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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员工离职不办交接,公司怎么做?

日期: 2020-07-10
浏览次数: 33
企业经营中,难免遇到部分劳动者离职不办理工作交接(尤其是针对技术、市场等重要岗位的劳动者),此时有些公司会采用暂扣工资、不办理人事档案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作威慑。但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公司又可以采用何种方式对此类离职不办理工作交接的劳动者以相应制约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说明。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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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2015年3月28日,蔡某“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的需要”,向装饰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4月28日,蔡某与装饰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双方决定自2015年4月2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同年7月6日,蔡某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仲裁决定书,终结审理该案。蔡某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装饰公司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82500元

针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本案中,蔡某与装饰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故对蔡某要求装饰公司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移手续和离职手续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蔡某与装饰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后,装饰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蔡某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返还蔡某相关证件,装饰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致使蔡某无法就业导致蔡某产生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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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出具离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不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的法律后果,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是员工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据此,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因此,离职员工配合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也是其义务,但是员工不配合怎么办呢?有的单位会问:可不可以暂扣员工的工资,什么时候配合我们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什么时候发?
注意:针对这种情况,肯定不能扣工资,暂扣也不行,有约定也不行,也不能以此为由不办理退工手续!

那能不能暂扣经济补偿金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我们可以选择在补充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离职时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妥善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如离职时涉及经济补偿,则经济补偿于员工配合公司办理完全部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后发放
那单位还可以做些什么呢?答案是可以仲裁或起诉要求员工返还相关物品或资料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但是这种方式耗时又耗力,或许有人会觉得得不偿失,但是对于一些重要岗位而言,仲裁或诉讼还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一对比,用人单位真的太难了)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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