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聚原创 | 未足额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日期: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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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呢?那就要看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一种是将年休假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从而支持了经济补偿。如:重庆高院发布第五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二:王某某与某废弃物处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例中,劳动者以公司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是支持的。一种是认为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处理?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带薪年休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员工可以自愿放弃,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仅需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无需额外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而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性质,笔者认为属于福利待遇的范畴,不属于劳动报酬,只是名为工资而已。《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时候,才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以说,年休假工资其实是将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折算成工资的一种补偿方式,且员工主张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适用的是普通诉讼时效。(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9〕3号》第四条,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做好职工年休假的管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如果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因生产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该300%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该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是否休年休假应当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而不以劳动者提出休假为必要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只需支付该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而无需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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