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疫情爆发,借款人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客观情况:1、不可预见,这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
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这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其确切的传染源、致病原理、传播途径和治疗方法至今尚未明确,故一般可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同时,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但是,新冠肺炎疫情须与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必须对合同履行构成重大甚至根本性障碍,否则不成立因果关系。所以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
因新型传染病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及其责任承担在我国已有先例, 2003年的“非典”疫情与新冠肺炎疫情有诸多相似之处,故因“非典”疫情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例如,河南开封中院(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判决指出“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广州中院(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判决认为,“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可见,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 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于金融借款合同通常不会构成履行障碍,违约的借款人一般不得以疫情主张不可抗力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