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928-5178
 
 
 
文章发布 Case
Case 最近案例

元聚原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么?

日期: 2020-02-05
浏览次数: 15
元聚原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么?


原创作品,仅供学习交流,感谢作者赐稿,转载请注明来源: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微信号:jiangsuyuanju)
元聚原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么?
'

二零二零年元月新型冠状病毒来势汹汹,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国家以及地方纷纷出台延期复工、复产的规定,已经给我们的工作、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疫情的严峻性可能直接影响了部分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履行,那么无法按照合同继续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一方能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呢?下面我们围绕疫情中的“不可抗力”总结了一些相关问题,以供大家参考。

'
元聚原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么?
【案例】2月2日,中国贸促会向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约的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这也意味着,肺炎疫情将有望被列为法律条文中的不可抗力,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受疫情的冲击。而由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海外具有强大的执行力。


元聚原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么?


1.什么是“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属于突发的情况,到笔者发稿时仍未明确传染源、传染载体,也未找到确切阻断传染的方式方法,且在2003年“非典”时期,许多法院亦将“非典”认定为“不可抗力”,故笔者认为目前疫情应当属于人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3.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就一定能免责么?
合同当事人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疫情造成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疫情的、当事人延期履行合同非因疫情导致的或者疫情发生后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责任。

4.疫情如果属于“不可抗力”,无法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首先,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其次,应当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收到通知后,对方亦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方就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5.合同当事人遇到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如何通知对方?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如何通知对方,应结合当事人下一步想如何处理已经签订的合同而区别发出通知。
第一,对于合同全部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选择书面方式直接给对方发解除通知,解除通知自到达对方就已经生效,或者也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解除;
第二,对于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此时可以选择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变更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并就此事与对方积极进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或者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约定合同内容、标的进行变更,或者将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进行延期。

6.合同当事人遇到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如何取证?
针对疫情突发的情况影响全国,一旦发生诉讼纠纷,虽然作为主审法院亦应知晓此次疫情带来的影响,可以适当主张属于免证事实部分,但基于证据的重要性,我们仍然建议当事人采取一些取证工作。合同当事人收集的证据可以是由政府机关、公证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是网络、电视、新闻等媒体有关不可抗力发生情况的报道材料,并且收集此次疫情对于本企业单位造成影响的直接证据。

7.如疫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减免合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将“情势变更”定义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对于经营企业来讲,订立合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本无法预见此次疫情的出现,且疫情的发生亦不属于商业风险。因此,疫情的出现,导致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无法解决时,即使部分法院认定疫情属于“可以克服”不能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公平原则,笔者认为疫情至少应认定为“情势变更”,以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相应权利。

因疫情的影响已经造成了不少行业、部分企业的损失,损失的大小仍需根据疫情后续发展情况进行确定,且因疫情的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从目前看应该在所难免。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亦可以从法律角度最大限度的为经营企业减少损失。疫情当下,共同渡过,克服困难,迎接春天!


元聚原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么?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议题有疑问或者有意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文作者联系。



Case / 相关案例
2022 - 09 - 26
01、案情简介高某于2017年9月21日入职H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高某担任大客户总裁,双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庭审中,H公司提交了《2018年产线销售绩效责任书》,内容系包括高某在内的员工与H公司约定的考核指标,其中规定:在2018年7月9日-2019年1月5日期间,落地**产线,回款考核目标3亿元,挑战目标6亿元。考核原则为产线销售以团队为整体进行考核,如按照要求完成目标...
2022 - 08 - 08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挑选符合岗位的人才可谓是煞费苦心,从精心筛选简历,到协调时间,安排一轮又一轮的面试,最后终于确定了人选,但却出现了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反悔的情况。用人单位花费了很多精力、心力和时间,到头来却是一场空。那面对类似这种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毁约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呢?先来看一则典型案例。【案件介绍】2019年6月,甲应聘B公司市场经理一职。经过多轮面试,B公司于2019年...
2022 - 08 - 01
截止2021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已经达到4457.5万户,即使在相同行业内,市场主体与在先注册的企业发生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公众可能因此产生混淆,此时,在后注册企业就可能会构成侵权。相关案例案例原告ABC(中国)电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
2021 - 05 - 17
近期有客户咨询:单位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至与单位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企业工作。员工离职时单位没有与员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之后也没有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员工却按约履行了2年的竞业限制义务,期满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员工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由于离职时单位没有告知员工其无需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并可自由择业,现员...
Copyright ©2018 - 2021 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正路8号崇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400-928-5178
传真:+86 0755-2788 8009
邮编:3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