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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最近案例
说明: 来源:法务之家我们一般认为:“发票是啥?发票是以票控税的产物,其和钱收没收到完全没有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也是先开发票后收款,开了发票并不能代表收取了款项。但是,在最高院判决的一起合同纠纷中,却让我们大吃一惊!案情回顾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称:2000年7月3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的开、竣工时间、施工范围、工程款的给付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南通二建依约施工,创天公司却违约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又多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但创天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请求给付工程欠款并赔偿损失。创天公司答辩称其中一笔244万元款项已经支付,有南通二建出具的发票为证;而南通二建认为2001年6月12日支付工程款244万元与事实不符,该244万元是创天公司与南通二建协商准备付款,并要求南通二建先出具发票,南通二建于2001年6月14日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创天公司,但创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一审新疆高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付款方付款后应当索取并持有收据,以证明收款方已收取该款项,创天公司辩称现金支付244万元,又无收款收据证实南通二建已收取该款的事实,创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务凭证或收据等证据印证已付款的事实。故创天公司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工程款244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争议焦点讼争工程的欠款数额如何确定?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对上述事项的观点是:双方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支付南通二建。创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双方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
2019 - 07 - 25
说明: 2019年出台的《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完成精简文书和优化流程的工作目标,提高企业注销效率;在2019年9月1日前,各地完成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的工作目标,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相较于以往繁琐的注销流程,现在网上注销更快更简便,但其中的法律风险并未降低,而且注销的前置程序、税务清算、社保清算等对于多数企业而言,仍然是难点和痛点。01注销的流程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或者被吊销、撤销,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以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申请公司注销并非简单得到登记机关走一个注销的流程,其具有前置清算程序,且注销登记后还有后续工作。公司注销之所以难,不仅在于它的流程繁琐,涉及到工商、税务、社保等多个部门,而且注销不当还会引法律风险。 (1)前置程序——依法清算·成立清算组接管公司,10日内公示清算组信息,60日内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依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开展清算活动(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民事诉讼、清缴欠税、清理债权和债务等)。·申请税务注销,注销前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等。·以上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其他材料申请注销公司登记。(2)企业注销业务流程图 (流程图来源于百度,仅供参考)企业可登录当地政务服务平台,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查询获知办理各项注销业务的流程指引以及办结状态等内容,按照指引准备相关材料,筹备待办事项。(3)后续工作:·注销公司的社保账号。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
2019 - 07 - 24
说明: 01什么叫病假?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02什么叫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 4 7 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03医疗期期限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月)医疗期累计病休周期(月)10年以下5年以下365年以上61210年以上5年以下6125年以上10年以下91510年以上15年以下121815年以上20年以下182420年以上2430注意:1.医疗期是按自然日计算的,即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括在内。2.根据《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三条规定,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04医疗期内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法定期间,是给予劳动者的一段解雇保护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但是,如果医疗期间的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05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06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9 - 07 - 23
说明: 来源:劳动法库在HR日常工作中,每当有员工离职时,需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员工离职后,持该证明去下家单位入职,下家单位能够准确清晰地了解到该员工在上家单位的相关信息,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之一。 如果是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持此证明去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从法律层面上讲,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前者规定的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后者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所开具的离职证明应当载入的内容。 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HR如何写好一份标准的离职证明呢?这里有一个参考样本,我们先来看一下。 首先,离职证明必须载有法律法规定规定的必备内容。 上述这份离职证明参考样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除法定内容以外,还包含了离职原因、离职性质、在职期间工作表现基本评价、离职手续已办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签订情况等内容。 法定内容是必须载入的,其他内容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增加。 其次,有必要载明离职原因或离职性质。 关于员工的离职原因和离职性质,虽然法律法规没有硬性规定为必备内容,但还是有必要写入离职证明内,有利于下家单位更清晰地了解该员工的从业信息。 另外,根据我国失业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社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如何判断员工是否非本人意愿离职,离职证明上的离职原因则是人社部门判断依据之一。 当然,如果员工是被单位解雇的,而...
2019 - 07 - 22
说明: 案件来源:劳动法库宋青书于2011年8月1日入职上海某外企,双方先后签有两期劳动合同。2011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工程师,甲方有权依法按甲方经营管理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与表现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双方于2014年10月签订了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为高级项目工程师;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甲方有权依法按甲方经营管理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与表现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等。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将宋青书自工程部调至卓越制造部,两个部门系在同一厂区内。宋青书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调动工作要经过双方协商,故拒绝新部门的工作安排。公司2016年4月22日向宋青书发出通知函,内容为:“自2015年7月起,你的上级主管及人力资源部同事曾多次要求你到所在岗位办公室履行工作职责,但你始终拒绝履行公司安排的工作……现公司再次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你从2016年4月22日起到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的办公楼XX楼XX楼的办公室工作并履行公司交付的工作,你的工作内容详见附件。如你仍未按照公司要求到指定地点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将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相关纪律处分的规定处理”。公司2016年5月20日的通知函(二)内载:“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再次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你立即按照公司向你发出的《通知函(一)》的要求,至指定地址履行工作职责。如你仍未按照公司要求到指定地址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将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第12.3.3的规定,解除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的员工手册内载:“12.3.3处分等级……行为:严重违纪、失职行为,处分等级:解除劳动关系,绩效影响:扣除当年年度绩效奖金和当期销售奖金100%”。宋青书按时上下班,但拒绝到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工作。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宋青书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均工资为...
