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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最近案例
说明: 项目背景:某环保科技公司,主营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的研发、总成、工程设计及技术服务,2012年成立,公司主要竞争对手为德国、日本等大公司,在国内其技术具有较大的领先优势,公司于2014年实现盈利;公司员工80人,核心为研发技术人员,占比40%。激励模式:限制性股份+期权(核心人员采用限制性股份,骨干及新进人才采用股票期权)激励人员:首期23人,其中核心人员10人,骨干13人激励总量:公司通过持股平台设立激励股权池,股权池总量为20%,此次释放总量10%激励价格:限制性股份1.5元/股,股票期权2.5元/股限制性股解锁条件:锁定期12个月,其后分三批按40%:30%:30%的比例解锁;解锁条件为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6、2017、2018三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40%、70%;同时,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不低于80分。期权行权条件:等待期12个月,其后分三批按40%:30%:30%行权;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份解锁条件一致总结:1、通过员工访谈,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可释放出的激励股份量),设计了限制性股份+期权的组合模式,对于核心骨干(大多数已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采用限制性股份,一是该些激励对象是公司不可或缺的人才,是公司需要稳定的最关键人才;二是该些激励对象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对于骨干成员(入职满一年)采用股票期权,一是公司需进一步对员工进行考察,二是该些员工支付能力较弱,三是虽然公司已有一定盈利,但公司快速发展期现金流还是不足的;2、科技型企业经营的成败、项目开发的成功与否关键取决于创新人才、创新团队、核心管理人才作用的发挥。对于这些人才要给予特殊的激励,使这类人才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的关键有两个要点:一是激励的强度,强度不够, 人才很容易被强手所夺;二是人才使用期的垄断,要尽可能在其最能发挥作用时,让人才为公司人尽其用,稳定地为公司做好服务。实现强度和...
2018 - 08 - 29
说明: 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市司法局、市律协“连心富民、联企强市”的大走访活动号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企业,拓宽服务宽度,提高服务深度,我所律师团队于2017年6月〜7月利用三周时间,开展“企业走访”活动,共集中走访了无锡锡山科创园区27家企业,了解企业运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经营问题,并现场给予解决建议,此次走访活动受到企业家们的热评与积极回应。通过与企业家们敞开心扉地交流,我们团队发现80%的企业存在人才机制、股权激励、融资、税收等方面的共性困惑问题。为此,周颖颖律师于2017年9月6日下午利用三个小时给园区企业进行了一期无锡锡山科创园股权激励培训课程,就企业为何要做股权激励,以及如何才能做好股权激励等内容进行了分享,大量的实务干货受到了无锡企业家的好评。我所律师团队一直致力于帮助企业和企业家们预防与解决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公司治理、股权激励、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让企业和企业家有更多的安全感。
2018 - 08 - 29
说明: 7月27日下午,在由无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主办的园区7月主题月活动中,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李凯律师分享了 “企业核心员工与商业秘密保护防范”。共吸引来自166家企业的HR管理人员参加活动。活动伊始,李律师结合前段时间火遍朋友圈的一组漫画——城市抢人大战,抛出“人才流动的高频,给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更大的挑战”这个话题与现场的参会嘉宾进行交流。并向在座的HR们建议:只有加强员工管理,确保人才有序流动,才是降低商业秘密泄露和技术泄密风险的根本性措施。随后,李律师针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了全面的讲解,并通过丰富的判例和大家一起探讨了企业“管理核心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策略,嘉宾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对今后开展工作大有裨益。
2018 - 08 - 29
说明: 8月3日,元聚律所周颖颖主任带队来到位于江阴的江苏新道格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为来自销售、财务、研发等部门的50多名员工提供企业合规法务培训。公司总经理承敏钢博士说:“以前企业发展靠敢拼敢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环境的瞬息万变,如今企业逐步走上技术型发展道路,企业内外部合规及经营风险防控,都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承总的问题,周颖颖主任以“企业如何做好合规管理”为主题,通过企业内部合规和企业外部合规两大模块,以决定企业生存根本的人、资金、产品三个维度,系统、详细地讲解了企业合规工作的构建框架与实施路径。下午,由李凯律师就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展开了介绍,并着重分析近几年国内外著名商业秘密案件,通过专业的分析,让员工明白商业秘密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培训现场,主讲人与员工们之间共鸣不断,频频点头,大家专心听讲,做好笔记。元聚律所更希望能和企业共同成长,助力企业在逆势大浪中稳舵前行。企业简介江苏新道格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始创于1979年,是一家专业从事传感器、工业控制设备、旋转机械状态监视保护与故障诊断系统等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同行业生产规模最大的厂家之一。公司集成了先进的自动化与智能化设备,建立了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管理流程、制造体系及质量标准,先后通过了ISO9001、ISO14001、GB/T28001体系认证。公司连续8年被评为江阴市重点骨干企业,是银行资信等级AAA企业,计量合格确认企业,先后获得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中国优质名牌产品”、“全国优质服务用户满意单位”、“全国传感器十佳名优品牌”、“中国名优企业”等荣耀称号,公司拥有的“众和”商标也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2018 - 08 - 29
