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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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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第一中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自出现以来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目前许多企业已陆续复工复产,但疫情将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各级政府推出了各类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相在部门也不断致力于依法加强民营企业保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疫情背景下,本文聚焦于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建议。供参考借鉴,共克时艰。





合同履行风险

合同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载体”,任何商事交易都离不开合同。在此,我们以民营企业经营中几类典型合同履行为例,试做简述说明。

1、融资借贷类合同

涉及民营企业的融资借贷类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含企业间借贷、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合同、典当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性融资的对赌协议等形式。鉴于该类合同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通说认为,该类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之抗辩。

当然,无法否认的是,新冠肺炎疫情会对企业资金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明确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的,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可依据上述政策要求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协商工作,降低违约风险。同时,尽管上述规定无法作为诉讼中的免责抗辩,但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对违约责任予以酌减的影响因素之一。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个案情况不同,融资借贷类合同符合情势变更要件的,企业亦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部分股权性融资对赌协议。


2、货物/服务交付类合同

货物/服务交付类合同典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旅行合同等。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民营企业停产、停工、停业,从而对合同履行的主给付义务“货物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买卖合同,企业可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积极协商解决或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避免各方损失扩大。

对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而导致“服务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租赁、运输、旅游合同,当事人亦可主张解除合同。如在旅游服务类合同中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予以解除合同。在海上运输合同中主张依据《海商法》第90条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合同后,各方需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对于所处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小,并不导致合同客观无法履行,但因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企业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3、楼宇/厂房租赁合同

企业本身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绝大多数企业采取租房办公方式。企业作为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要具体分析。

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运营的楼宇,因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抗辩,视情况减免租金。对于绝大多数仍在运营的楼宇,租赁合同客观不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碍,无法进行不可抗力抗辩。

我们也注意到,不少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对承租人予以支持。如无锡市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中,明确指出对租赁房屋属于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免收1至3个月租金,同时鼓励其它产权人为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减免或者缓收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无锡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优先支持帮助住房租赁企业联盟实施纾困举措,鼓励互联网平台降低或者减免防疫期间的端口使用费。

此外,企业在提供产品、履行服务过程中,也会大量涉及租赁合同。如春节期间的庙会等民俗活动,不少中小企业会租赁场地进行经营。因春节期间相关活动无法进行,自然可适用不可抗力予以解除。再如企业租赁的厂房,通常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并不能导致厂房无法使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适用空间,但不排除特定情形下符合情势变更的要件。若形成“合同僵局”,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公平的,企业亦可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予以诉讼解除。


4、综合建议

广大民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现状之具体特点,对于法律上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合同,严格恪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风险;对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履行不能的合同,及时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对于虽不存在履行障碍,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履行结果明显不公的,要积极采取协商方式变更合同条款,共克时艰,也可以诉诸法律救济途径,请求依据公平原则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公司治理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民营企业面临的公司治理风险,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如何依法合规运行的问题,但主要集中于公司退出中的风险。可以预见,疫情过后,部分中小型的民营企业可能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或选择主动退出或因资不抵债而被动退出。

绝大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公司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现实生活中,部分民营企业在资不抵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后“人去楼空”并不鲜见,导致股东、投资人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 企业退出应当依法清算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协议解散等事由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清算组负有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之义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进行自行清算,或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企业退出不当需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到20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可能因未及时清算、虚假清算、不当清算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简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综合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过后,因主动或被动原因需要退出市场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第184条至189条之规定,依法开展清算工作,通过自行清算、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方式,妥善终结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等各方之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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