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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最近案例
说明: 来源:法律讲坛案情回顾: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称:2000年7月3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的开、竣工时间、施工范围、工程款的给付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南通二建依约施工,创天公司却违约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又多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但创天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请求给付工程欠款并赔偿损失。创天公司答辩称其中一笔244万元款项已经支付,有南通二建出具的发票为证;而南通二建认为2001年6月12日支付工程款244万元与事实不符,该244万元是创天公司与南通二建协商准备付款,并要求南通二建先出具发票,南通二建于2001年6月14日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创天公司,但创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一审新疆高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付款方付款后应当索取并持有收据,以证明收款方已收取该款项,创天公司辩称现金支付244万元,又无收款收据证实南通二建已收取该款的事实,创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务凭证或收据等证据印证已付款的事实。故创天公司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工程款244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争议焦点:讼争工程的欠款数额如何确定?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对上述事项的观点是:双方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支付南通二建。创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双方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创天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
2019 - 04 - 10
说明: 商标法明确,除传统的文字、图形等商标以外,三维标志也可以注册成为商标。而我国的专利法,也将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维标志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有哪些?在两种都能申请的情况下,又该申请哪一种呢?  简要案情:  费列罗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被告蒙特莎公司仿冒其产品,擅自使用与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侵犯其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多项知识产权,还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公司不得生产、销售其生产的巧克力产品所特有的任意一项或者几项组合的包装、装潢的产品或者任何与其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相似的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巧克力产品,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诉讼费用,赔偿损失300万元。被告蒙特莎公司辩称:原告涉案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并没有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反而蒙特莎公司生产的金莎巧克力产品在中国境内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应属知名商品。蒙特莎公司生产的金莎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其和专业设计人员合作开发的,并非仿冒他人已有的包装、装潢。普通消费者只需施加一般的注意,就不会混淆原、被告各自生产的巧克力产品。原告认为自己产品的包装涵盖了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多项知识产权,但未明确指出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具体侵犯了其何种权利,其起诉要求保护的客体模糊不清。故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 (2006)民三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第47号指导案例)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是案涉费列罗巧克力是否为在先知名商品,费列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蒙特莎公司生产的巧克力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但我们今天另辟蹊径,以此案为引,讨论三维标志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联系与区别。先看二者的法律依据:...
2019 - 04 - 09
说明: 案情介绍:李某今年36岁,于2010年6月10日在某建筑公司从事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2800元。同年8月25日,李某在工地作业时发生事故,右腿被砸伤,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并遗留创伤性关节炎。随后建筑公司便与李某签订了《工伤补偿协议书》,约定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李某21000元整,协议签订后要求李某承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就工伤补偿的相关事宜向建筑公司主张。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向李某支付了协议所涉的21000元款项。后李某做了伤残鉴定,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随即李某要求建筑公司增加赔偿数额,但公司以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赔付。那么,问题来了。法律是否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了”工伤事故赔偿?该工伤事故赔偿“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们来一一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4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此可见,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决工伤赔偿相关事宜的。那么,该“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一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照...
2019 - 04 - 08
说明: 来源:注册风险管理师目标企业在风险彻底爆发前会进行百般遮掩,但总会露出一些端倪,就看我们是否有足够的经验和细心去发现问题。本文总结了以下17个风险爆发的前兆,希望对识别风险有所帮助。01逾期发生两次以上发生短期逾期,即便对方事后将欠款补足,也不能解除警报。第一次出现逾期,还可能是工作遗忘、操作失误等主观因素,但当再次发生逾期时,企业再以主观因素为接口,可信度非常值得怀疑。02负面消息集中曝光上下游客户、合作伙伴对目标企业的评价转为负面,或者媒体、调查机构在互联网和其他平台对目标企业的集中曝光,不能因为消息不够确凿而忽视。特别是消息源来自于不同渠道时,更要进行深度挖掘。03经营转型不合常理已形成一定市场的主力产品突然调整,原本生产成品转为加工半成品,从自产自销变成为其他企业套牌加工,这些都是不正常现象,要么是原有产品滞销,要么是无钱购买原材料,说明目标企业还款来源严重不足。04陷入重大诉讼、执行企业运营中难免介入诉讼案件,如果是普通民事纠纷不必过于紧张,但当发现大标的额案件,尤其是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要引起高度警惕。05高息民间借贷只增不减企业向民间机构或个人以高息借款,这种现象并不鲜见,但通常发生于某个突发事件、项目短期内出现资金缺口或者贷款到期续贷的需要。如果发现企业并无以上短期资金用途,民间借贷只增不减甚至用高息借新还旧时,证明企业已经走在风险边缘。06财务数据分析印证财务报表分析是项目管理人员的看家本领。报表内容总有掺水成分,所以不能仅以报表来确认企业实际情况。但从另一角度看,报表中暴露的问题或许是目标公司自己都忽略的,从中或许能够顺藤摸瓜发现问题。07贷后检查配合度下降目标企业遇到危机时,很少会向融资方主动告知,而是选择在问题被发现前自行化解,所以通常会采取拖延战术。这时,对贷后检查的配合度会明显下降,例如不主动提交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编造理由拒绝实地检查等,检查...
