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随着国家不断得深入强化改革开放的进程,国家在经济上面的成就也愈发的多,国家在法律方面的制度也愈发完善。在企业经营的各个层面都存在这法律问题,一有不慎,就会陷入法律的陷阱漏洞之中,这一些小小的陷阱,可能会造成企业大量的财产损失。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了。1、帮助企业提升形象随着网络传媒的兴起,消息的传播速度日益加快,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企业的形象要求也越来越吹毛求疵。每个企业都要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以自身的企业文化、经营成绩、发明创造等来树立正确的形象。服务称赞的企业法律顾问,能够帮助企业合法经营,避免企业违反法律法规,使企业进行风险规避和问题预防,树立企业正面的法律形象。2、严肃代言,做人情的挡箭牌在企业面临法律纠纷时,服务好、售后好的企业法律顾问,能够为企业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甚至代表企业出面处理。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有一些人情往来,但有一些人情是对企业有害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以站在企业管理者的前面,替管理者拒绝危害企业利益的人情面子,维护企业正常发展。3、震慑对手作为国家承认的准司法人员,在企业合同交流谈判时,企业法律顾问可以给对手精神上的震慑,使他们不敢随便设置陷阱或者撕毁合同。在处理企业陷入的法律纠纷时,也能够给对手以心理压力,得到满意的结果。由上可知,企业法律顾问之所以十分重要,体现在他能够:帮助企业提升形象、严肃代言以及做人情的挡箭牌、震慑对手。为了企业能够更加高效得发展,企业的管理者们应该考虑聘请优秀的企业法律顾问,替企业解决法律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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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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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说明:
来源:股权激励论坛股权激励时将公司的股权或股权的收益权,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形成权利和义务相互匹配的所有权、收益权、控制权关系从而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当今信息时代,人力资本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优秀的管理者和人才团队常常自带资本、市场、渠道等商业资源,纯粹的薪资奖金已经很难满足优秀人才的需求,股权激励逐渐成为企业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吸引人才的必备机制。因此,选择什么样的人进行激励,是实施股权激励的重中之重!然而,很多企业老板对股权激励缺乏深刻的理解,在方案设计上缺乏系统性思维,在定人上过于简单和静态,存在以下几个误区://误区一:与民同乐,雨露均沾//早期老板打下江山后,对员工有一种“与民同乐、雨露均沾”的博爱情怀,在企业内部实行全员持股。人人都有股权,实际上等于人人得不到激励。俗话说幸福是比较出来的,创造幸福的动力,来自于未来与他人的差异化预期,也就是我努力过后比较别人过得更好。激励更是如此,激励产生的前提是:我所创造的价值得到了差异化对待。如果员工奋斗之后跟别人是一样的待遇,他哪里来的持续动力?股权是企业的一种稀缺资源,自然应该给到对企业发展起着关键或重要作用的员工。物以稀为贵,人以少为尊,本来很珍贵的股权全员都有之后反而显示不出它的珍贵性。另一方面,股权对员工是否有激励作用还取决于员工对股权的认知程度,中基层员工并非都懂得公司股权的价值,他们可能对短期的奖金收入更为感兴趣。对公司未来股权价值的认知,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知识、市场经验,了解公司的核心价值。在公司的激励体系建设中,奖金激励能起作用的就没必要用股权去激励。股权激励一般针对的是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和技术人才、代替性较弱的专有人才,是人才和企业双方相互需要的结合,一厢情愿的付出都很难长久。//误区二:激励一批人,打击另一批人//很多老板在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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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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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说明:
近年来,用工成本的不断上升给企业家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我国法律规定了很多种用工形式,那么对于企业家而言,如果能够清楚的了解这些用工形式,进行合理的选择,将有助于节约企业的用工成本。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如何利用非全日制用工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是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存在哪些特别之处呢?比较项目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合同形式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劳动报酬按月支付,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计酬,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试用期可以约定不可以约定社保应当缴纳只需缴纳工伤保险双重劳动关系没有禁止,但存在法律风险可以建立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解除,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通过上述表格的比较,我们发现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存在以下优势:1.关于社保,全日制用工形式是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且社保是以员工工资为基数缴纳,其中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为16%,医疗保险7%,工伤保险0.15%-1%,生育保险0.8%,失业保险0.5%,合计24.45%-25.3%。而非全日制只需缴纳工伤保险即可。这无疑给企业节约了很大的用工成本,2.对于合同的形式比较灵活,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订立书面协议。3.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非全日制用工也会带来一些风险,企业在使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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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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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说明:
来源:无锡中院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大量客户信息,然后出售给他人获利,这伙人触犯法律获刑!这些人来自主要来自湖南,共17人,年龄最大的41岁,最小的才23岁,其中2名是在读大学生。2017、2018两年间,陈某、黄某、覃某及在实习期的陈某威、李某利用在金融公司、咨询公司等单位工作或实习的便利,将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取利益,覃某获利最多,违法所得达47万余元;其余邓某等12名被告人则通过网络等方式将从他人处获得的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再次出售倒卖,先后获利5千余元至34万余元不等。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等17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或从他人处购得的公民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月25日上午,宜兴法院对这17人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判处陈某等17名被告人拘役2个月至有期徒刑5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60万元不等。法官说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表示,小部分人为追逐不法利益,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网络大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其他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根源,甚至会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犯罪活动相结合,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破坏社会和谐,必须予以严惩。法官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工作生活中要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要将电话号码、身份信息等个人信息随意泄露给他人,防止被不法人员利用,一旦遇到侵权情况,应及时向...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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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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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说明:
