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928-5178
 
 
 
文章发布 Case
Case 最近案例
说明: 8月2日下午,元聚律所为常年法律顾问企业——无锡普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商业秘密保护培训,由李凯律师主讲“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无锡普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由海外归国博士与国内行业资深人士共同创立,致力于空气吸附材料研发和转轮制造,涉及材料应用、暖通、热能与动力工程、化学工程等各个专业领域,力争通过数年的努力,把普爱德打造成中国本行业的华为。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专利的无锡普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十分重视核心技术的保密工作。“保住了秘密就保住了公司”这句出自可口可乐公司的保密理念实实在在的反映出当下“企业间谍战”的现状,大公司偷小公司,小公司偷大公司,而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仅是企业最重要的价值,更是企业发展的根基。李律师将相关法律规定与丰富的案例相结合,主要围绕3个方面展开讲解:商业秘密保护的趋势商业秘密相关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在分享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道与术”后,李律师对员工提出的问题做出了专业的回答和建议,参与培训的员工表示受益匪浅。元聚律所将和企业共同成长,助力企业在逆势大浪中稳舵前行。顾问单位简介无锡普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由海外归国博士与国内行业资深人士共同创立。公司位于无锡锡山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2012年,美国PureSci公司正式与普爱德公司合资与合作,致力于空气吸附材料研发和转轮制造,对吸附转轮之载体基材—无机纤维材料、吸附材料(硅胶、分子筛、吸水树脂等)、专用制造设备、制造工艺、产品应用研究、产品性能数据数学模型等研究注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队来成员有自美国、中国科学院、多所大学的研究员、博士、硕士。 成立至今,普爱德已走过了稳定发展的5年,为成为在空气处理领域全球优秀的核心部件供应商,2017年公司积极寻求对外合作,与瑞士及新加坡等知名企业正式建立合资与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
2018 - 08 - 29
说明: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纷纷开出了建设项目环保“双罚单”。新修订的《条例》,除了明确环保验收的主体是企业自身外,还大大提升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将“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从10万元以下提至20万元~100万元,同时规定了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的双罚制,对于经下达的限期改正的行政命令,若逾期不改正,还将面临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件来了解具体情况。案情回顾2018年5月4日,浙江省海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海宁文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纸箱包装生产,主要生产工艺:原料——印刷——开槽——装订——产品。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10月开始将设备逐步搬入现有车间,现有水性印刷成型机1台,尚有1台印刷机正在采购。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且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6月25日,海宁市环保局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海宁文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对单位处罚款4.84万元;针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对单位处罚款24.8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文斌罚款5.9万元。法律分析1.未批先建。《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公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
2018 - 08 - 28
说明: 导读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了第18批指导性案例(法〔2018〕164号),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第96号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案情概述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争议焦点1、公司章程中关于“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该章程是否有效;2、大华公司回购宋文军股权是否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华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裁判要旨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
2018 - 08 - 24
说明: 在一次交易动辄十几份、几十份合同的现在,许多法定代表人都以加盖“人名章”的方式完成在合同上的签字!盖个章而已,不过是“举手之劳”,确实方便~ 可惜,人却不知,风险正悄然而来……今天就说一说,法定代表人签字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也劝君一句:合同上的签字非同小可,还是“莫以盖章方便而为之,莫以签字麻烦而不为”的好。合同的签署对于合同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民商事活动中十分常见。但其与单位的盖章有何联系与区别?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是否对相对人有影响?另一个经常被问及的问题是,合同书上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公章,这样的合同是否生效?尤其是,当法定代表人面对成百上千份合同时,多以加盖“人名章”的方式完成签字!这种签字的方式又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怎样的影响呢?首先,厘清三个概念: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即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最常见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此,大家常听到“这个单位的法人是某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A、也可以是B,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这与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
2018 - 08 - 22
说明: 在一次交易动辄十几份、几十份合同的现在,许多法定代表人都以加盖“人名章”的方式完成在合同上的签字!盖个章而已,不过是“举手之劳”,确实方便~ 可惜,人却不知,风险正悄然而来……今天就说一说,法定代表人签字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也劝君一句:合同上的签字非同小可,还是“莫以盖章方便而为之,莫以签字麻烦而不为”的好。合同的签署对于合同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民商事活动中十分常见。但其与单位的盖章有何联系与区别?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是否对相对人有影响?另一个经常被问及的问题是,合同书上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公章,这样的合同是否生效?尤其是,当法定代表人面对成百上千份合同时,多以加盖“人名章”的方式完成签字!这种签字的方式又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怎样的影响呢?首先,厘清三个概念: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即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最常见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此,大家常听到“这个单位的法人是某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A、也可以是B,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这与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
2018 - 08 - 22
说明: 案  例  索  引▲▲▲龙召刚与杨光、大英福特曼丽兹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4)川民提字第334号】裁  判  要  旨▲▲▲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有唯一的股东,不存在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再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自然无法成立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其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上未分离,均由公司所有者即唯一股东行使,而公司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权属于公司所有者的权利,既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就应当包括作出公司为股东债务担保的决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不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裁  判  意  见▲▲▲四川高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无明确规定,基于合同自由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为股东债务担保。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条的立法目的是限制关联交易,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同时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小股东利益,该条第三款规定股...
