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暂时抛开驰名商标的问题,仅仅探讨“今日油条”是否侵犯“今日头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今日油条”较难认定为侵犯“今日头条”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3.4.1.3条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举个简单例子,“六个核桃”与“六枚核桃”就属于前半段规定,判定为近似商标;而“北美风情”与“北欧风情”则属于后半段规定,不判定为近似商标。而结合到“今日油条”和“今日头条”,“今日油条”给人的感觉是“今天刚做的油条”,而“今日头条”我们先前分析过,其具有“今天的头号新闻”的含义。故而,即便在“今日头条”家喻户晓的当下,也难以仅从文字上认定“今日油条”侵权。
2.如果“今日头条”logo在餐厅服务上获准注册,则“今日油条”logo显然侵犯了“今日头条”log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虽然仅从字面上无法认定“今日油条”侵权,但结合外观及其相似的logo,则无法逃脱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命运。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3.4.3.4条规定,(组合商标的)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结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如果“今日头条”logo在餐厅服务上获准注册,则“今日油条”logo侵犯“今日头条”log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无疑。
可惜的是,字节跳动尚无有效的在餐厅服务上获准注册“今日头条”logo的商标。
3.运用驰名商标规则,“今日油条”需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先前“回避”的驰名商标规则终于派上用场。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可以看到,即使是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可以跨类别保护的,保护程度视该驰名商标的实际影响而定。
结合我们上一点分析,“今日油条”logo和“今日头条”logo显然是近似的。也就是说,字节跳动是可以通过驰名商标保护来追究“今日油条”的侵权责任的。而且,爱奇艺已经提起了相关的诉讼并获得支持:
根据网络披露的裁判文书内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曾以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18年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审结后,作为2019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两被告需停止使用相关标识,消除影响并赔偿爱奇艺的经济损失230万、合理费用15万,赔偿额高达2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