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聚原创|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视为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
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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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位员工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基于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还想留用这位员工一段时间,但又不想和他再签第二次劳动合同,原因一是留用该员工的时间不会太长,原因二是公司想要避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将要面临的法律责任。那么,如果通过协商延长第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达到公司的预期结果吗?
情况一:在江苏地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续签以及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因此有些单位想要通过反复延长第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避免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显然是用人单位主观上存在恶意,滥用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看,此种情况也应当视为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情况二:有些单位只是单纯的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想要留用该员工一段时间,但是留用的时间又不会太久,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所以我们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累计不超过六个月即可。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累计”延长不超过六个月,而不是每次延长不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封顶就是六个月,而且要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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