2018 - 08 - 20
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要求和深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部署安排,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主体,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优化资本市场结构,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6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第 6 次主席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 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 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 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 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 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市场等违法活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2018 - 08 - 19
说明: 来源:七八点       作者:姚宁注册资本,可以说是所有创业者在准备创业时要遇到的第一个与自己专业无关的晦涩名词,也是第一个要与新公司合规化发生关联的事项,看似是一个小小的数字,其中学问其实不少。普及与注册资本相关的基础知识注册资本是一个公司法概念,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关于这个变化,有几个创业者必须知道的关键信息: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如果非要为这个承诺加上一个期限”,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就可以;注册资本已经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就是说理论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没有限制,土豪随意!股东实际缴存的注册资本,也就是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以上的所有信息简化成一句话,貌似就是“啥都不管了”,不管了真的就可以耍出各种姿势吗?答案是否定的,有些姿势是要伤筋动骨的笨姿势!壹号坑注册资本能写多大写多大,先把自己写成“亿万富翁”再说虽然公司法以及工商登记不再管实际缴存资金的环节,但是除非你是真正的土豪,注册资本不能随便写,写多了惹得事儿很大!首先,这事还是有别的人会管的,比如公司的投资人,再比如未来走向资本市场过程中的监管机构,都会有可能要求认缴资本实际到位,当然如果到时候发现实际到位无法达成,可以采用减资的方法降低注册资本,但是这个过程费时费力,会严重影响融资及走入资本市场进程;有朋友说了:没事!先写大点开心开心以后再减不迟,这么做后果真的可能很严重。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承诺,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最近,上海法院已经有判例,要求在经济纠纷诉讼中败诉公司的股东实缴补足注册资本后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意思?说白了,吹牛是要付出代价的!你写1个亿的注册...
2018 - 08 - 16
说明: 导  读  合伙创业看似很简单,不用出钱就能成立一家公司,发起人只需委托一家代办公司办理,一般15天就能拿到营业执照。孰不知,如此操作已埋下了一个个坑,轻则矛盾不断,重则项目夭折。笔者在实务工作中遇到非常多创业项目已成功(开始盈利),但创业公司却面临解散的案例,实在令人惋惜。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为了给创业者们一个往前的视角,笔者结合实务工作进行了总结提炼,提醒创业者应关注的创业合伙前的这一个阶段,要重点考虑和着手实施的工作。创业不易,希望创业者们谋定而后动,珍惜自己付出的每一份心血。后视镜问题之一:公司缺少启动资金,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到期而不愿出资。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常遇工商行政部门要求发起人股东按其固定模板填写章程,出资时间一般为20年甚至更长,而发起人股东除了该章程外也无其他协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故会出现负责公司主体运营的发起人股东提出出资需求时,其他股东不予配合,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出资,导致新公司缺乏营运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另还可能出现的争议是,由其中一位发起人股东自行垫资用于新公司营运(但未作为实收资本),其他发起人股东对该垫付资金提出异议。之二:公司设立前,发起人股东为公司开办对外签订合同而担责。公司在设立前要进行一系列的筹备工作,比如租赁场地、装饰装潢、购买家具等等,此时公司尚未设立,也没有公章,一般只能以负责筹备工作的发起人股东以其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此情形下,如果公司设立不成(比如环评通不过)或公司成立后公司不认可相关支出,签约股东将面临不利境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合同相对人一般认为新设公司没有支付能力,故会选择发起人股东承担责任,此时发起...
2018 - 08 - 15
说明: 案件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陈金交、佳亿(漳州)纸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终983号]导读对于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 情 概 述▲▲▲一、福建易达公司的股东为陈金交和陈金朝,其中陈金交出资489.6万元,陈金朝出资38.4万元,陈金交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二、2011年9月,福建易达公司向佳亿公司承建钢结构厂房。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佳亿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陈金交个人账户,陈金交个人出具了《收条》。后福建易达公司在工程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佳亿公司厂房及厂内大部分物品被烧毁。三、2013年8月21日,佳亿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福建易达公司、陈金交、朱恒龙共同赔偿其损失。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福建易达公司赔偿佳亿公司经济损失6283921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福建易达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四、佳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陈金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福建高院判决维持原判。裁 判 要 点▲▲▲佳亿公司向法庭提供了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该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交个人账户的汇款凭证和陈金交个人出具的《收条》。陈金交确认上述两笔款项是易达公司的工程款,但其未对该笔工程款为何汇入其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对该笔款项的去向作出说明。上述事实足以让人对福建易达公司与...
