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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最近案例
说明: 近日,《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保又将迎来3大新变化。哪些证明将不用再提供?跨地区就业后,手续办理如何优化?哪些行为将列入“黑名单”?…最新文件公布,事关所有人,社保将迎来3大新变化!01、不交社保将列入黑名单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说,此文件一旦施行,日后在社保领域失信,后果十分严重!请尽早重视合规经营!02、用人单位注意了,这些社保缴纳行为千万别再有了一起来看看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能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多个方面被限制。那么,在现有的规定里社保缴费方面,哪些行为不可有。税政君都给大家梳理出来了,转发周知!一、不缴社保社会保险主要是由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构成,其中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养老、医疗等待遇都将不能享受。社保是国家强制保险,为员工办...
2018 - 11 - 27
说明: 导读我们通常用“好事不出门,恶事行千里”来调侃好事不容易被人知道,坏事却传播得极快的现象。但实际上,我们无法通过科学的统计,来证明到底是正面消息传播的远,还是负面消息传播的远。不过,在法律上,还真有不让好事“出门”的规定,那就是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宣传。案情2014年12月9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市工商局”)对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下称“昌隆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宣传“中国驰名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昌隆公司在2014年5月1日之后仍在其网站的“公司简介”链接中载明“‘白雪’作为公司主要品牌标志,已为众多消费者接受和认可,2004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品牌标志”链接中载明“我公司’白雪’商标,2004年4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市工商局组织听证后,认定昌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中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宣传的规定,构成违法宣传驰名商标行为,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青工商标处字(201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予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昌隆公司不服,向青岛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其复议申请后,于2015年5月31日作出青政复决字【2015】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了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昌隆公司不服,以情节轻微、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判决驳回诉请、维持决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裁定不予受理其再审申请。 裁判文书  (2016)鲁02行终351号、(2018)鲁行申154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第5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53条 违反本法...
2018 - 11 - 23
说明: 一、案情介绍5月25日,某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县环保局联合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时,发现A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执法人员迅速作出处理,要求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并依法对其生产用电设备进行了查封。5月30日晚,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包案挂点县领导带领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环保局对A公司停产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擅自撕毁环保执法部门封条,利用夜晚时间偷偷进行生产。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在查明企业违法行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企业擅自撕毁执法封条的直接责任人潘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二、元聚说法本案系企业设备被查封后,擅自撕毁封条,启用设备,违反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后续监督管理规定而被行政拘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撕毁封条的行为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亦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排污者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活动,其侵犯的对象是被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物品一经查封,封条连同被查封的物品即成为一个整体,处于环保部门的掌控之中。排污者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去封、使用或者变卖...
2018 - 11 - 22
说明: “杯子的秘密”来源于2018年11月14日网友“花总”发布的一段视频。随后, “杯子的秘密”迅速走红网络,其内容直指国内五星级酒店卫生乱象。视频“杯子的秘密”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在酒店客房的洗手间放置一个隐蔽的摄像头,来拍摄客房服务人员的清洁工作,而拍摄的重点则是酒店杯子的清洁。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其曝光的14家五星级酒店,全部存在用同一块脏抹布、顾客用过的脏浴巾等擦拭杯子、洗手台、镜面等卫生乱象,无一幸免。而售价高达4500元一晚的上海宝格丽酒店甚至被曝光出客房服务人员有从垃圾桶里捡出一次性杯盖继续给客人使用的行为。 2018年11月15日,北京卫监部门对本市4家涉事酒店进行了突查。北京旅游委也正式回应:要求涉事酒店全面自查,限期整改。党报也就此事发声评论。酒店的卫生问题自不待提,我们今天主要讨论的是“花总”发布的这条微博:从数据上可以看出,这条微博又引发了网友热议。据澎湃新闻报道,“花总”表示,他自己从来没有去过贵阳希尔顿花园酒店入住,对方怎么会有自己的护照个人信息?他说,“我估计是贵阳那边或者酒店圈的人互相传的,他们卫生也做不好,还这么理直气壮的传播客人的信息,这个绝对是个人隐私吧。”“花总”称,“我什么也不能说,你就知道他们有些地方做的不好,但没有想到他们会这样,我现在估计哪儿也不能去”。 如果把时间回溯到今年8月,我们还会发现一条类似的新闻:2017年8月,有网友曝光济南一家酒店用毛巾擦马桶,引发关注,该酒店对相关人员也进行了处理。但在一年后的2018年8月11日,曝光此事的顾客入住华住旗下另一酒店时发现被华住后台系统备注了一条特别提醒:此客人入住会在卫生间安装摄像头取证。(http://www.sohu.com/a/257473023_729537) 两条新闻的情节、结果惊人相似,给人以一种“打击报复”的感觉。后一条新闻仅仅是加...
