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A: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也就是说,在前述情形中,均为带薪。
Q: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内容?
A:《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但上述规定中只明确了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加班工资以及一些特殊情形下的津贴,并未明确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部分。
Q:那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部分呢?劳动者到手工资应该不低于多少?
A:对于这个问题,各地规定有所不同,需结合各地具体规定来看。像北京市、上海市,最低工资中是不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部分,需要单位另行支付。比如说,假设某员工每月社保个人缴纳部分为30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为200元,则该员工每月到手工资不能低于2700元(2200+300+200=2700)。(2200元是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而在江苏省,最低工资是不包括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但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还是举例说明,假设某员工每月社保个人缴纳部分为30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为200元,则该员工每月到手工资不能低于1720元(2020-300=1720)。
Q:关于病假期间,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部分该如何承担的问题。
A:《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如果仅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文义理解,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仅需向员工支付高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即可无需承担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但从立法本义理解,我们还是建议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员工的金额至少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公积金部分,即劳动者实际到手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相关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
二、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