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聚原创 | 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事后能否再要求撤销
日期:
2022-10-17
浏览次数:
6
孔某系某物业公司员工,于2018年9月10日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物业维修,月工资为6000元。2020年1月10日,孔某向物业公司提交辞职信,表示因个人原因将于2020年2月10日离职。2020年1月23日,孔某回到老家过春节。回到家乡后,孔某觉得自己辞职过于鲁莽,于2020年2月13日向物业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表示收回此前提交的辞职信,其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限终止。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回复称:公司已招聘新员工,新员工将于近期到岗并将与孔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故不同意孔某撤销辞职信。孔某则认为其尚未离职,也未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0年5月,孔某返回物业公司。因双方未能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孔某于当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1.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5月9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该规定可知,劳动者提出离职,仅需提前3日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同意。
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撤销的可能性,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撤销。而劳动者若要撤回该辞职信,则要在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劳动者若要返回岗位继续工作,则应当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者在辞职前应慎重考虑,明白作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谨慎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避免权益遭受损失。同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属于形成权,该解除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劳动者即发生法律效力,哪怕是以口头或微信方式作出,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已收到该通知,便可认定为该解除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了劳动者,此时,除非劳动者同意,否则便无反悔的可能。因此,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也应当慎重考虑,履行法定程序,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