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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需谨慎!

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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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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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需谨慎!

随着新冠疫情的不断发展与蔓延,企业也面临着各项经营成本与用工成本的压力,许多企业会采取居家办公、调用年休假、休息日、甚至会采取裁员的方式来减少开支,但同时也面临着操作不当而引发的风险。本文将重点从企业的角度浅淡解除劳动合同。

元聚原创|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需谨慎!


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里我们着重讲一下“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若用人单位若要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且该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公示的程序,内容合法合理同时要注意,程序上要事先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

Q:
员工在家办公期间,若不服从公司安排,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A:
首先,员工需具备在家办公的条件;其次,公司现有规章制度中是否含有“在家办公”的相关内容,若无,建议及时完善;最后,由于远程办公取证难度大,建议通过微信、钉钉等工具进行沟通



Q:
企业复工后,已通知员工上班,但是员工不来,能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A:
首先,企业应当核查员工旷工的理由;其次,如公司规章制度中已对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说明,是可行的,但必须确保该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公示的程序,且内容合法合理。建议企业在复工前给员工发送《复工通知书》并通知到其本人





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Q:

企业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A:
依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而全国人大法工委已明确,本次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企业可以适用此条款,但是在操作过程中还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其他几个要件:
1、评估该客观情况是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经与劳动者协商;
3、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建议保存好协商的相关证据,如企业提出协商的通知书等。



协商一致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以及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事项▼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中所提到的“三类四期”人员是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仍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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