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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最近案例
说明: 智能手机等通讯设备已成为泄密的重要源头之一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不断重视,《保密协议》也成为企业商业合作过程的“标配”。在智能手机流行的当下,其既是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也可能成为泄露商业秘密的源头。所以,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要求员工不得将手机带入工作场所。今天这篇文章,就让我们来看看企业能否要求员工不得将手机带入工作场所。案情回顾杨某于2008年2月18日入职某音箱公司,从事调试机器技术工作。双方于2014年6月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6月22日及2016年9月6日,音箱公司两次向员工发出通知,通知内容为:基于其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合理防止产品技术外泄、避免影响工作以及车间管理等需要,规定员工禁止携带手机进入生产车间。如有携带手机的,上班前必须交于各班组长存在保安室储物柜以待下班领回,有违上述规定的,予以开除处理。杨某在2016年9月6日的通知上签名。2016年11月21日,音箱公司在例行巡线检查时发现杨某携带手机。音箱公司认为杨某在工作时间违规私带手机进入车间,被发现后仍强词狡辩,喧哗谩骂怠工,毫无悔改之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公司厂规关于“罢工、怠工或鼓励他人怠工的,予以开除”的规定,对杨某作开除处理。(广东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粤民再157号)案件分析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从省检介入、高院再审,可以看出本案的错综复杂,司法机关对此案也存在不同理解。那么,本案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再审法院又是如何理解这些问题的?首先,音箱公司的规定体现了劳动者的通信自由权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二者是否平衡决定规定的效力。再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但在行使经营管理权时也应尊重劳动者的个人权利。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
2020 - 06 - 29
说明: 最近,一家名为“今日油条”的餐饮店在网上“爆红”。红白配色、醒目的“头条”,让“今日头条”的logo十分具有代表性。粗略来看,除了“油”字以外,与“今日头条”别无二致。那这样的设计,侵权吗?1仅就“今日头条”本身而言,很难说是一个显著性很强的词汇。其本身是具有“今天的头号新闻”的含义的,包括在“今日头条”App开发前,也不乏新闻媒体使用“今日头条”的字眼。但随着“今日头条”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其含义也不仅仅是“今天的头号新闻”,具有了指向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字节跳动”)旗下一款互联网产品的功能。故而符合《商标法》第九条关于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经过检索,我们发现字节跳动对“今日头条”的商标布局也特别广。截至目前,字节跳动申请注册的“今日头条”字样的商标已达268件,巧的是,就在半个月前的2020年6月7日,字节跳动拿下了一件指定用于餐厅服务的“今日头条”服务商标。2今天我们暂时抛开驰名商标的问题,仅仅探讨“今日油条”是否侵犯“今日头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1.“今日油条”较难认定为侵犯“今日头条”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3.4.1.3条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举个简单例子,“六个核桃”与“六枚核桃”就属于前半段规定,判定为近似商标;而“北美风情”与“北欧风情”则属于后半段规定,不判定为近似商标。而结合到“今日油条”和“今日头条”,“今日油条”给人的感觉是“今天刚做的油条”,而“今日头条”我们先前分析过,其具有“今天的头号新闻”的含义。故而,即便在“今...
2020 - 06 - 24
说明: 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生病所产生的医疗费无法报销,这个费用到底谁来承担?如果是用人单位承担,是需要赔偿全部医疗费用还是仅需赔偿医保可报销的部分呢?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生病所产生的医疗费无法报销,该费用由谁承担?法院观点案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1640号》中法院认为:关于医疗保险待遇损失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案中,李培兰虽然先后三次承诺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晟宏公司以此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双方之间的合意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故晟宏公司应支付李培兰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法条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保险,导致员工患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医疗保险来报销,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员工自然是可以向单位主张赔偿损失。若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劳动者的医疗费用损失,是赔偿全部医疗费用还是仅需赔偿医保可报销的部分呢?法院观点在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1330号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应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中,凌正洲2008年8月与悦鑫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悦鑫机械公司应依法为凌正洲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悦鑫机械公司未缴纳。后虽然凌正洲自行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但因悦鑫机...
