其规章制度部分条款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放大了劳动者的违纪情节。劳动者迟到或早退30分钟,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旷工30分钟,而不能直接放大认定为旷工半天。这种用放大镜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仲裁委认定此制度规定为不合理,从而不适用于劳动者及案件审理。由此,该制造厂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其实,该制造厂制订的规章制度在合理与不合理的认定上只有一线之隔。比如,企业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如果不是直接对员工的旷工行为进行情节放大,而是将迟到与早退的行为进行违纪次数的累计转化,并以违纪次数为标准规定违纪解除的条件,这样则符合业内的普遍判断标准,属于合理的规章制度。常年法律顾问|劳动...
2019 - 07 - 29
说明: 来源:劳动法库2014年2月24日,丁力入职上海滩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约定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但公司未为丁力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1月18日,丁力驾驶公司货车前往送货后返回。当日晚,丁力骑摩托车载许文强、冯敬尧外出就餐饮酒,返回至该公司仓库门口停放车辆时摔倒受伤。为了获得工伤赔偿,丁力向公司谎称该伤情为上班送货期间摔倒造成,后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支付医药费44,251.28元、工资12,000元。2016年3月21日,丁力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审法院:丁力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隐瞒事实,谎报受伤时间,将本应自己承担的费用转嫁公司,已构成诈骗罪另查明,根据丁力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明细、发票和出院小结,其正常医保统筹支付的金额应为21,757.45元,其余为自付金额。根据丁力的入职时间、休病假时间及工资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其的病假工资应为5,040元。一审法院认为:丁力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谎报受伤时间,将本应自己承担的费用转嫁他人,已经实际骗取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司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依法为丁力缴纳社会保险,且公司在丁力受伤时亦应支付一定的病假工资,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丁力诈骗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丁力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丁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员工上诉:冤枉啊!我真的是运货途中受伤,系工伤,不是诈骗丁力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是运货途中受伤,系工伤,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丁力当天下午运货途中受伤的可能性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即使是晚饭后返回途中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仍应认定为工伤,且目前人保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尚...
2019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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