2018 - 11 - 19
说明: 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明确强调“三个没有变”(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在11月6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强调,“三个没有变”关键在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会议要求,把近年来最高检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三个文件”(2016年2月《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1月《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7年12月《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新形势,结合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行重新梳理,明确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随后,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梳理了11个问题,通过“检答网”提供给各级检察院用于办案指导。这11个执法司法标准,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对于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工作指导作用。关于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一是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
2018 - 11 - 16
说明: 一、案情介绍2015年1月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北京金科展昊 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0505-070、076、066、077 地块 F1 住宅混合公建用地、R53托幼用地、U43 粪便垃圾设施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主体工程已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 2017年底完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该项目停止建设,并处罚款10万元。2015年3月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工地复查,现场有工人约一百人,从事钢筋绑扎等施工工序。2015年3月27日再次检查,工地水泥罐车正在进行地板浇铸,部分工人在绑扎与切割钢筋,仍未停止建设。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开发部经理许某某依法行政拘留5日。二、元聚说法“未批先建”是环保领域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企业在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后属于报告书、报告表应当报批环评文件,未经报批不得开工建设。如果建设单位将应属于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作为登记表管理,开工建设,亦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本案发生于2016年9月1日之前,环境执法机关按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原《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罚款额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该公司进行的10万元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建设。2016年9...
2018 - 11 - 14
说明: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文件,但也是产生诸多问题的因素之一。合同的内容、格式、签字盖章等都有可能出现陷阱,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1、没有对交易方的经营状况进行查验通常情况下,许多公司或者个人在与交易方签订合同前,不去做周全的了解。只凭对方的一面之词就信任对方。尤其要注意交易方式通过朋友介绍的情况,往往可能因为一时的信任而带来难以收拾的残局。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清楚的情况下草率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2、没有跟交易方派来的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身份确认一间公司可以有很多个部门,其中就有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公司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即空壳公司。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有时候有的部门或代表被赋予签订合同的权利而其又恰好是合同指定需要去协助完成任务的一方,就使一些公司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不能完成合同要求的义务的状况时,而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公司就要受损。3、不对交易方提供的担保人进行审查如果交易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彼此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公司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公司或者担保人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公司或者个人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钱财。还有一些人或者公司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4、口头更改合同内容要求却未更改书面协议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
2018 - 11 - 12
说明: 8月13日,我所发布了题为《OEM模式下的专利权属之争》的原创法律推送,引起了读者的反响。近期,有读者向我所就已获授权的专利,能否添加公司为发明人,如果可以,如何添加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我所律师团队经过深入讨论,结合已有判例,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向读者反馈后,整理此文,以飨读者。 简要案情原告:Brenner国际公司。被告:陆建新。2002年5月和2003年1月间,柯林公司受Brenner国际公司委托设计了名称为板状油漆刷的涂刷工具,Brenner国际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报酬给柯林公司,产品设计图纸及光盘均为Brenner国际公司所拥有。陆建新曾于2002年收到过Brenner国际公司邮寄的油漆平板刷装配图纸、平板刷实物以及相关的涂刷工具配件等物品。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间,Brenner国际公司与亨迪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陆建新)达成相关涂刷工具以OEM模式代加工的合作协议。双方还约定加工的产品及模具所有权人为Brenner国际公司,亨迪公司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但陆建新于2003年2月17日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9月17日授权公告,专利公报上的视图为产品实物拍摄照片。Brenner国际公司认为其是涉案专利的设计人,涉案专利应归属于他,故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专利号为03327550.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归其所有。陆建新认为专利是其自行设计,通过当地的模具市场专人提供制图,但至二审其仍无法提供设计图纸的原件。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该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争议。这类纠纷是获得专利权的人可能不是实际权利人,致使实际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有专利权从而形成民事诉讼法上的确认之诉。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属于专利权权属...
2018 - 11 - 07
说明: 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我国宪法和法律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二、患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因工负伤,顾名思义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的医疗期。有几类标准: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四、本单位工龄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因此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包括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初次实...