2020 - 06 - 19
说明: 商业秘密作为公司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也通过不同的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今天我们分享的案例,便是因企业员工贪图“财富值”,将企业商业秘密上传到百度文库,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情简介丁某应聘至江西某公司任计划发展部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工作过程中,丁某获得了公司一个核心产品的工艺操作技术及工艺流程图。该技术资料是公司投资120万元与中国农业大学合作研发的成果,文本载体封面印有“绝密”字样。丁某为了能在百度文库中获取“财富值”,以“往事如烟”为用户名,将公司的这份绝密资料上传至百度文库,造成多人次浏览、下载。发现文件被上传后,公司立即报警。经查,这个名为“往事如烟”的IP地址,为丁某家中的IP地址。经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显示,丁某擅自在网上披露公司秘密技术信息的行为,已给其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1.08万元。经吉安县法院审理,以被告人丁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2万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律师解读关于丁某为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我们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得出结论:1.丁某的行为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披露商业秘密,主观上触犯《刑法》第219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中,丁某在应聘之初,即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而保密协议中定然有丁某对其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信息具有保密义务的约定。...
2020 - 06 - 17
说明: 来源|山东高法、劳动法学堂苏某于2014年3月6日通过网上招聘进入某百货公司处从事收银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6日,合同约定劳动报酬2200元。2015年12月28日,苏某前往上海某医院进行眼部矫正手术(俗称割双眼皮),且未提前请假。2016年1月4日,公司以苏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了将其强制辞退的决定。之后苏某出具了上海某医院的病假手续,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进行赔偿。【争议焦点】“开双眼皮”属于事假还是病假?【处理结果】对苏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判要旨】修复性整形系因患病或负伤所致,具有医疗性质,凡履行了病假手续的,应享受医疗期待遇;而美容性整形纯属出于爱美之心的私人事务,非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并非医疗行为,只能视为事假,不属于享受病假医疗期的范畴。【案例评析】本案中,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关于考勤管理一项明确规定:“员工生病或处理私事须请假时,应提前三天请假,说明请假理由,离岗天数等,经批准后,办妥相应的手续;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情时,应直接给上级领导打电话说明情况,并向人力行政部报备,且事后三日内补报OA流程。”苏某所提供的上海某医院整复外科病历及病休单并不能证明其手术系因病所致,“开双眼皮”手术虽名为手术,但属于对天生容貌的一种改变,其没有紧迫性,苏某完全可以提前以事假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实际上,苏某将美容行为视为急病,仅仅寄希望于事后补假,工作态度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她的行为也影响到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遵照合法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启示与思考】现实生活中整形手术已经非常普及,其所能享受的劳动保护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修复性整形系因患病或负伤所致,具有医疗性质,凡履行了病假手续的,应享受...
2020 - 06 - 15
说明: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不少人认为这是男同胞的福音,真的是这样吗?(全屏观看效果更佳)检察官提醒    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各项自由权利,不得以牺牲家庭利益作为代价,任何权利都必须和义务相一致,家庭中夫妻双方也同样如此,夫妻双方不得以其自由权利来对抗义务,比如,抚养子女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或者从事一定家务劳动的义务,双方均不得以要参加社会活动来逃避自己的义务。    老婆不让你出去喝酒,怕的不是你喝酒,是怕你喝多酒!检察官提醒您做好以下三点,或许老婆将不再不让你喝酒:适度饮酒酒后不开车履行婚姻应有义务来源:洪泽检察在线微信公众号
2020 - 06 - 12
说明: 尚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突然遭遇拆迁,承租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租赁合同案件。因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承租人获得了部分补偿。基本案情曾某(出租方、甲方)与房某(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将曾某所有的仓库500平米出租给房某使用,双方除约定租期及租金等具体问题外,还特别约定“租赁因国家规划终止时,除生产设备及附件归乙方,对改造部分不能搬出或者损坏,以后凡是涉及拆迁赔偿等,均与乙方无关。”合同签订后,房某承租涉案房屋并经曾某同意后改造为冷库并使用至今。后涉案房屋遭遇拆迁征收,房某向曾某主张制冷机、冷库房、配电柜、冷却水塔等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面积计算搬家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中约定“租赁因国家规划终止时,除生产设备及附件归乙方,对改造部分不能搬出或者损坏,以后凡是涉及拆迁赔偿等,均与乙方无关。”因此对房某主张的制冷机、冷库房、配电柜、冷却水塔等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房某主张按面积计算搬家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法院未予支持。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法官说法随着城市化进程以及旧城改造的不断推进,拆迁征收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如何分配拆迁款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应当引起重视。针对此种情况,法官提醒: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排除了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征收时的主体地位,承租人不再属于独立于出租人之外的补偿对象。如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写明遭遇拆迁该如何处理,那么承租人可以主张哪些权利?1、对于拆迁征收补偿款中的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和过渡费等费用,如承租人实际支出该部分费用或实际造成该部分损失,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分配该部分款项。2、对于装饰装修补偿费用,应区别能否拆除,对于能拆除的,可以由承...
