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加计扣除逐步扩围近年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呈现出逐步扩围的特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7年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聚焦减税降费,在确保全年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1.1万亿元以上的基础上,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初步测算全年可减税650亿元。” 2018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99号文件,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减税政策,将研发费用整体加计扣除75%的政策覆盖到几乎所有企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
2018
-
10
-
16
说明:
10月10日上午,周强出席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会议暨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强调,切实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会议要求,要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能力和水平。要集中精准攻坚,开展涉民生重点案件集中执行、专项执行,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提高财产处置效率,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到90%。要规范终本案件,切实加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管理,确保终本合格率达到90%,扎实推进“执转破”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要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切身感受,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推动信访案件办理规范化,确保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达到90%。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导问责,提高新收执行案件的办理效率,加大对旧存案件的清理力度,确保全国90%以上法院达标,确保三年案件整体执结率达到80%。要实事求是接受第三方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要立足长远,建立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联合惩戒工作,巩固工作成果。这是啥,这就是吹响了解决执行难的总攻号,接下来失信被执行人的日子将会是“痛不欲生”。请往下看!限制老赖措施汇总(2018)《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本文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2.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3.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4.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5.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6.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7.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8.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9...
2018
-
10
-
15
说明:
新通过的税法不仅提高了个税起征点,还对工资条上的一些展示项目做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起,工资条必须包含这些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对企业中的普通职工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都算做个人所得。 依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也就是说,单位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不向员工提供类似“工资条”的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单位不发工资条,违规! 单位到底该不该给员工发工资条?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依据这一款规定,企业不发工资条违规。工资条包含诸多劳动权益关键时刻可做证据 小小一张工资条,包含了诸多劳动权益。 工资条不仅能反映员工每月工资总额,还能判断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有没有在工资中扣除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一定的工资起点为标准,工资条也能显示单位是否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工资,这些都在工资条中能够得到体现。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资条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正确对待工资条要做到“七看一保存”为了更好维护个人权益大家快来学一学吧!↓↓↓ 什么是工资条?工资条,实际上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人工资清单。 工资条不仅是单位支付劳动...
2018
-
10
-
12
说明: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纷纷开出了建设项目环保“双罚单”。新修订的《条例》,除了明确环保验收的主体是企业自身外,还大大提升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将“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从10万元以下提至20万元~100万元,同时规定了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的双罚制,对于经下达的限期改正的行政命令,若逾期不改正,还将面临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件来了解具体情况。案情回顾2018年5月4日,浙江省海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海宁文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纸箱包装生产,主要生产工艺:原料——印刷——开槽——装订——产品。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10月开始将设备逐步搬入现有车间,现有水性印刷成型机1台,尚有1台印刷机正在采购。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且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6月25日,海宁市环保局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海宁文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对单位处罚款4.84万元;针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对单位处罚款24.8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文斌罚款5.9万元。法律分析1.未批先建。《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公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
2018
-
10
-
12
说明:
互联网+”时代,企业利用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进行商业宣传,常常会用到很多网络流行的图片、表情包,但很有可能因为一张照片或者一个网络表情就会给企业带来诉讼风险,比如用到了文体明星的剧照、照片等,极容易被判定侵犯明星的肖像权而承担民事赔偿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这几年已经陆续曝光了葛优、刘翔、周冬雨、景甜等人起诉相关企业肖像权纠纷的案件,本文就以2016年网络最火的表情包“葛优躺”引发的葛优诉艺龙网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进行评析。案 情 回 顾▲▲▲葛优为我国知名演员,其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二混子),角色特点为懒惰耍赖骗吃骗喝。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摊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词。“艺龙旅行网”微博号实名认证为“艺龙网公司”,截止至2016年8月,该微博有粉丝232万人,发布近2万条微博。2016年8月1日,葛优申请公证,证实7月25日上述微博发布如下内容:“不经历周一的崩溃,怎知道周五的可贵。为了应对人艰不拆的周一,小艺爆出葛优躺独家教学,即学即躺,包教包会!”该微博共使用7幅原告图片共18次,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其中第一张不是剧照,为原告个人身着西服给其他企业代言的照片,所配文字内容为:“如何用一招学葛优躺出人生新高度”,并有嘴部文字“一般人我不告诉他”。其余图片除一张为其他剧照外,均为《我爱我家》剧中人物纪春生在沙发上瘫坐的截图(其中一张为三人照片)。最后几张图配了大床、浴室等酒店背景,微博后附“订酒店用艺龙”的文字,并附二维码和艺龙网标识。该微博转发4次,评论4次,点赞11次。葛优认为上述文字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同年8月18日,艺龙网公司收到通知后删除了上述微博。裁 判 结 果▲▲▲一审法院认为,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
2018
-
10
-
12
说明: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一定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3.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4.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6.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7.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8.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9.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10.职工基本养老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各地已经适当降低。 11.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
2018
-
10
-
11
说明:
金税三期下,没有任何银行包庇任何企业,哪怕是自己的大客户,只要发现账户有可疑,必须上报税务,因为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共享信息!如果银行不报,税务迟早也会查到,那性质就不一样了,银行也会跟着遭殃!一企业在银行的哪些交易行为容易被查呢?大额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疑交易:如果你涉及以下几种情形,那就要小心了…(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这是想干嘛?是不是准备携款潜逃到国外啊?(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你一个卖日用百货的小公司,动不动就几百万上千万的流水,不是洗钱是干啥?(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你做餐饮的,天天收到钢铁公司的大额转账,再往影视娱乐公司转,这合适吗?(4)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你今天给何总转100万,明天又给他转200万,过了两天他给你转了500万,你说这能不引起别人的注意吗?(5)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这个公司都废了好久了,前段时间突然复活,而且没什么业务,却有大额转账进入,你是中彩...
