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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最近案例
说明: 最近有两家企业在进行法律咨询的时候,说到了专利维权的事情,而且专利维权都没有成功。究其原因,都是对方现有技术抗辩成功。其中一家企业是在专利申请之前就把商品销售给了一个厂家试用,被认定为销售公开;另外一个案件则是国内有其他企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从国外引进过相同技术的产品,最终被诉侵权产品都被认定为现有技术,导致维权失败。本文就对现有技术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以及企业如何预防进行简单的分析!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方抗辩方式多样,其中一种方式就是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那么通常就会引出这个争议焦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现有设计?请注意现有技术是相对于专利类型中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外观设计专利来说,对应的是现有设计。不过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并没有本质区别,本文后续就只讨论现有技术。什么是现有技术?现有技术的定义:《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22条第5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专利审查指南》对现有技术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三章第2.1现有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对现有技术的相关内容整理成表格如下:时间界限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例外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公开日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使用公开方式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程度使有关...
2018 - 09 - 19
说明: 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注册商标问题由来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早期来源外资,在我国得到长足发展,2007年为规制特许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条例》本身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特许人许可的的知识产权具体表现为: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2007年条例实施后,有关注册商标是不是特许人的必备条件,是否为意味着必须拥有注册商标才能开展特许经营,非注册商标能不能从事特许经营等引发诸多争议,成为特许经营纠纷案件中焦点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针对特许经营中“注册商标”问题,不同法院对此争议也曾出现过不同判决。2008年在被特许人汪某与河北省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曾判决因特许人不具有注册商标而撤销了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和《产品购销合同》。        但随后北京高院“美丽妈妈”特许经营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未取得注册商标并不影响特许经营人资格和经营资源。2011年北京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第二条明确,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2012年“中华黄金”特许经营纠纷一案中,被特许人主张“中华黄金”不是注册商标...
2018 - 09 - 18
说明: 近期,有企业家咨询专利申请时发明人栏位填写的相关问题,本文就专利发明人相关的问题或法律风险做个简单的介绍。一、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人的关系(一) 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包括二种类型: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二)上述两种类型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第1种类型的专利申请权必然属于该单位。并且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第2种类型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要看双方有无约定。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话就同第1种类型,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属于单位。(三)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的概念。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四)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人的关系。发明人或设计人与专利申请权人、专利权人是不同的概念。1、 对于非职务发明来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进行专利申请,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是专利权人。2、但是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无权进行专利申请的,也不会成为专利权人。【第2种类型可以约定】  整理成表格如下: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都属于单位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退休、调离原单位...
2018 - 09 - 17
说明: 【导读】无论基于投资人对于被投主体团队稳定性的考虑,还是因投资后企业价值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实际控制人想要留住核心人才出发,投资人进入时点往往是触发企业实际控制人考虑实施股权激励的一个重要窗口。而此时,有些企业已进入或即将进入上市报告期,在投资人进入前还是进入后实施股权激励,会在股份支付、税收承担等方面均会产生较大差异。1股份支付1、股份支付:以低于每股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内部人员发行股份,应以公允价值和实际出资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2、股份支付金额=(公允价-行权价/授予价)*股份数量3、股份支付金额越大,管理费用越大,净利润越低,所以如果企业已处在报告期,须考虑扣除股份支付后的净利润能否达到上市净利润值的要求。公允价的高低主要取决两个方面:一是公允价如何计算;二是结算时点(是以授予时的公允价,还是行权时的公允价)。1、公允价的计算:投资人进入前的公允价会按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税务部门现一般按净资产法确定较多;投资人进入后的公允价一般会以类比法,最近一期投资人的购买价来确定(但各地实务操作会存在不同);所以总体而言,投资人进入前公允价会较投资人进入后低,相应股份支付金额也低,对净利润的影响也小;2、结算时点:(根据国税总局2012第18号文)——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行权的,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
2018 - 09 - 13
说明: 导    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证券欺诈责任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本质上应在《侵权责任法》范畴内调整。但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最高院首先出台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后又颁布了《若干规定》,进一步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从程序与实体方面进行了更为完善地补充。请看下面的案例:案情回顾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16年4月20日,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4年8月22日,揭露日为2015年4月30日。基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原告在实施日后买入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后又由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而遭受巨额损失,原告损失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现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资金被关联公司占用,该情况未按临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的要求在证券市场上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其中基准日为2015年11月5日,基准价为3.72元。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1月5日期间(即披露日至基准日),股价从6.16元跌至3.81元。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买入山西安泰股票160800股,买入价格6.12元,并持有至基准日。而从大盘指数来看,2015年4月30日(揭露日),上证指数收盘4441点;2015年11月5日(基准日),上证指数收盘3522点,在揭...
