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聚原创 | 公司技术信息保护是选择通过专利还是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一文了解
日期:
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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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企业可根据自身技术信息的特点选择以商业秘密或以专利的方式、亦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由于这两种方式无论在受保护内容、受保护条件、保护成本、保护期限等多个方面存在不同,只有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技术信息不受侵害。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告A公司于2010年开始生产某检测仪器,A公司将其中的心电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将基于该算法生产的“电子无创血压测量装置”申请专利予以保护。
2011年2月-11月期间,被告张某为A公司职工,并与A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张某“必须保守公司生产业务用的一切技术资料,不得外借、外传或转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011年12月,原告A公司发现被告B公司生产与原告相同的产品,且张某离职后即任职于B公司。原告遂以B公司及张某侵犯商业秘密及专利权为由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原告:1、将案涉算法以软件为载体以密封加密码的方式提交给法院;2、通过提交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研发资料等证明其参与研发或接触过A公司的商业秘密,后入职B公司,并将案涉商业秘密非法披露给B公司;3、申请对案涉商业秘密是否属于非公知信息、B公司产品是否使用了案涉商业秘密等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属于非公知信息,且B公司产品中软件算法与案涉商业秘密实质相同。基于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A公司指控B公司多项产品中的装置均与被诉侵权装置相同,法院亦认定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责令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上述案例中,A公司对自身技术信息的保护采取了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相结合的做法,即将核心技术心电算法通过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将基于该技术研发的产品通过专利进行保护,从判决结果看A公司在专利侵权及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相关请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那么这两种保护方法有何异同,以及该如何选择呢?
区别 | 专利技术 | 商业秘密 |
对象 不同 | 只能是技术信息 |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均可 |
保护条件不同 | 需满足专利申请条件 | 符合“秘密性” “价值性”“采取保密措施” (“三性”)条件即 |
方式、时间不同 | 先公开后保护,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为15年 | 没有期限限制,直至公开 |
保护地域不同 | 国家核准,地域界线明确 | 措施得当无地域限制 |
排他性 不同 | 同一地域不可共存 | 可共存 |
保护成本不同 | 需要缴纳年费 | 无需缴纳费用 |
从技术难易程度考虑:因专利技术保护具有一定的时限,如技术在较长期限内竞争对手无法通过自主研发取得,可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来保护,保护期限更长,技术领先的优势能够更好地发挥,反之可采取专利方式予以保护。
从成本方面考虑:如技术的商业价值预期明显不足以支付专利技术保护费用支出的,建议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即首先将技术信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技术保护所能产生的商业价值预期相比较后进行选择。
从信息能否满足专利申请条件的角度:如果某类信息不能满足专利的申请条件,但满足商业秘密的“三性”条件时,可以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
从是否可以公开的角度考虑:如果技术公开后即会被市场快速模仿,可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
组合保护:当一项技术成果由多个技术保护点组成时,通常是可以将最不易破密或最难得知的技术、方法或数据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其他可通过专利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这样的话,即使商业秘密泄露,他人仍不能应用专利技术生产出完整的商品,就类似于上述案例中的组合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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