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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知识产权的“避风港”规则

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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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知识产权的“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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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知识产权的“避风港”规则
从首例“云存储案”改判看“阿里云”为何能逃脱避风港规则的约束


“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针对“云平台”这一新型网络服务提供商,避风港规则有哪些变化?去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的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乐动公司”)诉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下简称“阿里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即首例“云存储案”)给了我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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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间,案外人欧阳涛(已另案处理)利用本案原告乐动公司享有软件著作权的网络游戏《我叫MT》的服务器漏洞,侵入该游戏服务器,获取服务器端程序及账号管理平台程序后,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该游戏(名称改为《我叫MT畅爽版》),在作案期间通过代收公司获得收益达人民币270余万元。

乐动公司经调查发现,《我叫MT畅爽版》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向客户端提供游戏服务。后乐动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10月30日多次致函本案被告阿里云公司,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然而,乐动公司认为阿里云公司未予积极回应,故乐动公司将阿里云公司诉诸法院,要求阿里云公司断开链接并停止为《我叫MT畅爽版》游戏继续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赔偿乐动公司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损失。诉讼过程中,阿里云公司为降低诉讼风险,于2016年6月26日关停了案外人存储信息的服务器主机。

一审法院判决阿里云赔偿乐动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及维权合理损失,阿里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改判驳回乐动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15)石民(知)初字第8279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7)京73民终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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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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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通过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书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观点:

首先,两级法院均认为阿里云公司仅是将服务器租赁给他人使用。在此情形下,租用人可直接上传需要存储的内容,而无需通过阿里云公司审核,因此阿里云公司经营的并非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当然,更不属于“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所以,本案并不适用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而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但是,两级法院在阿里云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义务时有不同观点:

1、一审法院认为,阿里云公司在具有关停服务器主机的权限下,对乐动公司的通知采取消极态度,直至乐动公司起诉才采取措施,时间跨度达8个月,远远超出了“合理时间”,故阿里云公司存在过错;

2、二审法院首先认为,乐动公司的通知不构成合格的通知(一般而言,满足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即可),所以也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超出“合理时间”的问题;

3、二审法院其次认为,阿里云作为服务器租赁平台,无法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而只能关停服务器或强行删除服务器内全部数据,即使乐动公司的通知构成合格的通知,阿里云公司也无需关停服务器或强行删除服务器内全部数据,否则,可能导致将数据存储在阿里云平台的其他主体受损(但根据现有情况,本案中阿里云在一审过程中关闭服务器主机的行为,实际上并未对其他主体造成影响);

4、二审法院进而认为,若乐动公司构成有效通知,阿里云公司仅需尽到“转通知”的义务,若未尽“转通知”的义务,应当在侵权人的基础上,承担补充责任。

故而,一审法院认为阿里云公司具有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阿里云公司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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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当下,我国云计算市场处于高速增长阶段,旧时高深的“云计算”,也“飞入”了传统行业中。应该说,用户数据的安全问题是云计算行业最敏感的问题,云计算服务的提供者如何平衡用户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成为新的课题。

通过本案,如果有企业认为自己享有知识产权的数据被他人存储在服务器租赁平台,这两点不失为可行的建议:

1、尽可能联系到侵权人或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注意通知的形式;

2、若不能联系到侵权人或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能追踪到服务器租赁平台的,因服务器租赁平台也只会“转通知”,故而可联系服务器租赁平台索要侵权人或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联系方式,而后自行向侵权人或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合格的通知。

那什么样的通知属于“合格的通知”呢?近期将与您分享,请关注“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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