2018 - 09 - 11
说明: 导读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该《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一政策的出台引起企业家的广泛关注,我们也不断接到企业咨询:这一政策一旦执行我们将如何规避风险?这项新政意味着以后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而不是代收,而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目前来讲是最强的。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将征收职能从人社部门分离出来,有利于人设部门集中力量做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另一方面,税务部门的金三系统,使得税务部门容易掌握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资发放情况,对那些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不足额缴纳缴纳社保的企业最方便做到“精准匹配”。结合前段时间发改委的关于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航的一则意见税务总局也是署名了的,里面就提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保、未如实申报社保缴纳基数、拒缴社保的,其责任人都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坐飞机都将受限。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企业“控制社保成本”的花招,比如按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费用,自然成了未来被重点监管和严厉打击的对象。“严征收”、“严处罚”的社保费用征收时代即将到来。社保筹划思路一、优化薪酬结构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10条“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为劳动者工资总额、工资收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1条具体列明了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具体包括职工福利费用、劳动保护的支出、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劳务外包的手续费和管理费等。故而在劳...
2018 - 09 - 10
说明: 【导读】现行的公司法认缴登记制度背景下,股东认缴设立公司后往往会逃避出资,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履行期限内仍不出资的情形屡见不鲜,由此引发关于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的一系列纠纷。由于现行的法律没有对股东资格的界定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已出资的股东而言,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考虑希望直接否定一直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是最为完美的状态。那么,在法律与司法实践过程中能否仅以未实际出资而否定认缴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已出资股东的这一“完美救济”是否可行呢?未出资股东的资格的认定规则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东通过认缴公司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此为原始取得。传统理论认为,认定股东资格要件一般包括形式与实质相结合为要素。形式要件一般是指股东资格为他人所认知和识别的形式,包括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等,其中工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实质要件一般包括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证明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股权转让等。由于实践中逾期未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隐名股东以及冒名股东等问题的复杂性,往往存在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冲突的情形。山东省高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时作出司法解释,即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高度的人合性与资合性相结合的特殊性,为了维护公司法追求的交易安全与效率以及公示效力的统一性,在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遵循内外有别、形式要件优先适用,实质要件补充适用的原则。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得出股东资格的认定规则主要如下:(一)对外认定规则。公司或其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
2018 - 09 - 05
说明: “违约金与赔偿金”二者能否同时适用,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关键在于违约金的性质到底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有人认为违约金是赔偿性的,就不能与赔偿金和实际履行并用。也有人认为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不具有赔偿性,违约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到底能否同时适用?请看下文。※《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该条规定进行分析,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所规定的“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可与“履行债务”并用,在该项违约金为迟延赔偿额的约定时,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在该项违约金属于替代性赔偿额的约定时,则构成了惩罚性违约金。——那么,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请求违约金的同时,又请求损害赔偿,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到底能否同时支持?请看一则典型案例【雷彦杰与鞠自全、鞠炳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本案为2009年最高法院再审的案例,主审法官评析本案时认为,“我国法律实际采纳了违约金系惩罚性的合同补救措施一说”,而违约后的赔偿范围也包括间接利益的损失。时隔六年本案被最高法院民二庭2014年8月编纂的《合同案件审判指导》一书收录。在该案中,由于被告鞠自全、鞠炳辉未能依约将股权转让与原告雷彦杰,被告鞠自全、鞠炳辉构成违约,原雷彦杰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万元(因未能转让股权所造成的可得利润损失)。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后进入再审阶段。由于被告构成违约,违...