说明: 私董会S D H 私董会是“私人董事会”的简称,是一种新兴的企业家学习、交流与社交模式,其核心在于跨行业的企业家群体智慧,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比较复杂而又现实的难题。2018年8月22日,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第15场“元聚私董会”在惠山科技金融中心荷塘苑成功举办。本场私董会邀请了来自江苏无锡朝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上海外服无锡分公司、无锡通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贝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高尔德汽车钢管有限公司、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富泽药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澳美加投资有限公司等不同行业的11位企业家参与。本场元聚私董会在环境优雅的惠山科技金融中心荷塘苑分中心举行。元聚律所周颖颖主任作为主持人,与11位企业家利用一个下午的时间,从相识,到相知;从相互信任,到相互关怀;从提案,表决,阐述,到“扒皮”提问;从分享,建议,到总结……逐步进入状态,全情投入。那么,企业家都会有什么样的困惑呢?Q:如何寻找合适的投资人?Q:如何杀入新零售市场实现弯道超车?Q:如何建立良好的代理合作关系?Q:技术人员如何合伙创业?Q:如何提升企业品牌在终端的影响力?Q:如何定位未来新品的发展战略?Q:如何妥善安排改制企业的老功臣?私董会按照八步法:选题-躬问-探究-澄明-定见-解析-精思-心得让案主从向外求而改之向内求,案主最先的问题最后被定见为“如何明晰企业战略”,大家围绕定见出的靶心问题进行头脑风暴,换位考虑给出解决思路。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复杂的时代,面对困惑,看透内心,清醒自己,顿悟从这里开始,纠结在这里终结,元聚律所愿与大家一起探索,携手发展!
2018 - 08 - 29
说明: 8月2日下午,元聚律所为常年法律顾问企业——无锡普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商业秘密保护培训,由李凯律师主讲“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无锡普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由海外归国博士与国内行业资深人士共同创立,致力于空气吸附材料研发和转轮制造,涉及材料应用、暖通、热能与动力工程、化学工程等各个专业领域,力争通过数年的努力,把普爱德打造成中国本行业的华为。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专利的无锡普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十分重视核心技术的保密工作。“保住了秘密就保住了公司”这句出自可口可乐公司的保密理念实实在在的反映出当下“企业间谍战”的现状,大公司偷小公司,小公司偷大公司,而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仅是企业最重要的价值,更是企业发展的根基。李律师将相关法律规定与丰富的案例相结合,主要围绕3个方面展开讲解:商业秘密保护的趋势商业秘密相关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在分享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道与术”后,李律师对员工提出的问题做出了专业的回答和建议,参与培训的员工表示受益匪浅。元聚律所将和企业共同成长,助力企业在逆势大浪中稳舵前行。顾问单位简介无锡普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由海外归国博士与国内行业资深人士共同创立。公司位于无锡锡山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2012年,美国PureSci公司正式与普爱德公司合资与合作,致力于空气吸附材料研发和转轮制造,对吸附转轮之载体基材—无机纤维材料、吸附材料(硅胶、分子筛、吸水树脂等)、专用制造设备、制造工艺、产品应用研究、产品性能数据数学模型等研究注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队来成员有自美国、中国科学院、多所大学的研究员、博士、硕士。 成立至今,普爱德已走过了稳定发展的5年,为成为在空气处理领域全球优秀的核心部件供应商,2017年公司积极寻求对外合作,与瑞士及新加坡等知名企业正式建立合资与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
2018 - 08 - 29
说明: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纷纷开出了建设项目环保“双罚单”。新修订的《条例》,除了明确环保验收的主体是企业自身外,还大大提升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将“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从10万元以下提至20万元~100万元,同时规定了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的双罚制,对于经下达的限期改正的行政命令,若逾期不改正,还将面临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件来了解具体情况。案情回顾2018年5月4日,浙江省海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海宁文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纸箱包装生产,主要生产工艺:原料——印刷——开槽——装订——产品。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10月开始将设备逐步搬入现有车间,现有水性印刷成型机1台,尚有1台印刷机正在采购。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且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6月25日,海宁市环保局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海宁文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对单位处罚款4.84万元;针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对单位处罚款24.8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文斌罚款5.9万元。法律分析1.未批先建。《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公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
