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导读】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该司法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四)共21条,主要包括4个方面:对保险标的转让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明确施救、减损费用无效果也要赔;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中的相关问题;明确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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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2018年7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部分地区先行上线运行的通知》(市监市〔2018〕34号)一、政策背景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了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于5—7月在北京市、上海市、武汉市开展系统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反馈意见,目前系统流程设计基本合理、运行比较顺畅、应用较为便捷,具备了在全国陆续推广上线的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工作衔接和系统应用推广,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8月31日起在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武汉市等地开展第一批系统上线运行工作。二、主要内容为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加强政务信息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多跑腿”问题。线上系统主要优势如下:1、依法依规审查,及时审核登记。应用系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严格遵守《物权法》规定,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的要求,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公示。通知要求各部门依照申请人网上填报——登记机关受理形式审查——审核通过予以登记(或审核不通过予以驳回)——公示相关信息的流程,认真回复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咨询,高效、快捷地处理登记申请。2、及时公示公开,方便查询。系统上线后,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将通过应用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通过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自动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再由各地归集;通过现场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录入系统并公示,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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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一改革将产生很重要影响,未来社保的缴费基数将与申报个税的工资缴费基数进行比对。在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之前,公司只要缴纳社保,同时没有被实名举报或被例行抽查到的企业,即便社保缴纳不正确(如不给员工全额上社保),没有由于社保没有正确的数字可以参考,所以一般也不会遇到什么麻烦,但未来这个数据可以直接由计算机完成比对,那么公司的社保缴纳风险则直接暴露,没有任何侥幸或缓冲的余地,对少交、不交的处罚会更到位。下面我们介绍一下正确的社保缴纳基数。一、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是什么?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二、哪些部分应列入工资总额用于申报社保缴费基数?1. 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2. 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3. 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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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 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8 年7 月2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律师观点元聚律所肖律师:本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主要厘清了《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中关于一年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民法通则规定了一年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未做规定,《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民法总则施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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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摘要】21世纪企业的竞争体现为创新竞争,具有创新精神与能力的关键人才, 势必成为企业争夺的最有价值的资源。如何获取关键人才?在人的价值不断彰显的今天,让关键人才单纯为企业打工已不现实,企业必须把人才纳入合伙人的行列, 与他们共同决策企业命运,和他们共享企业经营成果。在我们实务过程中,很多企业家会提到要打造事业合伙人团队,不能仅用股权激励,那事业合伙人与股权激励到底有何不同?什么模式下可以用事业合伙人模式?本周法律小菜将围绕此问题展开,希望能给企业带来启示。 一、事业合伙人机制的基本概念及适用场景 1、股权激励是用股权实现对人的有效激励的管理办法,通常适用的场景是:在一家企业中,实际控制人拿出该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股权权益分享给核心的骨干成员,从而让他们分享到股权或分红。此模式下,一般员工的份额占比较小,员工能感受到企业对其的认可或重视,也能获得一定收益,但由于股份份额较小、工作权责并未发生变化,所以从留人的角度会起到较好的作用,但还不能让其产生创业者的激情。 2、事业合伙人机制则是对一个特定群体实现有效化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换言之,事业合伙人机制一定包括股权激励,但是股权激励则不一定只针对事业合伙人。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所投入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企业管理意义上的合伙人,它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事业合伙人是高度认同组织价值观,承诺 并力行组织目标与原则的人的群体。事业合伙人机制,就是建立、甄选、管理、激 励事业合伙人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事业合伙人实质上是在企业中建立起企业家的群体,在目前很多成熟企业进行内创项目裂变式发展过程中,均会采用事业合 伙人模式。事业合伙人通常适用于企业延伸新项目(如二次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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