2018 - 09 - 04
说明: 印章,在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长河里,既是权力的象征,也是人格的象征。历朝历代,上至皇帝的御玺下至各级官员官印,无不是地位、身份、权力的标志。早在战国时期,著名的纵横家、谋略家苏秦,以佩戴六国相印荣归故里,证明其成功游说六国联合抗秦。现代的考古工作也是把墓穴中出土印章作为确定墓主人身份的第一证据。印章形状与内容,在中国历史上,基本都上方形加文字,到了近现代,受西方的影响,演变成圆形加图案,于是,图章也变成对印章的另一种通俗直观的称谓。在现实生活中,印章的重要作用也是无处不在,尤其对企业来说,既是企业人格的象征,也是企业对外意思表示的最官方形式。贯穿了整个经营活动全过程,大到王健林口中的一亿的小目标、小到企业买一支笔,都需要以一定的文本加盖印章形式来实现。印章管理得好,企业快速成长,管理不当,巨额赔偿、锒铛入狱、帝国崩塌。真是小印章,大乾坤。【案情简介】原告洪某分二次共出借7100万元给国新公司,由创新公司等其他几家公司及个人出具《担保书》对该二次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国新公司仅偿还了120万元,余款经洪某多次催讨,借款人国新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均未归还。洪某逐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借款人国新公司及担保人创新公司等偿还借款本金7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中,创新公司认为,该担保书中所盖的该公司的印章并非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故该担保书中的内容对创新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创新公司也不应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审理中,经法院核实,创新公司实际使用的并不仅限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一枚公章。【法院观点】创新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创新公司曾使用过的公章不止一个,洪某难以识别该公章是否为创新公司曾使用过或真正使用或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公章,故结合担保书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签名,该担保行为视为是创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一、二审判决后,创新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
2018 - 08 - 30
说明: 来源:七八点       作者:姚宁注册资本,可以说是所有创业者在准备创业时要遇到的第一个与自己专业无关的晦涩名词,也是第一个要与新公司合规化发生关联的事项,看似是一个小小的数字,其中学问其实不少。普及与注册资本相关的基础知识注册资本是一个公司法概念,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关于这个变化,有几个创业者必须知道的关键信息: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如果非要为这个承诺加上一个期限”,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就可以;注册资本已经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就是说理论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没有限制,土豪随意!股东实际缴存的注册资本,也就是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以上的所有信息简化成一句话,貌似就是“啥都不管了”,不管了真的就可以耍出各种姿势吗?答案是否定的,有些姿势是要伤筋动骨的笨姿势!壹号坑注册资本能写多大写多大,先把自己写成“亿万富翁”再说虽然公司法以及工商登记不再管实际缴存资金的环节,但是除非你是真正的土豪,注册资本不能随便写,写多了惹得事儿很大!首先,这事还是有别的人会管的,比如公司的投资人,再比如未来走向资本市场过程中的监管机构,都会有可能要求认缴资本实际到位,当然如果到时候发现实际到位无法达成,可以采用减资的方法降低注册资本,但是这个过程费时费力,会严重影响融资及走入资本市场进程;有朋友说了:没事!先写大点开心开心以后再减不迟,这么做后果真的可能很严重。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承诺,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最近,上海法院已经有判例,要求在经济纠纷诉讼中败诉公司的股东实缴补足注册资本后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意思?说白了,吹牛是要付出代价的!你写1个亿的注册...
2018 - 08 - 30
说明: 截至今日,上市公司的中报已经完全披露完毕。我们来看下那些做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他们的中报交出了怎样的答卷呢?是及格?还是优秀?此次分析,我们的统计区间包括了从2014年1月1日至今,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激励方式主要是股权、期权和股权增值权,期限从3年到10年不等。根据Wind提供的数据,一共有831家次(有些公司采取不同的方式先后实施了多次股权激励,由于方式和行权价格不同,我们均以次数记)。我们首先来看他们的股价表现,毕竟这是员工拿到公司股份后最关注的问题。他们获得的股票是否能在二级市场上实现超额变现?这是截至8月31日,    员工拿到的股票或者期权,在二级市场变现可以得到的收益。散点图可能看着有点儿乱。我们把涨幅由高到低排下序,这样看起来更整齐直观一些。其中,股价涨幅最高的是方大炭素,2017年6月27日实施时激励股票价格为4.71元/股,8月31日收盘时,股价高达32.4元/股,涨幅达到587.9%。另外还有四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收益也超过了500%,分别为南洋科技、兔宝宝、益生股份和光启技术,这四家都是在2014年上半年实行的股权激励,感觉他们的员工做梦都会笑醒呀。整体来看,从2014年1月1日起,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股票收益,从实施日到现在:超过500%的,有5家。超过400%但不足500%的,有3家。超过300%但不足400%的,有11家。超过200%但不足300%的,有33家。超过100%但不足200%的,有141家!实现正收益的,一共有561家!比例达到70.2%!亏损超过50%的,仅有51家,其中大多是采用了期权的方式,仅有15家是采用了股票的方式。而全部831家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至现在,平均股票收益达到了56.49%!相当可观吧!当然,这只是从员工的角度来看的,那么公司呢?公司实行了股权激励之后,有没有变...