2018
-
10
-
10
说明: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
2018
-
10
-
09
说明:
物业服务行业随着商品房的出现逐渐兴起,但至今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规范性较差,而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逐渐增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问题产生纠纷的数量逐年增多。笔者通过对荣昌区法院近年来上百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进行研究,发现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具有类型化的特点,故特对此进行归纳及评析如下:▌一、以非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抗辩有些业主认为自己并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不管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都对其无约束力,自己不知晓且不认可该合同内容,因此拒绝交纳物管费。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二、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已届满为由抗辩某些业主辩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早已届满,因此对超过合同期限的物业费,因无合同约定,故有权拒绝交纳。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若物业服务企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业主也接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均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在上述情况下,业主的这一抗辩理由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三、以全部或者部分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有些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对其催收过物业费为由,对物业服务企业主张的诉讼请求中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物业费拒绝交纳。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债权人对于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大都...
2018
-
10
-
08
说明:
摘要:之前我们与大家讨论过根据现行《公司法》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出资认缴制下的未出资股东的认定一般以形式要件为优先认定标准,实质要件为补充,不应以股东出资瑕疵或未出资而直接否认其股东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股东权利不受任何限制。股东的出资义务与其获得股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股权的本质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包括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包括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今天,我们浅谈一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未出资股东权利的限制问题,包括股东权利限制以及解除股东资格的机制。(一)未出资股东的股权限制及范围分析股东权利由参与管理权和收益权组成。股东参与管理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参与公司意思形成的权利,通常并无请求公司为一定给付的内容,如表决权、提案权、解散公司的诉讼权等。收益权以股东获取股权收益为中心,具有请求一定给付的内容。公司红利来自股东出资,股东出资义务和股东的收益权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直接关系,故此在对未出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时,应当将与出资义务的履行关系密切的权能进行一定限制,而不能广而泛之。《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在公司章程未作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只能按照实缴份额行使分红权,而对于新股认购优先权,若其之前认购的股份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当然更不能允许其认购新股,否则其未出资的范围扩大,公司的“亏空”增加,公司和其他股东的风险也愈来愈大。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做了相对详细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深入分析,对于未出资股东的收益权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合理限制,而对于参与管理权不应作严格限制。一般来说股东权利实质上是一种成员权,其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相对应的权利,特...
2018
-
09
-
29
说明:
摘要:之前我们与大家讨论过根据现行《公司法》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出资认缴制下的未出资股东的认定一般以形式要件为优先认定标准,实质要件为补充,不应以股东出资瑕疵或未出资而直接否认其股东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股东权利不受任何限制。股东的出资义务与其获得股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股权的本质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包括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包括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今天,我们浅谈一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未出资股东权利的限制问题,包括股东权利限制以及解除股东资格的机制。(一)未出资股东的股权限制及范围分析股东权利由参与管理权和收益权组成。股东参与管理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参与公司意思形成的权利,通常并无请求公司为一定给付的内容,如表决权、提案权、解散公司的诉讼权等。收益权以股东获取股权收益为中心,具有请求一定给付的内容。公司红利来自股东出资,股东出资义务和股东的收益权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直接关系,故此在对未出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时,应当将与出资义务的履行关系密切的权能进行一定限制,而不能广而泛之。《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在公司章程未作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只能按照实缴份额行使分红权,而对于新股认购优先权,若其之前认购的股份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当然更不能允许其认购新股,否则其未出资的范围扩大,公司的“亏空”增加,公司和其他股东的风险也愈来愈大。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做了相对详细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深入分析,对于未出资股东的收益权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合理限制,而对于参与管理权不应作严格限制。一般来说股东权利实质上是一种成员权,其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相对应的权利,特...