2019 - 04 - 05
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会议日期]:    2018年6月27日[主  持 人 ]:    贺小荣[出席法官]:   贺小荣、关丽、王东敏、王富博、张雪楳、曾宏伟、阿依古丽、吴景丽、杜军、麻锦亮、丁俊峰、葛洪涛[列席]:毕东升、叶敏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以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银行,丙公司先后向乙银行出具加盖丙公司公章及总经理个人名章的《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对应收账款及其与甲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保证承担因交易不真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丙公司抗辩称,其对甲公司负有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而加盖在《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其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上边的公章是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当着乙银行业务经理的面加盖的,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签订合同时曾多次用过该枚公章。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01、甲说:有效说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受,不问其是否加盖公司,抑或加盖的是假公章。退一步说,对于某一枚公章是否为假公章,法定代表人应该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定代表人弃真公章而不用,故意选择加盖假公章,本身就是不诚信的。如果仅仅因为加盖的是假公章,就不认可合同效力,无异于让不诚信的当事人从中获益,对善意相对人不公,也有违诚信原则。02、乙说:无效说合同书上盖章的意义在于,该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显示的主体所为。假公章意味着该意思表示并非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
2019 - 04 - 04
说明: 前言根据当事人@互联网的那些事 所称,北大方正曾因暴雪公司使用微软雅黑,而遭到4亿余元的巨额索赔,并表示判决书中所提及的“方正兰亭字库”实际上指的就是微软雅黑,因为微软雅黑属于“方正兰亭字库”的字体之一。 (暴雪娱乐公司)12年前,一起标的额高达4.08亿的案件,是什么概念?而这起案件的“罪魁祸首”,又与每个人都在使用的微软雅黑相关,注定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被人遗忘。终于,在今年3月5日,随着@互联网的那些事 的一篇微博,这一事件再度进入人们的视野。首先,让我们回到数年前,了解真(超)实(长)的裁判文书,我们会发现,裁判文书上并未提及“微软雅黑”!但是,按@互联网的那些事 所说,“微软雅黑”属于方正兰亭字库。不过这里也有一个问题,裁判文书上并不是简单地说“判决暴雪公司等停止使用方正兰亭字库系列字体”,而是仅判决暴雪公司等停止使用方正北魏楷体GBK、方正细黑-GBK、方正剪纸GBK、方正隶变GBK和方正隶变GB等五款字体。所以,这一判决实际上与微软雅黑没有任何关系! 而且,法院最终仅判决暴雪公司等赔偿北大方正205万元的损失。要知道,北大方正承担的诉讼费用就高达413万余元,这部分赔偿,连诉讼费用都不够。 那么,北大方正是否就微软雅黑字体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呢?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 通过检索,我们发现在裁判文书网上并无同时含有“微软雅黑”和“北大方正”的裁判文书,这意味着:A 北大方正从未就微软雅黑字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B 北大方正就微软雅黑字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全部以调解结案C 所有受理北大方正就微软雅黑字体提起诉讼的法院,在判决后都没有将相关文书上传  哪种可能性更大?以笔者看来,第一种情形的可能性更大。毕竟,方正就其他字体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的金额都不是很高(与方正10万、2...