来源:劳动法库林仙儿,女,1965年5月6日出生,系江苏某机械公司员工,2001年11月23日入职,2009年9月起,公司为林仙儿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5月6日,林仙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月工资5000元左右。2017年2月4日,公司发出通知书,告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自行终止。林仙儿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以林仙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林仙儿不服,起诉到法院。认为其虽然2015年5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并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缴社会保险,也没有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直至2017年2月5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85000元。一审法院:林仙儿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林仙儿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一审认为,企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至期,双方在合意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劳动合同,亦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属于退休后返聘的,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本案属于前者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因此,林仙儿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林仙儿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系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林仙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林仙儿于2015年5月6日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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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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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说明:
来源:梁溪区人民法院年逾五十的张某因原单位改制成了内退人员。2016年7月,张某在某公司重新找了一份电工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之后,张某向某公司写了一份《声明》,主要内容为:因原单位继续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退休为止,故张某不需要某之名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承诺在任何时候均不会向公司主张社保要求。2017年2月,张某在为某公司工作时受伤。经鉴定,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确定致残程度为八级。2018年3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8年5月,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确定某公司支付张某各项费用20余万元。某公司不服,诉至梁溪法院,要求确定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诉称,张某的社会保险费一直由原单位缴纳,并且张某也书面承诺无需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请求确认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张某辩称,其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为享受一次性赔偿,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要求公司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因该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法由社会保险部门负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为此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张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0余万元。法官说法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进入公司工作,按月支付工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按照规定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某公司认为不需要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有二:一是张某自愿书写的放弃声明;二是原单位已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法院未采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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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说明: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作出约定,劳动者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该劳动者调至不需要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该劳动者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关于“脱密期”,最早见于《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现行有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脱密期”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现行有效)但对照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脱密期”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备受争议。主要的争议点是:“脱密期”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否冲突?(《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若想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脱密期”条款,延长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这无疑是增加了劳动者的义务,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不符的。但是从江苏省司法判例来看,法院是认可“脱密期”的效力的。1.林宇应当遵守2016年5月20日《在岗保密承诺书》的约定,须提前6个月提出离职申请,履行脱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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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说明:
来源:劳动法库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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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说明:
