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于1984年创作完成《鹅鹅鹅》工笔画,再现了野花丛中由近及远的23只伸长脖颈、舒展翅膀的冰清玉洁的白鹅。但是,马某某发现经营字画买卖的某工贸公司网站,在2016年发布了文章《金城——中国近代画家高清作品欣赏》,介绍了清末民初的著名画家金城的生平、履历,并展示了代表画作,其中一幅画叫作《白鹅》,与《鹅鹅鹅》在构图上高度相似。
马某某认为该工贸公司在对《鹅鹅鹅》进行了临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的基础上形成《白鹅》上传到网站,侵犯了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该工贸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六十五万元。
近期
北京互联网法院
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了原告马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作品系对原告作品的临摹篡改属于侵权行为
原告诉称,其于1984年创作了《鹅鹅鹅》美术作品,并在第六届全国美展上被评为优秀作品,该作品享有巨大声誉,价值高昂。被告对《鹅鹅鹅》美术作品进行临摹篡改,并在赝品的落款中将作者标注为清末民初画家金城,使社会公众误以为《鹅鹅鹅》为清末民初画家金城的作品。
被告未获得原告的许可,亦未支付报酬,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给原告本人及作品造成了重大损失和伤害,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白鹅》早于原告创作的《鹅鹅鹅》 原告不享有著作权
被告辩称,网络传播的涉案作品作者为清末民初的著名画家金城,该作品于2012年被收录于百度百科中,后在360个人图书馆等网络中广为传播,该作品在2007年广州迎春艺术品拍卖会中被公开拍卖,是真实存在的在先作品,原告创作的《鹅鹅鹅》不具有独创性。
此外,被告负责人作为书画爱好者,出于欣赏金城及作品的原因,在浏览后进行了转载,分享该书画知识,并没有能力辨别著作权属,该转发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也无任何过错,且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立即删除了相关的内容,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不能仅凭被告的经营范围就认定被告进行了篡改、临摹,其各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原告对其美术作品《鹅鹅鹅》是否拥有著作权。
2.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实质性相似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先发表的人是作者,享有著作权。
《鹅鹅鹅》于1984年创造完成,能够体现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白鹅》与《鹅鹅鹅》在构图上已构成实质性相似。通过举证,《白鹅》最早进入大家视野的时间是2007年的拍卖网站上,晚于《鹅鹅鹅》1984年创作、发表的时间。原告证据的证明力高于被告,故认定原告系《鹅鹅鹅》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在介绍书画作品过程中,介绍者应对作品的著作权负有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直接实施了临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的行为,所以被告并未侵犯马某某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
《白鹅》对《鹅鹅鹅》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被告所介绍的内容存在著作权不属实的情况,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实质上为《鹅鹅鹅》的作品,侵犯了作者也就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是,基于被告使用作品的方式仅为在网络上介绍美术作品,其上传的内容有一定来源出处,因此其不具有主观过错,仅承担停止侵权义务即可。鉴于其已经及时删除了图片,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国书画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在网络中介绍书画名作或者进行作品赏析,有益于传播、推广相关文化知识。但是在传播过程中发布者应负有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其所发表的内容应真实、可靠。特别对于书画供应商来说,由于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更应当充分尽到审查、注意义务。
然而,中国书画作品浩如烟海,发布者很难从海量的书画作品中对著作权权属作出精准判断。如果所发布的作品权属存在不属实而涉及到侵权,发布者应当及时履行删除义务。如果在发布者能够证明发布的内容具有一定来源,且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发布者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发布者在履行删除义务后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