2019 - 04 - 03
说明: 前言3月5日,微博名为“互联网的那些事”的大V爆料,某公司实习生使用微软雅黑和盗版PS,接到方正集团和Adobe起诉,印刷样稿5000万张已经全国商用,公司损失2860万,裁员8个主管,共计42人。这位爆料者表示自己也是被裁掉的一员。相信大家都知道这款字体,它是这个样子的: (微软雅黑字体示意图) 据了解,微软雅黑随简体中文版Windows Vista(微软于2006年12月发布的一款操作系统,介于XP系统和Windows7系统之间)一起发布,是Windows Vista系统的默认字体。默认字体居然还有版权?!经过检索,我们发现:“微软雅黑”字体是“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设计开发的字体作品。根据北大方正与微软的协议,微软雅黑字体的版权分为两个部分,如果是在Windows系统的内嵌使用(包括屏幕输出和个人使用为目的的打印),由于微软已经向方正支付了版权授权费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正版Windows用户均可放心使用。但是以商业发布为目的使用微软雅黑时,版权仍归北大方正所有,按协议中所约定,则需要向北大方正支付版权使用费。换句话说,根据协议,我们仅可以在Windows系统中以非商业目的使用微软雅黑字体,脱离Windows平台使用行为和一切商业行为,如果未经北大方正的许可,都属于侵权行为。对于此,北大方正在当天17:44通过微博@方正字库美丽的字体 回应称,“某公司您好!不知道您5000万张印的是什么?如果是书,字库授权费500元;如果是广告,字库授权费4500元,授权费和印刷数量无关……”。 (方正官博回应截图)可就在北大方正回应之后,当事人@互联网的那些事 在21:03发布微博,称北大方正是在故意混淆概念,授权费和侵权赔偿的索赔费用不同。还提到了12年前北大方正诉暴雪公司的巨额索赔案。 (@互联网的那些事 对方正...
2019 - 04 - 02
说明: “会议通知”看似清楚明白,实则暗藏杀机 导读: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中,董事会也往往会成为公司董事们争权夺利的战场。那么董事会会议通知就是一份“战书”。作为接收会议通知的董事,如果忽视了这份“战书”,没有读懂会议通知的真正内容,识别暗藏在“战书”里的杀机,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案情简介:     兆民公司的股东分别为兆瓦公司、范某某、姚某某、闻某某、张某、邵某;其董事会成员为范某某、姚某某、张某、邵某、孔某某、孙某等六人。范某某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31日,孔某某向全体董事发送董事会会议通知,该通知除时间、地点外,其会议议题包括:对董事会行使章程第十六条第(九)、第(十一)项职权作出决议;制定公司印章、证照、银行印鉴管理基本制度。范某某签收了该通知,但因有急事未参加该董事会,亦未委托他人参会。    2013年8月4日,兆民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一份,该决议记载的参会董事人员为:孔某某、姚某某、朱某、孙某,未到会董事为范某某和张某。其中,董事会决议:1、免去范某某所担任的兆民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2、聘任孔某某担任兆民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3、责成范某某向孔某某移交兆民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簿。到会四位董事均签字赞成该决议。    章程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决定法定代表人”;第十一项规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何公司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
2019 - 04 - 01
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保持整治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的高压态势,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广告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继续深入开展互联网广告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压实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着力祛除互联网广告市场“顽疾”。   (一)强化广告导向监管。严肃查处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低俗庸俗媚俗或者社会影响大的互联网违法广告,早发现、早处置,依法从快从重查处。   (二)聚焦重点媒介、重点广告问题。以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为重点,突出移动客户端和新媒体账户等互联网媒介,针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查处以下互联网违法广告:   1.未经审查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   2.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保证,说明治愈率、有效率,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违法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3.夸大产品功效,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4.对未来效果、收益等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的金融投资理财、收藏品、招商广告。   5.对升值或投资回报有承诺,或者对房地产项目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房地产广告。   6.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   7....
