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月2日,中国贸促会向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约的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这也意味着,肺炎疫情将有望被列为法律条文中的不可抗力,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受疫情的冲击。而由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海外具有强大的执行力。
1.什么是“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属于突发的情况,到笔者发稿时仍未明确传染源、传染载体,也未找到确切阻断传染的方式方法,且在2003年“非典”时期,许多法院亦将“非典”认定为“不可抗力”,故笔者认为目前疫情应当属于人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3.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就一定能免责么?合同当事人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疫情造成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疫情的、当事人延期履行合同非因疫情导致的或者疫情发生后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责任。4.疫情如果属于“不可抗力”,无法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首先,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其次,应当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收到通知后,对方亦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方就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5.合同当事人遇到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如何通知对方?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如何通知对方,应结合当事人下一步想如何处理已经签订的合同而区别发出通知。第一,对于合同全部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选择书面方式直接给对方发解除通知,解除通知自到达对方就已经生效,或者也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解除;第二,对于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此时可以选择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变更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并就此事与对方积极进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或者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约定合同内容、标的进行变更,或者将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进行延期。6.合同当事人遇到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如何取证?针对疫情突发的情况影响全国,一旦发生诉讼纠纷,虽然作为主审法院亦应知晓此次疫情带来的影响,可以适当主张属于免证事实部分,但基于证据的重要性,我们仍然建议当事人采取一些取证工作。合同当事人收集的证据可以是由政府机关、公证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是网络、电视、新闻等媒体有关不可抗力发生情况的报道材料,并且收集此次疫情对于本企业单位造成影响的直接证据。7.如疫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减免合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将“情势变更”定义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对于经营企业来讲,订立合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本无法预见此次疫情的出现,且疫情的发生亦不属于商业风险。因此,疫情的出现,导致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无法解决时,即使部分法院认定疫情属于“可以克服”不能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公平原则,笔者认为疫情至少应认定为“情势变更”,以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因疫情的影响已经造成了不少行业、部分企业的损失,损失的大小仍需根据疫情后续发展情况进行确定,且因疫情的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从目前看应该在所难免。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亦可以从法律角度最大限度的为经营企业减少损失。疫情当下,共同渡过,克服困难,迎接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