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聚原创|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谁来承担员工的医药费?
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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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生病所产生的医疗费无法报销,这个费用到底谁来承担?如果是用人单位承担,是需要赔偿全部医疗费用还是仅需赔偿医保可报销的部分呢?
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生病所产生的医疗费无法报销,该费用由谁承担?
案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1640号》中法院认为:关于医疗保险待遇损失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案中,李培兰虽然先后三次承诺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晟宏公司以此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双方之间的合意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故晟宏公司应支付李培兰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保险,导致员工患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医疗保险来报销,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员工自然是可以向单位主张赔偿损失。
若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劳动者的医疗费用损失,是赔偿全部医疗费用还是仅需赔偿医保可报销的部分呢?在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1330号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应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中,凌正洲2008年8月与悦鑫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悦鑫机械公司应依法为凌正洲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悦鑫机械公司未缴纳。后虽然凌正洲自行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但因悦鑫机械公司在与凌正洲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及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致凌正洲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未能按正常医保待遇报销。本案一审期间,××期间产生的284330.38元医疗费,如按正常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可报销的金额,一审法院向盐都区医疗保险机构征询意见,盐都区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的核算表各栏目载明,凌正洲医疗费共计284330.38元,“政策”230601.01元、“刷卡”52587.32元、“差额”177687.85元、“按政策自己承担”53729.37元,其中177687.85元系凌正洲医疗费用未能按正常医保待遇报销造成的差额,原审判令悦鑫机械公司赔偿凌正洲该医疗待遇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不符合该规定要求,是属于个人自费部分,从我们查找的案例来看,法院一般会通过医疗保险机构征询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可报销的金额,最终仅对医疗保险可报销金额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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