2019 - 03 - 29
说明: 广告法连载文章第4期:广告宣传禁区之最高级用语 编者按做广告有哪些不能触碰的铁律?不同的行业还会有不同的规定?自本期起,我们将为读者分期解读。 案情简介重庆家富富侨足浴保健安阳店于2016年5月13日开始在文峰区万达广场经营足浴服务,为提高品牌形象,该店在文峰区万达广场写字楼的大门外发布了内容为:“家富富侨,源自重庆,养生保健第一品牌,A座5楼,32*****”的广告。同时,该店还在文峰区万达广场写字楼的电梯内发布了类似广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认为,该店发布含有“第一品牌”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应予处罚。遂依据《广告法》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责令该店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0000元。该店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经河南省安阳县法院、安阳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均驳回其诉请。 处罚决定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 安文工商处字(2017)3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8月28日)裁判文书: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2017)豫0522行初117号行政判决书(2017年12月20日)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05行终76号行政判决书(2018年4月2日) 法条链接《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违反该规定对广告主的处罚:《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该规定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处罚:《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
2019 - 03 - 28
说明: 导读:老个税法下,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优先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税款补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罚款,但不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仍然未补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也不加收滞纳金。但在新个税法(2018年)明确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时有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时,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应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 一、新旧税法下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个人所得税一般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纳税人自行申报。那么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一)老税法下的法律责任1.对扣缴义务人给予处罚,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国税发[2003]47号文“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根据以上规定,在应扣未扣税款时,首先应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0.5-3倍处罚,同时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但如果扣缴义务人仍然未补扣税款又该如何?首先,税务机关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不能再对扣缴义务人再次进行行政处罚,国税总局在京地税征〔2003〕387号文件第二条也专门对此进行了解释“对于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应扣未扣税款,而扣缴义务人未执行的,税务机关不得对不补扣行为进行处罚”。其次,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税收征管法...
2019 - 03 - 26
说明: 导读: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自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文),启动排污许可制全面改革以来,已经有21个行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请领取了排污许可证,2019年又将有15个行业大类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目前,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正如火如荼的开展着,而对于已经领取到排污许可证的21个行业,生态环境部门将对其开展证后执法检查,确保企业是否做到持证排污及按证排污,那么生态环境部门会重点检查许可证的哪些内容呢? 一、是否持证排污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被纳入名录中的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应领而未领排污许可企业,一律按证无证排污进行处罚,《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三种无证排污情形:①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③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符合以上情形都可以直接认定为无证排污,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是否按证排污排污许可制共有5项具体制度,包括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证后执法检查,对每项制度均有检查。根据苏环办〔2018〕95号文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重点检查以下事项:(一)是否持证排污;(二)执行报告是否基本规范;(三)信息公开是否基本落实;(四)监测数据联网报送是否正常;(五)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六)是否通过未经许可的排放口排放污染物;...
2019 - 03 - 25
说明: 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呢?用人单位在适用此条款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发[1994]289号)第25条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首先我们来看第一种情形“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取消了免于起诉,将免于起诉的情形扩充到不起诉中来。但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种情形“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这里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需要注意的是,缓刑也是包括在内的,因为“缓刑”是法院给予的考验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则不再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了新罪,则法院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罚》第69条决定执行新的刑期。第三种情形“被人民法院依据《刑罚》第37条免于刑事处分的”,在这里我们要明白,免于刑事处罚并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只要构成犯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
2019 - 03 - 21
说明: 来源:科技的尾巴 中国法院网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很多地方将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主观方面a无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的款项来源是否合法或者非法。我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有易于实践,但有不合理的地方,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做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要旨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案情公诉机关: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罗小兵。2012年9月,罗小兵结识了李兴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小兵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兴梅口头提出借款。李兴梅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小兵。至案发前,罗小兵归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审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小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罗小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兴梅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兴梅误认为罗小兵有可靠的...
2019 - 03 - 18
说明: 导读:人人皆网购的今天,你知道网上购物如何维权吗?你知道维权时何时可以主张三倍赔偿和十倍赔偿吗?一、购买正品行货手表,收到的却是水货,可主张三倍赔偿    案情:季女士通过苏宁易购下单购买一块名牌手表。手表到货后,因表链较长,季女士的丈夫前往欧米茄售后服务中心进行截取表带的售后业务。不料,售后中心人员告知,欧米茄并未授权苏宁易购销售该品牌手表,故不提供售后服务。季女士拨打欧米茄官方服务热线进行求证,客服人员证实了上述说法。这与季女士此前了解到的信息不符:“购买前,我特地咨询过线上客服人员,询问该手表是否为国行货,客服人员给予了肯定回复,同时承诺售后服务为全国联保三年。”季女士以该手表不是商家广告上所宣称的“正品行货”,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苏宁易购在其销售网页标明商品系“正品行货”,并承诺“与商场购买享受相同的质量、服务保障”。而事实上,该表并非从正规代理商处获得,被告亦无法提供合法性来源证据。法院推定苏宁易购存在一定欺诈行为,支持季女士“退一赔三”的诉讼要求:季女士返还手表,苏宁易购退还货款18522.8元,赔偿55568.4元。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主张十倍赔偿案情:原告在被告的网店中购买了俄罗斯进口奶粉。因被告敬子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同时,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
2019 - 03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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