2018
-
09
-
29
说明:
1背 景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初无锡市政府印发了《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结果使用的意见(试行)》,通过建立评价体系和评级标准,以各市(县)、区政府为实施主体,对所辖区域内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并以评价结果为依据,依法依规制定差别化政策,突出正向激励,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扶持力度;强化反向倒逼,加快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和落后产能退出。2评价体系1. 评价范围 包括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占地3亩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不包括全市范围内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特殊类型企业。2. 评价指标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是为了突出“亩产论英雄”,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评价体系中的指标设置都是以此为导向。(1)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共有5个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和权重如下:评价指标权重1.亩均税收40%2.单位能耗销售收入15%3.单位能耗税收15%4.亩均销售收入20%5.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10%前两项指标和具体权重为固定指标,不可调整;后三项指标及具体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2)对于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总共有2个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和权重如下:评价指标权重1.亩均税收70%2.单位电耗销售收入30%前一项指标和具体权重为固定指标,不可调整;后一项指标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增调。另外,还设置了综合素质加减分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创新能力、社会贡献等。3. 基准值上述各项指标均有基准值,基准值是按照各评价指标分别确定的。其中,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基准值是按该市(县)、区评价年度最高值确定,其他指标基准值是按该市(县)、区该项指标评价年度平均值2倍左右...
2018
-
09
-
28
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7号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
2018
-
09
-
27
说明:
来源:劳动法之家某公司人事咨询:我公司一员工提出,其想把自己配偶的社保挂靠在我公司名下交纳,相关费用由其自己承担,这样操作是否有法律风险?律师解答:应当说,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那么,这种做法可取吗?我们来一一分析。 一、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是否合法?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该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依法及时缴纳社保,即为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没有劳动关系的,当然不能作为单位职工对待并为其缴纳社保。 有些地区已明确规定不得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如《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因此,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二、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可能引发的风险。 1、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通过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前提必须具备真实的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而参保的情况被查实后,可以取消参保资格,并将缴费退还。用人单位将非本单位员工视为本单位员工进行缴费申报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 2、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风险。之所以非本单位员工愿意自费在挂靠单位名下缴纳社保,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享受有关社保待遇,如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等。但这种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而建立的社保关系...
2018
-
09
-
25
说明:
现代企业的竞争本质上是人才的竞争,作为一种留住人、吸引人的有效机制,股权激励越来越受到企业家的青睐。但在多年的股权激励项目实践中,会发现很多老板对股权激励的认知不深,对股权激励还存有很多疑问。现在归纳出十二个经典问题,以供企业家朋友参考。1 什么是股权激励?法律定义: 股权激励是将公司股权或股权的收益权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形成权利和义务相互匹配的所有权、收益权、控制权关系,从而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但是这样回答老板经常一头雾水的反问:“嗯嗯,你说的很专业,但是,你能不能讲得通俗一点?”。答,那就“望文生义”吧,把“股权激励”四字短语加上主谓宾,就成了“老板拿出股权来激励员工,让员工和老板一样充满干劲,一起发财”,这就是股权激励。“老板拿出股权来激励员工一起发财”完美的解释了股权激励。首先,股权激励是老板的行为(或者说企业行为),股权是老板拿出来的,老板愿不愿意很重要;其次,拿出的是股权,股权是什么?股权对应的是企业的所有权、收益权、控制权,所以激励时你可以考虑将三种权利全部用来激励,也可以只拿出收益权(这不就是实股模式和虚拟股模式吗?);最后,做股权激励的目的是“激励”,激励包括吸引优秀人才、留住人,让他和老板一样努力奋斗,为企业创造价值。所以,股权激励并不神秘,它就是一种激励手段,只不过激励的标的是股权以及附着在股权上的各种权利。但正是这种标的的不同,让股权激励具有特殊的魅力。拥有股权就成为了企业的所有者、跟企业大老板一起发财的小老板了,能参与企业的管理决策;股权本身也是有价值的,并且这种价值会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而持续增加,如果企业登陆资本市场,这种价值还会成倍增长,形成“收益权”。因此我们还要认识到,股权是一种稀缺性资源、也是一种金融资源。2 股权激励有什么用?前面我们谈到过,股权激励...
2018
-
09
-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