来源:江苏高院竞价排名推广服务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推出的一种网络推广服务方式。市场主体注册后,通过自行选定关联到其网站的竞价排名关键词、编辑推广内容(包括标题、描述和网址链接)并设定点击价格,以达到影响搜索关键词与该网站网页的技术相关度的目的,从而使其推广内容在搜索结果中排序优先。下文是一起以他人的商标或字号作为搜索关键词而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系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诉南京米兰尊荣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该案原告系“金夫人GOLDEN LADY及图”(指定颜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07年国家商标局认定在第42类摄影、出租婚纱礼服服务项目上的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米兰公司从事婚摄摄影、礼服出租等服务,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中“金夫人”文字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链接。以“金夫人”为关键词搜索后的结果页面,前六行显示的是金夫人公司的官网及其各地分站链接,下方是“上海婚纱摄影”的链接,且该标题右侧标明了“推广链接”字样,米兰公司的网址链接位于推广链接的第二位,未出现在页面中的自然搜索结果当中;该推广链接的标题、描述部分使用了“米兰”文字,并未出现与“金夫人”相关的文字,网址链接为“www.milanvip.com”;点击该链接进入米兰公司的网站,亦未显示有与“金夫人”商标或金夫人公司有关联的内容。本案一、二审法院产生不同意见:一审法院认为,米兰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米兰公司设置关键词推广链接的行为是关键词的隐性使用行为,不是对商业标识的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因其未对金夫人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其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应地,百度公司亦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裁判要旨】使用同业经营者的商标或者字号作为关键词参加竞价排名推广服务,在搜索结果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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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大部分人认为新工作就有了着落。然而,昆山张浦的王女士最近遇到一件糟心事,已经收到公司的录用通知和报到通知,却在入职时被拒,王女士一气之下把公司告上了法庭。2018年3月初,张浦的王女士在找工作时发现昆山某电子公司在招员工,而王女士均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在向公司投简历后,王女士收到了面试通知。2018年3月20日,王女士经该公司人事经理面试后初步与公司达成了入职的意向,并约定了从事的岗位、薪资水平等内容。为了方便接下来的工作,王女士便将原来租赁的房屋退掉,并在昆山张浦重新租了一套房子。2018年3月22日,王女士收到公司的电话以及邮件,确认要求王女士在2018年3月30日上午到公司报到。然而,30日当天上午王女士到公司时却被告知,新单位拒绝为其办理入职手续,理由是公司临时决定招一位工作经验更丰富的应聘者。一时间王女士不知所措,被公司“赶”出来以后,越想越气的王女士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000余元。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该电子公司,公司并未回应,法院依法向公司发送了传票。公司应诉时其人事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其称公司在此事中做法的确欠妥,在向王女士发送录用通知后,公司又找到一名经验更丰富的人员愿意在公司任职,因此在王女士报到那天就拒绝录用了,同时表示愿意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在调解期间,王女士表示因该工作其重新租赁了房屋并搬家,因此在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赔偿。最终,经法院耐心调解,公司补偿王女士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王女士搬家费以及半个月的房租共计8000元。友情提醒: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其虽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其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同意并符合录用通知书的条件,用人单位应与其如约订立劳动关系。一旦用人单位违反录用的约定,在无其他合理情况下,极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劳动者在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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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说明: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中心如果您常听新闻,那么您最近一定经常听到“新时代依法治国……”、“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是的,如您所了解的,新时代新形势下连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都需要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了。那么作为企业领导人的您一定会考虑:聘请法律顾问能发挥什么作用?1、风险辨析 减少损失受电视剧的影响,一些企业家误认为律师就仅仅在法庭上唇枪舌战,冲锋陷阵。但事实上优秀的法律顾问,更像是保健医生会根据您企业状况帮你辨别哪些事情不利于企业健康,并随时调理做到病前干预让企业健康发展。2、内部管理 科学高效公司章程、员工手册、各类合同文本甚至各种对内对外的通知都可能会涉及法律问题,有法律顾问的指导会让您的内部管理更合法合规,科学高效。3、对外谈判 专业得体商业交易常常是先朋友,后合作,而交涉细节又必然要涉及利益的安排、取舍,这些常常碍于情面而难以启齿。如果由法律顾问出面谈判,则可两全其美,既能照顾双方的情面,又能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完备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确下来,保障交易和合作的安全,节约交易的时间,达到交易和合作的根本目的。▼4、解决纠纷 及时到位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更了解,发生纠纷时能及时找到纠纷的根结所在,更全面的把控风险分析案情找到最优解决方案,涉及诉讼更能有的放矢的收集证据策划最优诉讼方案5、资源共享 服务增值律师本身拥有着一定的社会资源,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拓展业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实现法律服务的增值。法律顾问具体能提供什么服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起草、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完成法律审查出具律师函参与企业制度设计等我的企业需要聘请法律顾问么?是的,需要。不管您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不管您的企业处于初创期、发展期还是成熟期。我相信,不会有哪一家企业的规范化程度能够越过政府,也没有哪一家企业敢说自己比政府还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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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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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说明:
在实务中,很多人都不知道“补休”与“调休”的区别,经常混淆使用,傻傻分不清楚,有时将“调休”称作“补休”,有时将“补休”称作“调休”,那么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快跟我一起来看看吧。首先,什么是“调休”呢?我们先来看一个国务院发的关于2019年劳动节放假的通知。 划重点,2019年5月1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4天。4月28日(星期日)、5月5日(星期日)上班。本来“五一”按规定是放假1天,即5月1日,国务院将4月28日(星期日)以及5月5日(星期日)调休至5月2日和5月3日,5月4日正常公休,4月28日和5月5日上班。因此,“五一”假期从5月1日开始至5月4日,共4天。这是国家层面的调休,将公休日调到其他日期,将原本不属于公休日的日期变为公休日,这主要是用于调整法定休假日。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此处的“灵活安排”实际上就是企业可以内部调休的意思)这两条是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以及标准工时制,企业可以内部调休的规定。总结:从我国现行规定来看,国务院有权对全民的休息时间进行调休,企业有权对企业内部员工的休息时间进行调休。那什么是“补休”呢?“补休”,顾名思义,就是该休息而未休息,事后用平时不休息的时间来弥补该休息而未休息的时间。根据《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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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说明:
