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聚原创|没有成立工会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不需要通知工会了吗?
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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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以及监督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用工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前通知工会是一个必经的重要程序,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从而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工会呢?我们来看下面一则无锡中院的案例。2013年9月16日,邓某进入无锡宝能公司担任物业副总职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12月1日,宝能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对其部门架构、岗位设置进行调整:撤销包括物业副总在内的一些岗位。2014年12月2日,宝能公司向邓某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双方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2014年12月10日,宝能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向邓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后,宝能公司为邓某办理了退工手续。2014年12月11日,邓某向无锡滨湖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宝能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5年2月3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宝能公司解除理由不充分,且没有履行提前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因此认定其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宝能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解除与邓某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2015年5月12日,宝能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公司和集团公司都没有工会,在单方解除与邓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时也未通知所在地区工会。同时,宝能公司认为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工会。2015年5月14日,宝能公司向所在地街道工会提交了关于与邓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虽然相关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然而,直至本案审理中,宝能公司仍坚持其单方解除无须通知工会的意见,尽管其在第一次庭审之后提交了补充通知所在地区工会的材料,但已经超出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在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的最后时限规定。
因此,宝能公司解除与邓某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求,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
根据《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工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工会,解除劳动合同时均应当将理由提前通知工会。对于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也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或者通过告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允许用人单位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并非指针对已建立工会的单位,也包括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并且要注意补正的时间节点。简而言之,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要注重实质要件,更要注意程序要求,这两者的重要性均不能忽略,两者需要同时满足才能被认定为合法解除。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工会法》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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