2019 - 07 - 19
说明: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对经营者予以回报。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案情回顾张某于2016年8月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举报在国美公主坟店销售的海尔冰柜上放着的塑料宣传页,包含海尔冰柜和普通冰柜进行比较的内容,具体为:海尔冰柜专柜的柜面上放有塑料宣传页,其内容为:“海尔冰柜PK普通冰柜,海尔冰柜:冻得好、冷冻后虾头不变黑、虾新鲜肉质紧实,普通冰柜:虾头变黑掉虾头;海尔冰柜:冻得健康、冷冻不易滋生细菌,冻后肌肉鲜红有弹性、颜色鲜红有光泽,普通冰柜:感染细菌变质色泽暗淡”等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中关于“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要求海淀工商分局依法查处并对其进行奖励,依法书面回复。海淀分局经审查认为,海尔冰柜宣传页中的内容并未指向其他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不构成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后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和一中院两级人民法院裁判,均驳回其诉求。相关法条:《广告法》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该规定对广告主的处罚:《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违反该规定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处罚:《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
2019 - 07 - 18
说明: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不得由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留置权变当然成立。本文将通过一则公报案例来详细介绍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要点。案情回顾2013年9月6日,长三角公司为方便卢某工作,将捷达苏xxx轿车配给卢某使用,后长三角公司进行管理层调整,卢某拒绝调整,并且旷工多日。2014年2月21日,长三角公司向卢某送达《关于卢某同志旷工和挪用/占用公司财产处罚通告》一份,该通告载明:卢某连续旷工13日,我公司多次通知,卢某拒不去集团物流园报道也不来交易所,并挪用和拒还公司小车(捷达苏xxx),其行为违法了我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从即日起给予辞退处理等内容。后长三角公司起诉要求卢某向其返还苏×××轿车1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争议焦点卢某是否有权对苏B×××捷达汽车行使留置权。法院裁判一审:长三角公司因卢某担任长三角公司副总经理,将苏B×××汽车配置给卢某使用,故卢某因长三角公司的安排合法占有、使用该车辆。卢某系基于其与长三角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占有该车辆,又主张基于该劳动关系长三角结欠其工资及经济赔偿金,故卢某依法有权对该车行使留置权。因此,卢某在长三角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基于长三角公司尚欠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事宜,有权对苏B×××汽车行使留置权,故对长三角公司要求卢某返还车辆、支付车辆使用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
2019 - 07 - 17
说明: 来源:用工风险管理服务平台很多企业招用新人后,再试用期后发现员工不太适合这个岗位,或者老员工了,某个时候发现也不适合干原来的工作了,就想以“不胜任”调岗、调薪,结果员工不同意,引发争议,下面就来看一个案例!案情回顾李某于2008 年2 月人职一家外资公司,担任市场开发部经理。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每个月1万元。2008 年年底,由于李某并未完成入职时公司与他共同核定的业务指标,公司决定降低李某的工资。行政人事部口头通知李某,并自2009年1月起将其工资降低为每个月8000 元。对此,李某既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提出异议。2009 年4 月,李某在工作过程中与上级主管意见相左,遂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公司认为,首先,李某未能完成业务指标在先,降低李某的工资合情合法。其次,公司当时通知李某降低工资时,李某并没有提出异议,说明他是同意公司的降薪决定的,更何况按照8000 元记薪也已经履行了3 个月,更加说明李某对降薪表示认可,因此,公司不需要恢复李某的工资。因为,双方对降低工资的合法性产生争议,对应否恢复工资僵持不下,李某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争议焦点不胜任工作,能否降职、降薪。裁判结果公司应当补发李某2009年1月至4月间的工资。案件评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当员工不胜任工作时,如果在用人单位调岗或培训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为用人单位在员工符合不胜任工作条件时创造了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先决条件。但这必竟是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唯一条件,所以法律对此的约束也较为严苛,况且调整岗位不能必然导致薪酬的相应变化。所以,该外资公司即使认定李某的业务完成情况不符合岗位的要求,但是如果不具备其他几点客观要素,并以口头的形式变更李某的工资,仍然会因事实和程序均存在瑕疵而陷入被动,导致败诉的风险。案件启示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
2019 - 07 - 12
说明: 案件来源: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电子支付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常用的支付方式,随身携带先进的人越来越少。然而在商业往来中,还是会经常涉及票据问题,汇票、支票在合同履行中大量使用。利用票据进行大额度贴现,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但票据一旦遭到拒付,权利人应该怎么维权?下面,我们通过黄岛法院审理的几起案例,了解票据支付有哪些重要问题必须注意!未在有效期内承兑被拒付刘某于2016年4月份因经济业务取得了两张面额为10000元的承兑汇票,付款行为青岛西海岸新区某银行,后因个人原因遗失了票据。2019年刘某又重新找回票据,但票据已过有效期,银行拒绝付款,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支付票面金额。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系因自身原因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被拒付,根据《票据法》规定,刘某系合法持票人,还可以向银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但因主张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刘某个人承担,后经法院调解,刘某向银行出具了相关申请材料,银行向刘某支付了票面款项。空头支票被退票安某于2019年3月因工资支付取得西海岸新区某公司开具的现金支票一张,收款人为安某,付款行为西海岸新区某银行。后安某在支票有效期内到银行取款,银行告知安某该公司银行账户空头,不能支付票面金额,于是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票面款。法院审理认为,支票属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票据,持票人在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无条件支付。安某取得支票系因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系合法持票人,在付款期内,某公司空头无法支付,故某公司应当向安某足额支付票面款项。票面有瑕疵遭到银行拒付2014年7月青岛A公司出具的承兑汇票一张,金额5万元,收款人为安丘某公司,...