来源:江苏高院不能将不符合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梅耶博格(瑞士)公司诉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伟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本案中,梅耶博格(瑞士)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线材管理系统”的发明专利,公开日2015年3月11日,于2016年11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80028561.6。上机公司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被控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数控金刚线切片机产品。伟业公司向上机公司购买8台被控侵权产品,并使用被控侵权产品。诉讼中,梅耶博格(瑞士)公司主张上机公司应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伟业公司应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上机公司与伟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机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未侵犯梅耶博格(瑞士)公司涉案专利权,由于公司目前正处于上市申报阶段,梅耶博格(瑞士)公司此次所提诉讼存在恶意诉讼之嫌,对上机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重大影响。伟业公司辩称其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采购的,不侵犯涉案专利权。一审法院认为上机公司制造和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没有侵害梅耶博格(瑞士)公司的专利权;伟业公司使用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上机公司、伟业公司无需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上机公司与伟业公司不侵犯涉案专利权,驳回梅耶博格(瑞士)公司的上诉。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专有权,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关技术特征存在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不应作为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否则将不适当地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对社会公众不公,也不符合促进创新之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裁判要旨】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事关专利权人、被控侵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专...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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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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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说明:
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明知工业污泥系毒害性物质且无能力规范处置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竟将700余吨印染污泥填埋到自家的宅基地。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跨区域倾倒工业污泥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一万五千元;没收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5000元上缴国库。2017年10月下旬至同年11月初,被告人周某受周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从浙江省嘉善县通过船只运输700余吨印染污泥到江苏省徐州市处置,在运输途中因得知徐州码头整顿无法卸货遂在泗阳码头停靠。被告人周某在收取周某某支付的人民币3.5万元之后,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许可,且明知被告人刘某无处置涉案工业污泥的资质及能力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让刘某非法处置涉案工业污泥,并向其支付人民币2.7万元。被告人刘某也明知涉案工业污泥系毒害性物质且无能力规范处置的情况下,为赚取利益擅自接收该批工业污泥,并将其运输至泗阳县其老家宅基地处挖坑予以填埋。2017年12月18日,泗阳县环境保护局对填埋现场进行挖掘、清理,经称重,该批污泥以及被污染的土壤累计重1920余吨。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到现场采样,后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涉案固体废物含铬、铜、锌、镍、铅、锡、砷、汞等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此次非法填埋工业污泥致公私财产损失约人民币70万元。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因本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周某在镇江市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刘某非法处置工业污泥分别获利8000元、27000元。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刘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7000元,为修复生态环境自愿交纳修复费用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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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打着“正当维权”旗号进行“劳动碰瓷”-----夫妻俩多次骗取双倍工资赔偿被判刑 夫妻两人打着“正当维权”旗号,利用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罚则,进行“劳动碰瓷”。2017年11月23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诈骗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7192元。 庭审中,与被告人一起工作过的两名同事作为证人,在该院建成的全国首个证人“安全屋”中通过远程虚化视频出现,变音作证,对案件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温州务工多年的毛某和时某(女)系夫妻。2015年7月,时某、毛某分别进入浙江亨达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工作。按照亨达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新入职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文员于当月中旬提供劳动合同让毛某、时某签订,但他二人称要带回去看看,并没有当场签订,后来才提供了已签有名字的合同给公司。 9月24日,毛某、时某离职,并以亨达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亨达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资。经劳动仲裁委裁决、法院裁定,亨达公司支付毛某、时某二倍的工资分别为9100元、8092元。 2015年9月29日,毛某、时某进入温州圣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蓝公司)工作。 次月16日,被告人毛某、时某在圣蓝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供其签名时也未予当场签署,后提供签名不是其所写的劳动合同。 毛某、时某于2016年9月底离职,后以圣蓝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圣蓝公司支付被告人毛某、时某二倍的工资分别为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案发而未得逞。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一年内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当这些公司按照正常程序让夫妻俩签订劳动合同时,毛某、时...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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