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928-5178
 
 
 
文章发布 Case
Case 最近案例

元聚原创 |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第三人担保是否构成执行担保?

日期: 2021-02-01
浏览次数: 36

执行和解,是债权人在强制执行开始后,给予债务人再次按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的机会。因为有时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只是暂时欠缺履行能力,但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对债权人而言,与其“杀鸡取卵”不如“放水养鱼”,让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清偿。但为了更好的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也会要求债务人增加第三人担保,那如何在执行和解协议中进行约定,才能认定为执行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案例。


【案件回顾】


于某某因与鑫马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向唐山中院提起诉讼,双方在唐山中院达成调解,调解书确认鑫马公司偿还于某某借款及利息。但鑫马公司未履行调解书义务,故于某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某某、鑫马公司与案外人润普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如果被执行人鑫马公司不能付款,由保证人润普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后鑫马公司并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于某某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要求润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唐山中院恢复执行后,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润普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润普公司不服,向唐山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唐山中院认为,润普公司作为执行保证人在鑫马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后,并未向法院承诺在鑫马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则恢复执行后保证责任即告终结,执行主体仍为鑫马公司,润普公司不再承担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责任。故法院查封、冻结润普公司的财产显然不妥。唐山中院于2018年8月15日撤销了对润普公司的执行。

于某某不服,认为和解协议的签订地点在唐山中院,由法院主持和解,和解协议交唐山中院入卷备案。因此,达成的和解协议是执行和解协议,润普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提供的担保构成执行担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恢复执行原调解书后,保证人润普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向河北高院提出复议。

审判结果:河北高院于2018年9月17日驳回了于某某的复议请求。于某又向最高院提出申诉,最高院亦于2019年9月26日驳回于某某的申诉请求。


微信截图_20210201150907.png


【案件解读】


案件解读最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担保条款是否构成执行中的担保。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民事合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是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或保证,也只能理解为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或保证。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供执行担保或保证,是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之外,自愿加入到强制执行程序中,在第三人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情况下,其接受强制执行,必须向人民法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执行担保强调的是向人民法院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而不仅仅是担保人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

本案中,执行和解协议虽然约定了由润普公司为鑫马公司提供保证的条款,但润普公司没有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一执行担保成立的前提条件。不能仅仅以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或者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地点在法院为由,推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条款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当然,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并不当然意味着不承担担保责任。对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认定处理属于审判权力,本案中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构成民事债务加入或民事担保法律关系并产生相应实体法上的后果,应当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而不适合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处理。


【律师建议】


基于最高院上述案例可以明确,如执行和解协议中的第三人担保欲构成执行担保,担保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3月1日施行、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八条的也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这要求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担保人要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向申请执行人作出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

2、该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

3、如提供的是财产担保,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原创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议题有疑问或者有意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文作者联系。


Case / 相关案例
2022 - 09 - 26
01、案情简介高某于2017年9月21日入职H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高某担任大客户总裁,双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庭审中,H公司提交了《2018年产线销售绩效责任书》,内容系包括高某在内的员工与H公司约定的考核指标,其中规定:在2018年7月9日-2019年1月5日期间,落地**产线,回款考核目标3亿元,挑战目标6亿元。考核原则为产线销售以团队为整体进行考核,如按照要求完成目标...
2022 - 08 - 08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挑选符合岗位的人才可谓是煞费苦心,从精心筛选简历,到协调时间,安排一轮又一轮的面试,最后终于确定了人选,但却出现了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反悔的情况。用人单位花费了很多精力、心力和时间,到头来却是一场空。那面对类似这种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毁约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呢?先来看一则典型案例。【案件介绍】2019年6月,甲应聘B公司市场经理一职。经过多轮面试,B公司于2019年...
2022 - 08 - 01
截止2021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已经达到4457.5万户,即使在相同行业内,市场主体与在先注册的企业发生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公众可能因此产生混淆,此时,在后注册企业就可能会构成侵权。相关案例案例原告ABC(中国)电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
2021 - 05 - 17
近期有客户咨询:单位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至与单位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企业工作。员工离职时单位没有与员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之后也没有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员工却按约履行了2年的竞业限制义务,期满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员工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由于离职时单位没有告知员工其无需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并可自由择业,现员...
Copyright ©2018 - 2021 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正路8号崇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400-928-5178
传真:+86 0755-2788 8009
邮编:3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