2019 - 07 - 11
说明: 来源:江苏高院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且工作内容不超出劳动者技能范围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合理,对合理的工作安排劳动者应予服从。 【案情回顾】 周某于2008年9月入职泗阳某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周某为公司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岗位工作,同意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且需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周某工作岗位说明书载明其工作内容及职责主要包括:1.自动机设备点检;2.机器设备的维修;3.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4.产线保养稽核;5.不定时对机器生产的产品抽检。2015年11月27日,电子公司安排周某协助李某、庄某等人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周某以不具备该技能为由拒绝。公司表示安装流水线为临时性工作且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望周某予以配合,周某仍拒绝。当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11月28日,公司再次安排周某协助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周某仍拒绝。同日,公司再次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12月1日,周某再次拒绝工作安排,公司当日作出记大过处罚。12月2日,公司就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找其谈话,希望周某端正工作态度,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不要继续消极怠工。后公司经上报工会,于12月3日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四天消极怠工为由向周某作出解除决定。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对其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的岗位职责虽然是维修、保养流水线,但安装属于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周某也曾经协助安装过流水线;电子公司亦非要求周某一人安装设备,而是要求其协助他人共同完成,且安排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并未加重周某的工作负担。在周某连续怠工且多次受处罚的情况下,电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法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周...
2019 - 07 - 10
说明: 在股权融资中,常出现以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偿还债务之后再回转的形式,即“股权让与担保”。其具有融资灵活、交易成本低、第三人阻碍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小等优势,故颇受投资者青睐。此外其在担保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将以一则最高院案例来揭示“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及效力以及如何实现的问题。一、“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与效力股权让与担保是让与担保的一种类型,通常表现为“股权转让”,但其与“股权转让”有着本质区别。股权让与担保目的在于为主债务提供担保,受让人通常并不为此支付对价,同时对于受让的股权,未届债务清偿期前“受让人”不得行使和处分。我们先来看一则最高院案例:基本案情流程图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股权担保,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将担保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使债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物之所有权。简言之,基于当事人的本意,丁仅在担保权存续期间暂时性地享有案涉乙公司50%股权,且其行使股权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房屋订购合同书》第6.4条约定的范围,即”仅限于房产项目”,而非终局性地取得案涉乙公司50%股权。在乙公司履行了《房屋订购合同书》约定的房产过户义务后,丁应将案涉乙公司50%的股权返还给丙。乙公司若不能履行过户义务,甲公司实现该担保权的方式是拍卖变卖该股权,而非丁享有乙公司50%股权。 法官观点:认定一个协议是股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质押,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形式或名称,而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通过转让标的物的方式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则此种合同属于让与担保合同,而非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让与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在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最相近的担保物权的规定,认定其具有物权效力。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股权受让人对变价后的股权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 - 07 - 09
说明: 案件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明明是家正宗的品牌销售店,但挡不住假冒产品的利润诱惑,结果可想而知,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在自己经营的专卖店销售假冒地板,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被告人李某在十堰市“红星美凯龙”二楼开设了一家柏尔地板专卖店,工商注册是个体工商户,得到柏尔公司的授权,销售正品柏尔公司的地板。但是据被告人李某供述,2018年5、6月,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到被告人店里,说可以做假的柏尔品牌的地板。后男子给被告人寄了一块喷有“柏尔地热地板”的样品地板,给被告人报了价格,李某就在店里放了两片对方寄过来的背面喷有“柏尔”码的样品地板。有客户看中这两块样品询价后,李某就开始销售这些假冒的“柏尔”品牌地板。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柏尔”注册商标的木地板,销售给汪某、廖某等六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10万余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扣押的假冒“柏尔”木地板、外包装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开设的地板专卖店本就有授权,但是因为假冒“柏尔”品牌的地板价格比较便宜,特价吸引更多客户来购买,赚取的利润更多,于是铤而走险,混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地板,本来是心存侥幸心理想多赚点钱,但终究难逃法网,赔钱又受罚。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要诚实守信,遵守国家商标管理法规,自...