2018 - 08 - 28
说明: 导读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了第18批指导性案例(法〔2018〕164号),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第96号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案情概述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争议焦点1、公司章程中关于“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该章程是否有效;2、大华公司回购宋文军股权是否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华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裁判要旨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
2018 - 08 - 24
说明: 在一次交易动辄十几份、几十份合同的现在,许多法定代表人都以加盖“人名章”的方式完成在合同上的签字!盖个章而已,不过是“举手之劳”,确实方便~ 可惜,人却不知,风险正悄然而来……今天就说一说,法定代表人签字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也劝君一句:合同上的签字非同小可,还是“莫以盖章方便而为之,莫以签字麻烦而不为”的好。合同的签署对于合同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民商事活动中十分常见。但其与单位的盖章有何联系与区别?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是否对相对人有影响?另一个经常被问及的问题是,合同书上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公章,这样的合同是否生效?尤其是,当法定代表人面对成百上千份合同时,多以加盖“人名章”的方式完成签字!这种签字的方式又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怎样的影响呢?首先,厘清三个概念: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即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最常见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此,大家常听到“这个单位的法人是某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A、也可以是B,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这与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
2018 - 08 - 22
说明: 在一次交易动辄十几份、几十份合同的现在,许多法定代表人都以加盖“人名章”的方式完成在合同上的签字!盖个章而已,不过是“举手之劳”,确实方便~ 可惜,人却不知,风险正悄然而来……今天就说一说,法定代表人签字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也劝君一句:合同上的签字非同小可,还是“莫以盖章方便而为之,莫以签字麻烦而不为”的好。合同的签署对于合同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民商事活动中十分常见。但其与单位的盖章有何联系与区别?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是否对相对人有影响?另一个经常被问及的问题是,合同书上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公章,这样的合同是否生效?尤其是,当法定代表人面对成百上千份合同时,多以加盖“人名章”的方式完成签字!这种签字的方式又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怎样的影响呢?首先,厘清三个概念: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即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最常见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此,大家常听到“这个单位的法人是某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A、也可以是B,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这与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
2018 - 08 - 22
说明: 案  例  索  引▲▲▲龙召刚与杨光、大英福特曼丽兹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4)川民提字第334号】裁  判  要  旨▲▲▲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有唯一的股东,不存在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再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自然无法成立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其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上未分离,均由公司所有者即唯一股东行使,而公司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权属于公司所有者的权利,既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就应当包括作出公司为股东债务担保的决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不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裁  判  意  见▲▲▲四川高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无明确规定,基于合同自由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为股东债务担保。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条的立法目的是限制关联交易,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同时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小股东利益,该条第三款规定股...
