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避免纠纷,建议企业尽量在与劳动者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综合考量岗位性质、岗位职责等,确定适合的试用期;对于是否延长试用期,企业应当谨慎决定,尽量执行双方初次约定的试用期。
2.如果企业确实需要延长试用期,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合理理由;
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③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试用期法定上限见附表)
④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延长;
⑤采用书面形式。
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像这次疫情,一些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复工,对于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单位根本无法对其进行考察,对于这种情况,企业也可以考虑中止员工的试用期,等到可以复工时再继续履行。
4.对于调岗、升职、降职、续订劳动合同等,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