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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试用期能否延长?

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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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试用期能否延长?
关于试用期
试用期是企业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各方面综合考察的一段期限,包括考察员工的品德修养、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等。但是在实务中,试用期内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企业根本没办法对该员工进行充分考察。比如说,有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因身体原因需要请长病假,等到员工能健康上班的时候,发现试用期已经过了,根本没有对员工考察到位,那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将从一则南京中院的案例引出,给大家作具体分析。



元聚原创|试用期能否延长?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20日,李某入职A公司,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试用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同年9月19日止;

2016年9月6日,A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出现失职为由,变更与李某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将试用期延长至2016年10月19日,李某在聊天记录中向公司表示同意,并授意他人代其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上签名和捺印后邮寄回公司。李某本人填写了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该表载明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转正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案号:2017苏01民终9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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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A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统筹岗位被取消,经与李海燕协商,未就岗位变更达成协议,2016年12月19日,A家园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原编制取消,本人拒绝调岗”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于2016年12月23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2017年2月15,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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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关于延长试用期部分)


关于李某主张的2016年9月被扣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后A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出现失职为由增加一个月的试用期,李某于2016年9月27日在聊天记录中向公司表示同意劳动合同变更书,且授意他人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上代其签名和捺印后寄回公司,应视为其与公司就变更试用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劳动合同变更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李某工资,现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2016年9月被扣减的工资112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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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1.为避免纠纷,建议企业尽量在与劳动者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综合考量岗位性质、岗位职责等,确定适合的试用期;对于是否延长试用期,企业应当谨慎决定,尽量执行双方初次约定的试用期。

2.如果企业确实需要延长试用期,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合理理由;

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③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试用期法定上限见附表)

④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延长;

⑤采用书面形式。

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像这次疫情,一些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复工,对于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单位根本无法对其进行考察,对于这种情况,企业也可以考虑中止员工的试用期,等到可以复工时再继续履行。

4.对于调岗、升职、降职、续订劳动合同等,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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