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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从首例“云存储案”改判看,何为“合格”的通知

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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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从首例“云存储案”改判看,何为“合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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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从首例“云存储案”改判看,何为“合格”的通知
上一期文章(元聚原创|腾讯掐抖音,法院执行“诉中禁令”),我们通过梳理乐动公司诉阿里云公司的首例“云存储案”,看阿里云公司为何能“逃脱”避风港规则的约束。二审判决书提到:
1.阿里云公司作为服务器租赁服务商,不受“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的约束,其转通知行为即可视为履行了相关义务;
2.即使阿里云公司受“通知-删除”规则的约束,也因乐动公司发出了不合格的通知,使得阿里云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今天,我们就具体看何为“合格”的通知。


元聚原创|从首例“云存储案”改判看,何为“合格”的通知


案情回顾
乐动公司调查发现《我叫MT畅爽版》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向客户端提供游戏服务
1.2015年10月12日,乐动公司通过阿里云公司网站“工单支持”板块发送信息;
2.20151012日,乐动公司向阿里云公司指定邮箱发出电子邮件;
3.2015年10月30日,乐动公司通过中通快递向阿里云公司递送《通知函》。
后因乐动公司认为阿里云公司未予积极回应,故乐动公司将阿里云公司诉诸法院,要求阿里云公司断开链接并停止为《我叫MT畅爽版》游戏继续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赔偿乐动公司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损失。
经调查,法院认定《我叫MT畅爽版》客户端软件程序存储在第三方服务器中,而服务器端程序及账号管理平台程序存储在阿里云平台中。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15)石民(知)初字第8279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7)京73民终1194号)


元聚原创|从首例“云存储案”改判看,何为“合格”的通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元聚原创|从首例“云存储案”改判看,何为“合格”的通知

案情分析
我们将按通知的顺序展示一、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

首先是第一、二次通知,即乐动公司于20151012日先后通过阿里云公司网站“工单支持”板块阿里云公司指定的邮箱向阿里云公司发出通知。一审法院将该两次通知视为一次通知,二审法院将该两次通知各视为一次独立的通知。

乐动公司在阿里云公司网站“工单支持”板块提交了标题为“问题描述:私服问题的解决”的留言,并附上加盖乐动公司印章的通知函,以及营业执照副本《我叫MT》的软著登记证书及广电总局文件《我叫MT畅爽版》下载地址解析码等材料。后阿里云公司网站客服回复“您是举报私服吗?请反馈邮箱***”。

乐动公司通过指定邮箱发出了标题为“我叫MT私服处理”的邮件,该邮件中显示了安卓高清版本、IOS正版和IOS越狱版等版本的客户端下载链接,以及乐动公司的邮箱地址、电话、QQ号码和公司地址等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该第一次通知中向阿里云公司网站“工单支持”板块提交留言,并按照阿里云公司网站客服提供的指定邮箱发出的通知,属于向阿里云公司进行了有效通知,而内容清晰、完整,构成有效通知。

二审法院则认为对第一次通知即阿里云公司网站“工单支持”板块,在阿里云公司设置了较为简洁方便的投诉通道的情况下,乐动公司通过“工单支持”版块发出通知进行投诉,若认可该通知的有效性,则可能不适当地扩大了阿里云公司的注意义务且乐动公司根据阿里云公司的引导,向阿里云公司指定邮箱进行投诉,亦可认为乐动公司理解此前向“工单支持”版块发出信息和上传附件不足以作为合格通知,并认可向指定邮箱再次发出通知的必要性故第一次通知不应视为有效通知。

对第二次通知即电子邮件,法院认为该份通知仅包含相关客户端下载链接即乐动公司联系方式,但是其提供的网络地址只能下载《我叫MT畅爽版》游戏的客户端部分,且不包含侵权证明材料,也无任何有关侵权问题的说明。该通知不仅不能引导阿里云公司识别其主张权利的软件是服务器端部分,也无法引导阿里云公司定位服务器端部分在阿里云公司出租的云服务器中的具体IP地址。甚至,在阿里云公司访问乐动公司提供的网址链接后,可能得出网址及其提供下载的软件不在阿里云公司服务范围内的初步判断。故第二次通知不应视为有效通知。
 
对于第三次通知即乐动公司于201510月30日通过中通快递向阿里云公司发出通知。一审法院将该次通知视为第二次通知,但为方便表述,在下文均采用“第三次通知”的表述。

乐动公司通过中通快递向阿里云公司递送《通知函》,该《通知函》中随附乐动公司营业执照、《我叫MT》软著登记证书、《我叫MT》广电总局文件以及《我叫MT畅爽版》下载地址解析码,《通知函》加盖了骑缝章,附件未加盖骑缝章。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次通知成功送达到阿里云公司处,并包含相关必要材料。虽然乐动卓越公司在通知函中没有明确对于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但该通知函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足以包含其对该通知真实性负责的内容。故认定第三次通知亦为有效通知。

但是,二审法院在第二次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通知函本身存在并未体现任何联系方式,附件材料未加盖骑缝章、不能认定真实性,该次通知函存在瑕疵。特别是阿里云公司否认收到了《我叫MT畅爽版》下载地址解析码这一附件,在通知函本身并未列明附件名称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第三次通知不构成合格通知。

基于一审法院认定上述通知合格,且阿里云公司受避风港规则约束,故而判决阿里云公司承担责任;而二审法院在认为阿里云公司不受“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约束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通知”不合格,意即即使阿里云公司需受避风港规则约束,也因通知不合格而得以免责,故而判令乐动公司败诉。


元聚原创|从首例“云存储案”改判看,何为“合格”的通知

实务建议

通过本案,如果有企业认为自己享有知识产权的数据被他人存储在其他平台(无论是本案的“服务器租赁平台”还是其他的互联网网络平台),在发出通知时,一定要注意通知的内容是否合格。


笔者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出的通知函要注意以下几点:


通知函应当尽可能通过被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接收人,该“被认可的方式”包括网站显示的侵权投诉客服、电子邮箱及地址,如网站提示需在电子邮箱、纸质邮件上注明“侵权投诉”等内容的,亦需标注;对网站上未显示的,可通过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电话的形式咨询发出通知的方式;


②通知函的内容要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侵权的信息(链接)及其为何构成侵权的理由要求采取的措施等;前述的侵权信息(链接)要能够与被通知人直接对应;如果有附件,请务必在通知函上列明所有附件的名称


③结合本案二审判决的实际情况,企业若采取不同的形式多次发出通知,则应当保持通知内容特别是附件的一致性,以免因缺少部分材料导致通知不合格;同时,需要随附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④以电子邮件发送的,注意保护对应的电子邮件及电子邮箱,避免出现删除电子邮件或注销电子邮箱等误操作;以纸质邮件寄出的,快递面单上应当注明“侵权投诉”或其他相关字样,并复印快递面单或对快递面单拍照,如有可能,最好对寄出的全部材料复印一份存档备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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