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928-5178
 
 
 
文章发布 Case
Case 最近案例

江苏高院: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属特殊劳动关系,公司可随时解除且不支付补偿!

日期: 2019-05-14
浏览次数: 405

来源:劳动法库

林仙儿,女,1965年5月6日出生,系江苏某机械公司员工,2001年11月23日入职,2009年9月起,公司为林仙儿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5月6日,林仙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月工资5000元左右。


2017年2月4日,公司发出通知书,告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自行终止。林仙儿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以林仙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林仙儿不服,起诉到法院。认为其虽然2015年5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并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缴社会保险,也没有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直至2017年2月5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85000元。


一审法院:林仙儿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林仙儿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审认为,企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至期,双方在合意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劳动合同,亦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属于退休后返聘的,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


本案属于前者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因此,林仙儿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林仙儿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系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林仙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林仙儿于2015年5月6日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2月4日,公司向林仙儿发出一份《通知书》,以林仙儿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为由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据此,林仙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公司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劳动合同终止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以林仙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据此,林仙儿诉请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林仙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仙儿仍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退休后在公司继续工作,与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林仙儿在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自动终止。


林仙儿退休后在公司继续工作,与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公司在林仙儿达到退休年龄后书面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林仙儿申请再审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林仙儿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8)苏民申5600号(当事人系化名)




常年法律顾问|劳动用工|社保个税|商业秘密保护

股权激励|企业印章管理|企业环保合规|应收账款

广告法|商标法|项目申报|争议解决|智能法顾系统


Case / 相关案例
2022 - 09 - 26
01、案情简介高某于2017年9月21日入职H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高某担任大客户总裁,双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庭审中,H公司提交了《2018年产线销售绩效责任书》,内容系包括高某在内的员工与H公司约定的考核指标,其中规定:在2018年7月9日-2019年1月5日期间,落地**产线,回款考核目标3亿元,挑战目标6亿元。考核原则为产线销售以团队为整体进行考核,如按照要求完成目标...
2022 - 08 - 08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挑选符合岗位的人才可谓是煞费苦心,从精心筛选简历,到协调时间,安排一轮又一轮的面试,最后终于确定了人选,但却出现了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反悔的情况。用人单位花费了很多精力、心力和时间,到头来却是一场空。那面对类似这种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毁约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呢?先来看一则典型案例。【案件介绍】2019年6月,甲应聘B公司市场经理一职。经过多轮面试,B公司于2019年...
2022 - 08 - 01
截止2021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已经达到4457.5万户,即使在相同行业内,市场主体与在先注册的企业发生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公众可能因此产生混淆,此时,在后注册企业就可能会构成侵权。相关案例案例原告ABC(中国)电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
2021 - 05 - 17
近期有客户咨询:单位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至与单位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企业工作。员工离职时单位没有与员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之后也没有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员工却按约履行了2年的竞业限制义务,期满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员工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由于离职时单位没有告知员工其无需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并可自由择业,现员...
Copyright ©2018 - 2021 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正路8号崇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400-928-5178
传真:+86 0755-2788 8009
邮编:3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