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928-5178
 
 
 
文章发布 Case
Case 最近案例

再就业劳动者承诺无需单位缴纳社保费,工伤后能否向单位索赔?

日期: 2019-05-06
浏览次数: 62

来源:梁溪区人民法院


年逾五十的张某因原单位改制成了内退人员。20167月,张某在某公司重新找了一份电工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之后,张某向某公司写了一份《声明》,主要内容为:因原单位继续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退休为止,故张某不需要某之名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承诺在任何时候均不会向公司主张社保要求。

20172月,张某在为某公司工作时受伤。经鉴定,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确定致残程度为八级。20183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85月,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确定某公司支付张某各项费用20余万元。

某公司不服,诉至梁溪法院,要求确定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诉称,张某的社会保险费一直由原单位缴纳,并且张某也书面承诺无需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请求确认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张某辩称,其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为享受一次性赔偿,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要求公司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因该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法由社会保险部门负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为此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张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进入公司工作,按月支付工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按照规定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某公司认为不需要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有二:一是张某自愿书写的放弃声明;二是原单位已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法院未采信的原因也有两点:

一是,张某出具的放弃声明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二是,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的是行业差别费率,不同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纳要经办机构特定的审核,不能代为缴纳。本案中,虽然原工作单位已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但仍不能免除再就业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也就是说,张某在履行某公司职务过程中遭受工伤,不能以原单位名义向社保基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在此提醒一些用工单位,不论是正式职工,还是再就业的原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都应该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要企图逃避这一法律责任。劳动者的放弃声明也不能成为用工单位的免责理由。员工未按实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后无法由社会保险部门负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只能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本文均系化名)


常年法律顾问|劳动用工|社保个税|商业秘密保护

股权激励|企业印章管理|企业环保合规|应收账款

广告法|商标法|项目申报|争议解决|智能法顾系统

Case / 相关案例
2022 - 09 - 26
01、案情简介高某于2017年9月21日入职H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高某担任大客户总裁,双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庭审中,H公司提交了《2018年产线销售绩效责任书》,内容系包括高某在内的员工与H公司约定的考核指标,其中规定:在2018年7月9日-2019年1月5日期间,落地**产线,回款考核目标3亿元,挑战目标6亿元。考核原则为产线销售以团队为整体进行考核,如按照要求完成目标...
2022 - 08 - 08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挑选符合岗位的人才可谓是煞费苦心,从精心筛选简历,到协调时间,安排一轮又一轮的面试,最后终于确定了人选,但却出现了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反悔的情况。用人单位花费了很多精力、心力和时间,到头来却是一场空。那面对类似这种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毁约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呢?先来看一则典型案例。【案件介绍】2019年6月,甲应聘B公司市场经理一职。经过多轮面试,B公司于2019年...
2022 - 08 - 01
截止2021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已经达到4457.5万户,即使在相同行业内,市场主体与在先注册的企业发生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公众可能因此产生混淆,此时,在后注册企业就可能会构成侵权。相关案例案例原告ABC(中国)电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
2021 - 05 - 17
近期有客户咨询:单位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至与单位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企业工作。员工离职时单位没有与员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之后也没有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员工却按约履行了2年的竞业限制义务,期满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员工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由于离职时单位没有告知员工其无需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并可自由择业,现员...
Copyright ©2018 - 2021 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正路8号崇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400-928-5178
传真:+86 0755-2788 8009
邮编:3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