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包含软件定制开发要求,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计算机软件销售合同一般不包含软件定制开发要求。2.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包含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两种模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须对著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1)合作开发的软件如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3.不管签订哪类计算机软件合同,最好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合同目的及验收标准,在无法实现软件交付标准或达成合同目的时,一方即可行使法定解除权。2016年,广饶公司与中软公司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合同目的为中软公司为广饶公司提供涉案软件并按合同要求在甲方现场进行安装与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软件产品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软件产品应在2017年1月1日前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送联调验收条件、完成交付;软件许可使用费为21万元;合同还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此外,双方均认可《项目范围说明书(SOW)》为涉案合同的组成部分,该项目说明书载明“中软公司系统上线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联调测试,成功完成五次征信数据报送之后,即达到验收标准”。中软公司为广饶公司安装部署了涉案软件后,分别于2017年5月16日、2017年8月13日、2018年3月29日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联调测试,测试结果均未通过。2018年8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征信管理处作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督促非接口报数的中小接入机构按计划完成非接口转接口工作,在二代系统试运行期结束(2019年3月31日)前实现一代接口报数。2019年11月26日,广饶公司委托律师向中软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已支付款项并承担违约金。其后,广饶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广饶公司与中软公司2016年11月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2、依法判令中软公司返还广饶公司已经支付的软件费用10500元,支付违约金21000元,共计126000元;此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判决支持了广饶公司要求解除《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以及返还广饶公司已支付的软件费用10500元两项诉讼请求。
本案属于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广饶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软件费用的主要依据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于中软公司在前三次联调测试后并未对涉案软件进行完善以符合联调测试所需条件,并且在广饶公司催促其在政策变更前完成联调测试后也没有派员进行联调测试,导致新政策实施后,联调测试所需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广饶公司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其有权解除合同。
实务中,在计算机软件类合同相关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无法对计算机软件类合同的性质作出准确区分。以本案为例,本案的案由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合同名称却是《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此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项目范围说明书(SOW)》中又载明了软件开发的需求。
那么计算机软件类合同有哪些类型,它们又有何区别呢?
计算机软件类合同一般分为软件开发合同和软件许可合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包含软件定制开发要求,且软件著作权一般会约定归属于委托开发方所有,所以此类合同的开发费用较高;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通常不包含定制开发内容,主要是针对通用软件,软件著作权仍属于许可方所有,所以此类合同的软件使用费相对较低。实务中,较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包含了通用软件的个性化适用,许可方认为给予了软件许可使用权即是完成了主要合同义务,而被许可方认为最终不能完成软件落地即属于许可方未完成合同义务。由于被许可方大部分属于非专业人士,所以在对实施细节无法全面把控的情况下,比较好的方式是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具体的合同目的,以及软件产品验收标准,明确达到何种运行标准方为验收合格,以此避免产生争议。
如果当事人签订的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则包含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两种模式,无论哪种模式均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著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则:
1、合作开发的软件如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2、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受托开发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