2019 - 07 - 08
说明: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2008年8月王可入职北京某饭店担任服务员,双方先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到期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王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甲方(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违纪处理规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等为合同附件,乙方确认上述附件已阅读并知悉全部内容,并愿意认真履行和严格遵守。《员工违纪处理规定》载明“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包括连续三天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的,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也载明“请病假人员不能提供假条,或开具假病假条及有意隐瞒实情而不上班的,其离岗天数按旷工计算;连续三天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的,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月5日、13日、20月以及同年2月3日,王可先后向公司提交了北京某医院病假诊断证明书(开具人为郭大夫),上述假条载明的病假时间分别为8天、8天、13天、13天。对此假条的真实性,公司曾前往医院进行过多次核实,医院以及郭大夫也就公司的核实分别做出过如下说明:1.医院2月9日说明“王可就诊于我院中医骨外科郭大夫,诊断慢性胃炎,通过针灸治疗。郭大夫分别于1月5日、1月13日、1月20日开具的假条均为3天,特此说明。”2.医院2月13日说明“王可就诊于我院中医骨外科郭大夫,诊断慢性胃炎,通过针灸治疗。郭大夫分别于2月3日开具的假条为3天,特此说明。”3.郭大夫2月15日说明“15日患者王可在我科就诊,因病情需要休假8天,但由于医院规定超过3天不予盖章,所以我为了方便修改,开具3天,我告诉王可,盖章后把假条拿给我,我无视院方规定,为了避免医院发现,才盖章后修改,与王可无关。以上四张假条同上一样。”(院方盖章确认属实)。4.医院3月22日说明“2017年2月15日,北京公司工作人员来我院调查其员工王可的病假条涂改事宜。我院郭医生是为王可开具病假条的医生,参与了调查。郭医...
2019 - 07 - 05
说明: 来源:中国税务报最近,广东省XX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某制造企业实施税收检查,通过核查“账实”差异、细审工资费用数据,查实该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虚列人员、分解工资的方式逃避代扣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案例分析】在本案中,虽然是被举报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但是举报信并未有实质性的证据,税务机关还是依靠金税三期系统中的同行业信息和征管数据来搜集企业出现的破绽。现在监管不同以往,更加严格,更加精准,以前使用多年的“避税”老路子,已经被堵死了,如果坚持要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税务风险!老板、股东、财务等企业经营管理者,应高度重视税务安排的合法性!不然,就不止补回以前逃的税款,还需要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并处以及大额罚款!还会给企业带来名誉和纳税信用评级等方面的损失!虚列人员工资,被罚数十万!1一家新三板公司被稽查案例:某公司2011年账列应付工资科目为5,013,120.00元,其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2,779,470.00元,销售及相关人员工资714,500.00元,外勤人员工资1,519,150.00元。检查发现,账列外勤人员发放的工资其中有1,211,400.00元无签字记录、转账凭证或收据等有效发放依据。对于无有效发放依据的工资属多列工资1,211,4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2,850.00元。税务稽查的时候不仅稽查了工资表,还要去核查签字记录、银行转账、收据等。仅仅凭一张工资表就想蒙混过关,肯定是不行的!有公司或许都怀着这种心理:第一,虚列工资税务不上门核查,基本发现不了第二,虚列工资金额往往不大,一般不容易预警。要是这么想可就大错特错了!那又有人问了:问:我们公司都是现金发工资,可以吗?答:这是可以的,国家没有要求也不会要求你们的支付方式必须非现金。更何况现金管理...
2019 - 07 - 04
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是,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续订的选择权?这个在实践中一直有很大的争议。观点一认为,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以及签订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手中,换言之,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观点二认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再续签,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续签,则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江苏省是倾向于观点一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实际上只有一次,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选择是否与劳动者续签,当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就完全取决于劳动者。另外,我们查阅的无锡地区的判例也是如此:关于合同到期终止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储建军在胜狮公司工作年限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等事实,胜狮公司应该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前征询储建军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而不是以合同到期为...
2019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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