2018 - 08 - 14
说明: 导读由于劳动力用工成本的增加,现越来越多的科技型企业通常只保留研发与市场部门,而将生产外包给代工厂完成。在此商业模式下,如果委托加工合同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就会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比如,外包企业的研发设计没有申请专利,而代工工厂得到外包企业的相关技术图纸后自行申请了专利,外包企业继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专利权归属外包企业所有,那么该诉求会否得到法院支持?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案 情 概 述▲▲▲2002年5月和2003年1月间,柯林设计公司(以下简称柯林公司)受Brenner国际公司委托设计了名称为板状油漆刷的涂刷工具,Brenner国际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报酬给柯林公司,产品设计图纸及光盘均为Brenner国际公司所拥有。陆建新曾于2002年期间收到过Brenner国际公司邮寄的油漆平板刷装配图纸、平板刷实物以及相关的涂刷工具配件等物品。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间,Brenner国际公司与陆建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宁波保税区亨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迪公司)和宁波市江北欧强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强公司)发生了包括平板刷在内的涂刷工具贸易往来,亨迪公司根据Brenner国际公司的订单委托要求,加工了相关的涂刷工具,并将产品运至Brenner国际公司,Brenner国际公司支付了相关的报酬。根据双方订单的约定,Brenner国际公司委托亨迪公司加工的产品及模具所有权人为Brenner国际公司,亨迪公司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或客户。陆建新于 2003年2月17日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9月17日授权公告,专利公报上的视图为产品实物拍摄照片。Brenner国际公司认为其是涉案专利的设计人,涉案专利应归属于他,故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专利号为03327550.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归其所有。陆建新认为专利是其自行设计,通过当地的模具...
2018 - 08 - 13
说明: 来源: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针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除规定追究排污单位法律责任外,还对企业相关人员的追责作了规定,追责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2017年1300余件公司被追究污染环境罪的案例中,绝大部分案件同时追究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公司管理人员有哪些环境法律责任,如何做到尽职免责?一、哪些人员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两类: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一般来说,公司的股东如果兼具“主管人员”身份,与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关系,因排污行为获得“红利”,可以被认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外,根据公司内部治理规则,也可以确定在违法行为中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违法行为的实际执行的操作人员。二、公司管理人员的环境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污染环境罪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设定了较低的犯罪门槛。例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即构成犯罪。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
2018 - 08 - 10
说明: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案  例  来  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简  要  事  实▲▲▲原告:刘丹萍被告: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原告刘丹萍于2015年3月10日进入被告仁创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主管,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及薪酬管理工作。2015年7月23日刘丹萍离开仁创公司,并于同日以仁创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其哺乳期内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且未足额支付其月度工资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仁创公司寄送《解除通知函》,通知仁创公司自2015年7月24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仁创公司给予补偿。后刘丹萍于2015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仁创公司足额发放其2015年3月至7月份的工资4165元,双倍工资11666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917元。裁  判  结  果▲▲▲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刘丹萍主张的双倍工资11666元,本案中,仁创公司确实未与刘丹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签订事项属于人力资源负责的事项,刘丹萍作为仁创公司的人事主管,其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刘丹萍有义务主动向仁创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刘丹萍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仁创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018 - 08 - 09
说明: (来源:中国税务报)笔者在为某生产企业提供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时发现,该企业为激励内部营销人员积极拓展业务,组织优秀营销人员(不含该企业股东)旅游并承担相应旅游费用,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了福利费支出,未按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税务风险。企业所得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作了规定,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比如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还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其他职工福利费。笔者认为,该企业组织优秀营销人员旅游发生的费用不属于上述列举范围内的福利支出,不能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建议企业全额调增,并重新计算业务招待费调增额。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企业职工旅游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不尽相同,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个人所得税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在内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
2018 - 08 - 08
说明: 在现实中,经常出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给予投资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有的是政府以文件的形式进行公示,有的是政府以与企业签订协议的形式向企业出示税收优惠条件。对于这种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承诺,到底效力如何,最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火了,该院(2017)皖01行初2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县政府承诺的税款奖励违法。案 情 介 绍▲▲▲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2003年4月18日,其与庐江县人民政府签订《关于庐江县大市场B区项目开发建设协议》,县政府允诺以先交后返的形式对天友公司进行如下奖励: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按规定标准征收后,奖励天友公司30%;2、土地增值税按规定标准征收后,奖励天友公司80%;3、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标准征收后,县级留成部分(40%)全部奖励天友公司。上述协议签订后,天友公司如约按时足额上交有关税收。经结算和审计,天友公司上交与奖励政策对应的税收共计人民币21607478.56元,其中包括销售不动产营业税7346477.22元、土地增值税8428114.23元和企业所得税5832896.11元。按照天友公司与县政府的协议,被告应给予原告奖励共计人民币11279592.99元,其中包括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应奖励2203943.17元、土地增值税对应奖励6742491.38元和企业所得税对应奖励2333158.44元。但县政府没有及时履行协议允诺,给付天友公司奖励。经天友公司多次催讨,2015年5月27日庐江县财政局作出《关于徐培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庐财函[2015]31号),对此奖励表示认可并承诺“将及时兑现”。尽管如此,县政府仍没有及时履行协议允诺。天友公司无奈,分别于2015年11月3日、2016年3月14日、2016年12月18日、2017年5月31日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敦促县政府及时履行协议允诺。2017...
2018 - 08 - 06
Copyright ©2018 - 2021 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正路8号崇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400-928-5178
传真:+86 0755-2788 8009
邮编:3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