2018 - 08 - 29
说明: 项目背景:传统生产制造企业,主营医疗器材,2002年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净资产1.2亿元,员工规模300人,目前年销售额在1.5亿元左右;目前公司遇到发展瓶颈,现有团队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退换货金额不断增加,有核心团队成员离职带走公司客户,企业需进行产品升级,但在新产品培养阶段需要既有产品的稳定,公司需稳定中高层管理团队。激励模式:限制性股票+虚拟股激励人数:15人激励股份来源:通过增资设立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激励对象成为LP,并预留未来新进人才的份额(GP代持)激励总量:持股平台总计持有公司20%份额,此次激励总量占持股平台的6.64%,虚拟股总量为限制性股份总量*20限制性股份解锁条件:锁定期12个月,其后分三批按30%:30%:40%的比例解锁;解锁条件为以2015年销售收入为基数,2016年销售增长率不低于15%,2017年较2016年销售增长率不低于20%,2018年较2017年销售增长率不低于35%;同时,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不低于良 总结:1、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下,传统企业必须要进行产业/产品升级,要通过核心技术/商业模式来获得市场份额和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但传统企业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是老员工的懈怠与新进人才的晋升通道问题,所以通过股权激励给创业元老股份,让其分享企业成长的果实,激发其工作积极性,或者让出位置,给新人晋升通道,完成企业的人才队伍赋能。2、该公司系传统制造型企业,通过员工访谈了解到激励对象较多看重激励分红收益,同时,该公司系重资产公司,故在实股份额上总量有限;为此,在方案实施初期给予激励对象配以较多的分红,使激励对象参与度大大提升。
2018 - 08 - 29
说明: 项目背景:某环保科技公司,主营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的研发、总成、工程设计及技术服务,2012年成立,公司主要竞争对手为德国、日本等大公司,在国内其技术具有较大的领先优势,公司于2014年实现盈利;公司员工80人,核心为研发技术人员,占比40%。激励模式:限制性股份+期权(核心人员采用限制性股份,骨干及新进人才采用股票期权)激励人员:首期23人,其中核心人员10人,骨干13人激励总量:公司通过持股平台设立激励股权池,股权池总量为20%,此次释放总量10%激励价格:限制性股份1.5元/股,股票期权2.5元/股限制性股解锁条件:锁定期12个月,其后分三批按40%:30%:30%的比例解锁;解锁条件为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6、2017、2018三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40%、70%;同时,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不低于80分。期权行权条件:等待期12个月,其后分三批按40%:30%:30%行权;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份解锁条件一致总结:1、通过员工访谈,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可释放出的激励股份量),设计了限制性股份+期权的组合模式,对于核心骨干(大多数已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采用限制性股份,一是该些激励对象是公司不可或缺的人才,是公司需要稳定的最关键人才;二是该些激励对象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对于骨干成员(入职满一年)采用股票期权,一是公司需进一步对员工进行考察,二是该些员工支付能力较弱,三是虽然公司已有一定盈利,但公司快速发展期现金流还是不足的;2、科技型企业经营的成败、项目开发的成功与否关键取决于创新人才、创新团队、核心管理人才作用的发挥。对于这些人才要给予特殊的激励,使这类人才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的关键有两个要点:一是激励的强度,强度不够, 人才很容易被强手所夺;二是人才使用期的垄断,要尽可能在其最能发挥作用时,让人才为公司人尽其用,稳定地为公司做好服务。实现强度和...
2018 - 08 - 29
说明: 7月27日下午,在由无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主办的园区7月主题月活动中,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李凯律师分享了 “企业核心员工与商业秘密保护防范”。共吸引来自166家企业的HR管理人员参加活动。活动伊始,李律师结合前段时间火遍朋友圈的一组漫画——城市抢人大战,抛出“人才流动的高频,给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更大的挑战”这个话题与现场的参会嘉宾进行交流。并向在座的HR们建议:只有加强员工管理,确保人才有序流动,才是降低商业秘密泄露和技术泄密风险的根本性措施。随后,李律师针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了全面的讲解,并通过丰富的判例和大家一起探讨了企业“管理核心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策略,嘉宾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对今后开展工作大有裨益。
2018 - 08 - 29
说明: 私董会S D H 私董会是“私人董事会”的简称,是一种新兴的企业家学习、交流与社交模式,其核心在于跨行业的企业家群体智慧,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比较复杂而又现实的难题。2018年8月22日,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第15场“元聚私董会”在惠山科技金融中心荷塘苑成功举办。本场私董会邀请了来自江苏无锡朝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上海外服无锡分公司、无锡通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贝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高尔德汽车钢管有限公司、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富泽药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澳美加投资有限公司等不同行业的11位企业家参与。本场元聚私董会在环境优雅的惠山科技金融中心荷塘苑分中心举行。元聚律所周颖颖主任作为主持人,与11位企业家利用一个下午的时间,从相识,到相知;从相互信任,到相互关怀;从提案,表决,阐述,到“扒皮”提问;从分享,建议,到总结……逐步进入状态,全情投入。那么,企业家都会有什么样的困惑呢?Q:如何寻找合适的投资人?Q:如何杀入新零售市场实现弯道超车?Q:如何建立良好的代理合作关系?Q:技术人员如何合伙创业?Q:如何提升企业品牌在终端的影响力?Q:如何定位未来新品的发展战略?Q:如何妥善安排改制企业的老功臣?私董会按照八步法:选题-躬问-探究-澄明-定见-解析-精思-心得让案主从向外求而改之向内求,案主最先的问题最后被定见为“如何明晰企业战略”,大家围绕定见出的靶心问题进行头脑风暴,换位考虑给出解决思路。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复杂的时代,面对困惑,看透内心,清醒自己,顿悟从这里开始,纠结在这里终结,元聚律所愿与大家一起探索,携手发展!
2018 - 0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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