2020 - 06 - 10
说明: 关于试用期试用期是企业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各方面综合考察的一段期限,包括考察员工的品德修养、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等。但是在实务中,试用期内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企业根本没办法对该员工进行充分考察。比如说,有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因身体原因需要请长病假,等到员工能健康上班的时候,发现试用期已经过了,根本没有对员工考察到位,那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将从一则南京中院的案例引出,给大家作具体分析。案情回顾2016年6月20日,李某入职A公司,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试用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同年9月19日止;2016年9月6日,A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出现失职为由,变更与李某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将试用期延长至2016年10月19日,李某在聊天记录中向公司表示同意,并授意他人代其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上签名和捺印后邮寄回公司。李某本人填写了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该表载明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转正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案号:2017苏01民终9253号)后A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统筹岗位被取消,经与李海燕协商,未就岗位变更达成协议,2016年12月19日,A家园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原编制取消,本人拒绝调岗”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于2016年12月23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2017年2月15,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观点(关于延长试用期部分)关于李某主张的2016年9月被扣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李某与A公司签订...
2020 - 06 - 08
说明: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归。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结大量案件,其中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却产生了巨大影响力,它们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今天回顾的是微信群脏话案,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林业集团总经理助理、法务部部长黄超以及大V苏航进行了精彩点评。案情回顾2019年8月10日中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暑热难耐。居住在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某小区的戴某外出买菜回家经过小区值班室时,小区物业管理人员钟某因戴某的物业费缴纳问题,与戴某发生争吵并辱骂戴某。其间,钟某用手机对着戴某拍摄视频。戴某报警后,高德边防派出所两名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处置情况注明为“进一步调查”。原本这场争执到此该结束了,然而当天下午,钟某(备注名称为“物业钟仔180XXXXXX17”)在拥有245名群成员的“某小区业主群”微信群内发布戴某的视频(直至2019年11月11日该视频仍在微信群内),并在该微信群内发表“开始我以为那女的要脱光”等言辞,群内其他人员亦有“脱光就没看头”等不当的言辞回应。次日,戴某因血压升高在市医院取药,并于两日后在市医院心血管内科就诊。业主群聊天记录戴某表示,钟某在公共场合,辱骂自己还录制视频发到业主...
2020 - 06 - 05
说明: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神似“鼎丰”料酒王的“西源春”料酒商品会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月2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柘荣县荣辉太子参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辉太子参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松金食品店(以下简称松金食品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进行二审宣判,判令荣辉太子参公司、松金食品店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荣辉太子参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鼎丰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松金食品店对其中的4000元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现场“西源春”料酒商品和“鼎丰”料酒王起纷争鼎丰公司创始于1865年,生产的“鼎丰”料酒王商品多次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其装潢为特有装潢。鼎丰公司发现荣辉太子参公司、松金食品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生产、销售的净含量为300ml、450ml、500ml的“西源春”料酒王及“西源春”料酒商品上使用了与“鼎丰”料酒王商品装潢近似的瓶贴,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害了鼎丰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荣辉太子参公司、松金食品店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荣辉太子参公司赔偿鼎丰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2万元,松金食品店对合理支出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鼎丰”料酒王瓶贴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鼎丰公司的“鼎丰”料酒商品已有多年的生产历史,在1993年即已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并多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等称号,可以认定其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并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鼎丰”料酒王商品瓶贴装潢在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方面设计感较强,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与“鼎丰”料酒王商品形成特定联系,故涉案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装潢。“鼎丰”料酒王装潢(左一)和被诉侵权商品装...
2020 - 06 - 03
说明: 实践中很多人会疑问,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吗?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以同时享受吗?如果不能同时享受那应该怎么做呢?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学习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相关知识吧。产  假什么叫产假产假是指女职工在产期前后所享受的休假待遇。产假的时间情形产假天数顺产的国家规定产假天数为98天,江苏省在此基础上延长了30天,即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假期。生育津贴什么叫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依法缴纳生育保险且连续缴满10个月;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享受的时间情形标准顺产生育的江苏省规定生育津贴与产假天数同步调整,即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明确的是,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能划等号,两者也不能同时享受。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
2020 - 06 - 01
说明: 带货主播的角色随着直播平台的兴起,“直播带货”也成为近期中国网购消费升级中的一个热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像李佳琦、薇娅这样的“直播带货王”也脱颖而出。那么,从现行法律框架来看,主播究竟是广告代言人、导购,还是表演者,抑或是其他角色呢?《广告法》中规定了哪些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为广告活动划分了四种角色: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结合大众的认知,我们再补充导购和广告表演者这两种角色。01广告主根据法律对广告主的定义,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无论是自己还是委托他人设计广告、制作广告或者发布广告,也无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自然人,都是本法所称的广告主。根据该规定,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其身份仍然是广告主,而非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此外,广告主为自己代言的,也属于广告主而非广告代言人。举几个例子:①“我为自己代言”的聚美优品CEO陈欧;②罗振宇在综艺节目上为自己创办的得到APP进行宣传;③董明珠为格力“直播带货”。02导购其实法律上对于“导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其实际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将导购理解为广告主的雇员。广告主雇佣导购,由其通过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解除...
