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聚原创 | 招用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会存在哪些风险
日期:
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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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且未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工作,或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在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也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仍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我们国家,缴纳社保的主体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如果所招录的员工仍与原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并且原用人单位仍在给其缴纳社保的话,那么新用人单位是无法给该员工缴纳社保的。一旦员工发生工伤,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均由新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这种纠纷会以侵害商业秘密类型的案件居多,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涉案数额也较大,劳动者的抗风险能力较弱,要求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保障原用人单位的损失赔偿得以实现,,若新用人单位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有权向连带责任人即该劳动者追偿,但追偿难度较大。
实务中,可能会有单位认为,所招用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仍存在着劳动关系,因此无需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上,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不免除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如果新用人单位未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会存在承担二倍工资的风险。
(图片来源于网络)1、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与上家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社保缴纳状况证明;
2、要求劳动者披露是否对上家用人单位承担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以及审查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之嫌。
3、建议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承诺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将劳动者不如实披露自己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解除的劳动关系,视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约定若用人单位因此承担了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劳动者追偿。
4、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仍在其他单位工作,建议书面通知该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员工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若该员工拒不改正,则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