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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 | 社保缴纳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由谁支付?

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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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任何形式的约定而免除。实务中许多单位并不是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保,不仅会造成员工的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同时也会对造成工伤职工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就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主要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员工缴费基数来核算的,那该部分差额该由谁来承担呢?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是否为用人单位承担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像北京、广东是明确规定该差额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像江苏省、山东省,包括最高院也有判例是没有支持劳动者主张差额的诉请的。


01

(2019)苏民申7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只有在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已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02

(2018)鲁民申2672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的确定,依据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以及国家确定的费率档次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所确定的缴费费率。因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其个人实际工资存在差额,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3

(2021)最高法民申2599号:关于用人单位应否向肖玉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本案中,肖玉龙主张应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不符合前述规定。


笔者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理由如下:

首先,依法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降低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导致工伤员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降低,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的行为与员工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员工主动要求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对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保的差额部分以补贴形式发放,此时,工伤员工的损失并非用人单位的原因所导致的,不能将该责任归结于用人单位。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当实质审查用人单位有无员工主动拒绝为其足额缴纳社保的证据,用人单位是否已将不按照法定标准缴纳社保的风险告知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已将其依法应当缴纳社保的差额部分发放给员工……

其次,《社会保险费》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根据该规定,工伤员工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问题是,即使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将社保基数予以补足,但工伤保险基金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员工发生工伤时的缴费基数来核算,而非补足后的缴费基数,因此,员工该部分损失仍然未得到赔偿且用人单位承担了行政责任后并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的差额,则会导致缴纳了社保(未足额缴纳)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反而低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这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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