2020 - 05 - 29
说明: “阴阳合同”引纠纷案情回顾2019年8月29日,李某夫妇与杨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夫妇将其所有的房屋以93.5万元的总价出售给杨某夫妇;在30个工作日内,杨某夫妇支付首付款38.5万元并就剩余房款申请贷款,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40个工作日内,李某夫妇将房屋交由杨某夫妇占有、使用……当日,杨某夫妇向李某夫妇支付定金2万元。为规避过户税费,2019年9月19日,李某夫妇与杨某夫妇另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房屋总价款为76万元。次日,杨某夫妇向资金监管账号存入23万元,10月8日,银行将贷款53万元发放至上述账号。但杨某夫妇未支付剩余15.5万元房款。至2019年10月15日,李某夫妇未交出房屋,杨某夫妇一怒之下将李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李某夫妇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涉案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请求判令李某夫妇赔偿迟延交房期间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当事人陈述,法院对约定房屋成交价为93.5万元予以确认。双方口头约定两份合同首付款差价15.5万元过户时一并给付,杨某夫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至今未办理过户,不能因杨某夫妇未给付15.5万元而认定其违反了合同约定。本案不符合约定及法定解除条件,李某夫妇不享有解除权,因李某夫妇行使解除权不当,至双方履行合同中产生分歧,给杨某夫妇造成损失。结合涉案房屋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情况及双方陈述,法院对杨某夫妇要求李某夫妇给付迟延交房损失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夫妇协助杨某夫妇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杨某夫妇向李某夫妇支付购房款15.5万元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款凭证》;李某夫妇向杨某夫妇交付涉案房屋并赔偿杨某迟延交房损失。李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徐州...
2020 - 05 - 27
说明: 转自:杭州中院近日,备受关注的“河南女孩应聘遭拒案”迎来二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小闫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上诉,维持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作出的“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小闫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向其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判决。案件回顾河南女孩应聘遭拒,将应聘单位告上法庭24岁的小闫是河南人,大学专业是法学。2019年7月3日,小闫在一家求职网站上看到,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招人,遂投递了简历,应聘该公司的“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2019年7月4日,小闫收到了该公司回复,不适合原因一栏只写了“河南人”三个字。小闫认为,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招聘人员存在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以及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之规定,并以此为由将对方起诉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她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元;向她口头道歉;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15天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等媒体向她登报道歉。2019年11月26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平等就业权,当庭宣判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向小闫赔偿精神抚慰金9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向小闫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宣判后,小闫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小闫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以其经济状况、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且对两个侵权行为酌定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低。浙江喜...
2020 - 05 - 25
说明: 王师傅以安装家具为生,在一次入户安装时不慎受伤,他认为作为雇主的家具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家具公司诉至法院,日前,铜山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王师傅的诉讼请求。案情简介:安装卫生间脸盆时受伤,工人起诉家具店原告王师傅从事家具安装工作,自带部分工具,一般按60元/平方米收费。被告红叶公司经营全屋家具定制,2018年8月的一天,位于铜山区某小区的客户需要上门进行安装家具,被告遂找到原告进行家具安装作业,并预付安装费5000元。被告按照客户要求修改设计,即单盆增设为双盆,后将安装工作交给原告,并告知安装要求。原告与客户约好时间后独自至现场安装,安装过程中需要对格栅进行切割,在使用其自带的切割机作业过程中,因空间狭小、作业难度大等原因,不慎将自己左前臂割伤。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因对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师傅将红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法院判决:原告操作不当导致受伤责任自担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1)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双方约定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5000元,并非分期给付劳动报酬;(3)被告并未给原告限定工作时间,而关注的是安装的家具安装成果;(4)双方仅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完其客户家的家具,即由原告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并非继续性提供劳务。综上,不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为雇佣关系。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安装家具过程中造成切割机致人损害有无过错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原告从事家具安装工作多年,对其自己携带的切割机操作娴熟,应当知道在操作空间狭小,操作难度大的情况下,可能造成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因原告自己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受伤,责任应当自担。被告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要妥善区分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据主审法官...
2020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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