2018 - 08 - 20
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要求和深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部署安排,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主体,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优化资本市场结构,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6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第 6 次主席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 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 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 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 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 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市场等违法活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2018 - 08 - 19
说明: 来源:七八点       作者:姚宁注册资本,可以说是所有创业者在准备创业时要遇到的第一个与自己专业无关的晦涩名词,也是第一个要与新公司合规化发生关联的事项,看似是一个小小的数字,其中学问其实不少。普及与注册资本相关的基础知识注册资本是一个公司法概念,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关于这个变化,有几个创业者必须知道的关键信息: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如果非要为这个承诺加上一个期限”,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就可以;注册资本已经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就是说理论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没有限制,土豪随意!股东实际缴存的注册资本,也就是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以上的所有信息简化成一句话,貌似就是“啥都不管了”,不管了真的就可以耍出各种姿势吗?答案是否定的,有些姿势是要伤筋动骨的笨姿势!壹号坑注册资本能写多大写多大,先把自己写成“亿万富翁”再说虽然公司法以及工商登记不再管实际缴存资金的环节,但是除非你是真正的土豪,注册资本不能随便写,写多了惹得事儿很大!首先,这事还是有别的人会管的,比如公司的投资人,再比如未来走向资本市场过程中的监管机构,都会有可能要求认缴资本实际到位,当然如果到时候发现实际到位无法达成,可以采用减资的方法降低注册资本,但是这个过程费时费力,会严重影响融资及走入资本市场进程;有朋友说了:没事!先写大点开心开心以后再减不迟,这么做后果真的可能很严重。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承诺,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最近,上海法院已经有判例,要求在经济纠纷诉讼中败诉公司的股东实缴补足注册资本后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意思?说白了,吹牛是要付出代价的!你写1个亿的注册...
2018 - 08 - 16
说明: 导  读  合伙创业看似很简单,不用出钱就能成立一家公司,发起人只需委托一家代办公司办理,一般15天就能拿到营业执照。孰不知,如此操作已埋下了一个个坑,轻则矛盾不断,重则项目夭折。笔者在实务工作中遇到非常多创业项目已成功(开始盈利),但创业公司却面临解散的案例,实在令人惋惜。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为了给创业者们一个往前的视角,笔者结合实务工作进行了总结提炼,提醒创业者应关注的创业合伙前的这一个阶段,要重点考虑和着手实施的工作。创业不易,希望创业者们谋定而后动,珍惜自己付出的每一份心血。后视镜问题之一:公司缺少启动资金,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到期而不愿出资。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常遇工商行政部门要求发起人股东按其固定模板填写章程,出资时间一般为20年甚至更长,而发起人股东除了该章程外也无其他协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故会出现负责公司主体运营的发起人股东提出出资需求时,其他股东不予配合,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出资,导致新公司缺乏营运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另还可能出现的争议是,由其中一位发起人股东自行垫资用于新公司营运(但未作为实收资本),其他发起人股东对该垫付资金提出异议。之二:公司设立前,发起人股东为公司开办对外签订合同而担责。公司在设立前要进行一系列的筹备工作,比如租赁场地、装饰装潢、购买家具等等,此时公司尚未设立,也没有公章,一般只能以负责筹备工作的发起人股东以其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此情形下,如果公司设立不成(比如环评通不过)或公司成立后公司不认可相关支出,签约股东将面临不利境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合同相对人一般认为新设公司没有支付能力,故会选择发起人股东承担责任,此时发起...
2018 - 08 - 15
说明: 案件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陈金交、佳亿(漳州)纸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终983号]导读对于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 情 概 述▲▲▲一、福建易达公司的股东为陈金交和陈金朝,其中陈金交出资489.6万元,陈金朝出资38.4万元,陈金交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二、2011年9月,福建易达公司向佳亿公司承建钢结构厂房。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佳亿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陈金交个人账户,陈金交个人出具了《收条》。后福建易达公司在工程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佳亿公司厂房及厂内大部分物品被烧毁。三、2013年8月21日,佳亿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福建易达公司、陈金交、朱恒龙共同赔偿其损失。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福建易达公司赔偿佳亿公司经济损失6283921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福建易达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四、佳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陈金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福建高院判决维持原判。裁 判 要 点▲▲▲佳亿公司向法庭提供了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该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交个人账户的汇款凭证和陈金交个人出具的《收条》。陈金交确认上述两笔款项是易达公司的工程款,但其未对该笔工程款为何汇入其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对该笔款项的去向作出说明。上述事实足以让人对福建易达公司与...
2018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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