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很多公司为了照顾外地员工,会在春节前后多放几天假期,多放的几天也就是给员工安排的年休假。近几年,由于疫情影响,经常会有人咨询“我司员工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请问是否可以优先安排员工休年假?”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单位是否有权单方安排员工休年假?员工申请休年假,单位是否有权拒绝呢?
在(2020)苏01民终9700号案例中,对于王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W公司主张王某已无未休假天数,并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关于2017年、2018年春节放假通知,告知包括王某在内的员工休假安排,2017年1月26日、2月3日、2月4日,2018年2月9日、11日至14日为统一安排使用年假、调休假时间;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的W公司关于王某假期的统计截图,载明王某上年剩余年假天数为3天,当年年假为5天,上一年年假已用天数为3天,当年年假已用天数为2天,年假剩余天数为3天,王某总工龄为3.43年,W公司统一安排年休假扣款规则:优先用年假抵扣,年假不足的记录为负数,产生年假再次抵扣,剩余调休假余额27小时;W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于2019年1月25日通知王某,1月28日至30日年假三天,1月31日调休一天。而王某回复W公司:调休是个人意愿,本人在此期间无特殊事情,不需要调休。王某质证认为,休假情况属实,但王某不认为是年休假,应为调休。W公司在过年的时候会把年假先扣掉,之后才算调休,但这是W公司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法律。法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因此,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优先考虑单位工作安排,不能安排休假的,才需经职工同意。本案中,W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主动安排王某调休,王某不同意调休安排,应视为放弃休假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并非决定因素,简单来说,并不是说劳动者想什么时候休年假就什么时候休。虽然劳动者向公司提出了休年假的申请,但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不予批准,也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是公司的权利。
同时,休年假并非只能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主动安排的。因此,如果劳动者不主动提出申请,不能视为劳动者放弃了休年假的权利,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予以安排。若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员工自己不愿意休,建议要求员工出具放弃年休假的书面材料并予以留存。
关于年假的安排,法律规定年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是不跨年度安排的,但是,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关于年假是否可以提前预支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但风险就是,员工提前离职,提前休的年休假是不能扣回的,休了也就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