2018 - 11 - 06
说明: 案件管辖的法院,如兵家必争之地,是原告在起诉前,必需要面对一个重要问题。甚至因为合同中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具有选择性,为能使己方所在地法院获得管辖权,合同双方均有可能在发生争议后,抓紧时间抢先在自己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对于被告而言,提出管辖异议,以各种理由要求将案件能移送至自己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否则会有于己不利的心理暗示。合同中约定了“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效?如何明确管辖权?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逆变器,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支付尾款10万元。并约定: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依法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逆变器发生烧毁事故,甲公司立即通报乙公司要求维修或更换,但乙公司书面回函,要求先支付尾款再进行维修。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对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研究后建议,抢先在甲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不出所料,乙公司收到传票后,立即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到乙公司(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被告异议的理由: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所在地法院”并不明确,属于约定不明,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中列出的具体范围,也没有明确可供选择的法院,因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的对该管辖异议的答辩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合同约定的“双方所在地法院”是明确的,合同的签约双方即是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则双方所在地法院应当理解为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后经一审、二审,乙公司的管辖异议均被驳回,裁定由原告(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
2018 - 11 - 05
说明: 【导读】在特许经营商业活动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故《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作出了一系列对被特许人的倾向性规定,比如对于特许人的资质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两店一年”等规定。实务中,有特许人为避免适用条例来认定争议事实纠纷,极力从合同标题、文本、条款内容等来否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反之,另一方坚持认为合同性质为特许经营,在此类案件中合同性质的认定往往成为首个争议焦点。同时常见的纠纷中,被特许人在经营不善或想摆脱合同约束时,动辄对合同的效力提出质疑,进而主张合同无效。本文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判例,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认定及影响合同效力因素进行浅析,以期为此类案件的定分止争提供参考。一、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一)合同性质影响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       当事人因合同引起纠纷,首先要判断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性质决定着其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作为知识产权类案件有别于普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南京指定区域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这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13]186号)文件确定的管辖。如系普通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等法院管辖。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另一方往往据此提出管辖异议,如张某与南京都可餐饮管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陈某某与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等诸多此类案件中特许人均提出了管辖异议,否定签订的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性质,从而否认专属管辖。但结果均被法院驳回,最终都认定涉案纠纷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18 - 10 - 24
说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2017年公司决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日前已经发布,该白皮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环境,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公司内部环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五年审理的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归纳总结公司决议类纠纷的案由分布、争议决议类型等,列举生效判决确认的公司决议中的主要瑕疵和有效做法,归纳法院的司法导向,并对规范公司决议提出有关建议。“顾问律师费就像5块钱的停车费,再便宜都有人会觉得贵!突然有一张罚单贴在你车上,让你交200元违章停车罚款的时候,你恨不得给自己一耳光,早知道给20元停车费也愿意! 当项目、公司出现问题,亏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时候才发现:那几万块甚至几十万的法律顾问费与损失相比真的很便宜、很划算,如大海一滴水!可惜很多时候已晚。 正是,风平浪静方显律师功能,风吹草动,才显律师价值!”  理由一: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购买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有利于法律风险的防范。兵法云“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诉讼并非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最好的方式是防患于未然。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大的潜在风险,因为法律背后是国家的“暴力机关”,违法法律必将受到国家“暴力机关”的制裁,这是任何一个中小型企业都无法承受之重。而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正是企业法律顾问最主要、最重要的工作。理由二:企业法律顾问会告诉企业主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就像导游会告诉游客哪里有山,哪里有水,哪里有深壑,哪里有悬崖一样,律师会告诉企业主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万万不能碰。锒铛入狱的企业主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知法犯法,一类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专业的法律顾问至少可以保证企业主不会因对法律的无知而受牢狱之灾。理由三:专业法律顾问可以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管理观念。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管理观念,逐渐改变某...
2018 - 10 - 23
说明: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表决获得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对于这部历时五年、历经四审而定的《电子商务法》而言,用“千呼万唤”来形容是一点都不为过。这部法律的出台,对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各主体的行为,维护电子商务行业市场秩序,引导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且积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部法律对各主体所确定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相应的保护,它在一定程度上拦截了一些违规的产品,保障了消费者在平台上所见商品的可靠性。特别是微商正式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让微商不再“无迹可寻”,从此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那么,这部《电子商务法》里,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呢?一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管什么?)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第二条中,分三款对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所以,如果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就适用《电子商务法》:1.在中国境内;2.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不包括个人转让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3.不属于法律排除的项目(即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或者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与此同时,《电子商务法》也通过单独的一章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义务进行规定,尤其针对网络平台进行更加具体的调整,相应的,也加重了网...
2018 - 10 - 19
说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加计扣除逐步扩围近年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呈现出逐步扩围的特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7年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聚焦减税降费,在确保全年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1.1万亿元以上的基础上,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初步测算全年可减税650亿元。” 2018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99号文件,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减税政策,将研发费用整体加计扣除75%的政策覆盖到几乎所有企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
2018 - 10 - 16
说明: 10月10日上午,周强出席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会议暨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强调,切实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会议要求,要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能力和水平。要集中精准攻坚,开展涉民生重点案件集中执行、专项执行,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提高财产处置效率,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到90%。要规范终本案件,切实加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管理,确保终本合格率达到90%,扎实推进“执转破”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要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切身感受,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推动信访案件办理规范化,确保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达到90%。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导问责,提高新收执行案件的办理效率,加大对旧存案件的清理力度,确保全国90%以上法院达标,确保三年案件整体执结率达到80%。要实事求是接受第三方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要立足长远,建立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联合惩戒工作,巩固工作成果。这是啥,这就是吹响了解决执行难的总攻号,接下来失信被执行人的日子将会是“痛不欲生”。请往下看!限制老赖措施汇总(2018)《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本文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2.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3.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4.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5.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6.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7.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8.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9...
2018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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