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不得由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留置权变当然成立。本文将通过一则公报案例来详细介绍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要点。
2013年9月6日,长三角公司为方便卢某工作,将捷达苏xxx轿车配给卢某使用,后长三角公司进行管理层调整,卢某拒绝调整,并且旷工多日。2014年2月21日,长三角公司向卢某送达《关于卢某同志旷工和挪用/占用公司财产处罚通告》一份,该通告载明:卢某连续旷工13日,我公司多次通知,卢某拒不去集团物流园报道也不来交易所,并挪用和拒还公司小车(捷达苏xxx),其行为违法了我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从即日起给予辞退处理等内容。后长三角公司起诉要求卢某向其返还苏×××轿车1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
卢某是否有权对苏B×××捷达汽车行使留置权。
一审:长三角公司因卢某担任长三角公司副总经理,将苏B×××汽车配置给卢某使用,故卢某因长三角公司的安排合法占有、使用该车辆。卢某系基于其与长三角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占有该车辆,又主张基于该劳动关系长三角结欠其工资及经济赔偿金,故卢某依法有权对该车行使留置权。因此,卢某在长三角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基于长三角公司尚欠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事宜,有权对苏B×××汽车行使留置权,故对长三角公司要求卢某返还车辆、支付车辆使用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该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长三角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卢某向长三角公司返还轿车。
从上述这个案例我们延伸几个关于留置权的法律适用要点。
一、关于留置权成立的要件
《物权法》NO.230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NO.231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所以,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
1.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权。但是紧急留置权除外,紧急留置权是指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
2.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注意是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若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则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这里可以举个例子:甲把车借给乙,乙使用的过程中,车子坏了,然后送去丙处维修,后由于乙不支付维修费,丙将该车子留置。
3.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的商事留置权不要求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卢某行使的留置权,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二、关于不得留置的情形:
1.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如:盗窃;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
3.留置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的;留置残疾人的轮椅、拐杖等等;
4.留置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
三、关于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
1.留置并占用留置物的权利。若留置物为可分物,则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若留置物为不可分物,则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优先受尝的权利。但该权利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关于宽限期,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留置权人应当给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除外。另外,留置权的优先性还表现为: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3.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的权利。
4.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四、关于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留置权人的过错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的义务;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拍卖、变卖的处分行为
3.及时行使留置权的义务;
4.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五、关于留置权消灭的事由: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当然能够引起留置权的消灭,比如: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全部消灭;留置权因实现而消灭;留置权因留置权人抛弃而消灭等等。
但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的,留置权消灭;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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