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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已入刑!

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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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久前,有客户前来咨询,楼上邻居经常高空倾倒垃圾,导致自己家的阳台、玻璃,脏乱不堪、臭气熏天。多次找到楼上各层邻居询问协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这类问题,给被倾倒垃圾的居民带来了经济损失,比如高层玻璃、阳台的清洁费用等,还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调查倾倒垃圾的侵权人,造成巨大生活困扰。

从民事法律角度讲,倾倒垃圾的邻居已经构成侵权,但采用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此类问题,通常会伴随较大时间、经济成本,被侵权人大多数只能选择吃“哑巴亏”,但如果是多次出现,被侵权人苦不堪言,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小建议,作为初步解决此事的意见:

1.在阳台外侧安装摄像头。安装摄像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侵权人的身份问题,便于确认楼上倾倒垃圾的主体,承担被侵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费用。

2.根据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找物业公司解决。虽然物业公司不是侵权人,但根据我们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公司存在协助调查的义务。

3.通过报警处理解决。不久前,南京市某小区的某某女士就将外卖餐盒从25楼直接扔出去,造成居住在一楼的居民窗户玻璃破碎、垃圾散乱一地。后该一楼居民报警,民警经过多番调查,最终通过餐盒上外卖餐厅的电话确认了订餐人即为住在25楼的某某女士,在民警的调解下,该女士写了保证书,承诺归还一楼居民的玻璃维修安装费、清洁费。

在上述案件中,民警通过外卖餐盒确认了侵权人,但如果抛出仅是普通物品,既无法确认侵权人,又可能产生非常严重的人身伤亡的法律后果。高空抛物行为人,不仅仅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1114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高空抛物行为人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经常会带来比较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在无法确认侵权人的情况下就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我们看一下下面的案例:

2017428日下午1817分许,被侵权人杨某所有的奔驰牌汽车停放在北京市昌平区××小区路边,适有一块石头从该小区单元楼上掉落砸在杨某的汽车前风挡玻璃上,致使车窗玻璃破裂。后杨某到4S店将破损的前风挡玻璃更换,为此支付维修费用19073元。因无法确定侵权人,故杨某于20176月将北京市昌平区××小区6号楼1单元3层以上住户均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从杨某提供的录像可以看出,砖块下落的路线明显属于6号楼一侧,处于6号楼这一侧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对杨某的损害给予补偿。部分房屋使用人虽然各自提供了相应证据试图证明其在事发时家中无人或从自家装有护栏或自家位置不可能造成损害以排除自己的责任,但各房屋使用人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上述房屋使用人辩解均不予采信。由于杨某事发时并未将车完全停放在车位内,对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酌情判令由三十四个房屋使用人承担总计80%的补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上面的案例中“一块石头”无法判断到底是加害人故意抛出的还是高层建筑物坠落的,按照《意见》的最新规定,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作,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区别对待抛掷物和坠落物的区别,承担不同法律适用的民事责任:

1.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举证证明该坠落物的坠落与自己无关,无法证明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后,发现有其他责任人的,也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2.抛掷物,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同样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赔偿后,发现有其他责任人的,也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二)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的行为既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样也会带来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高空抛物之所以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就是因为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屡次出现,严厉的惩处、高昂的赔偿并没有让有些人警醒。为了更好的警醒加害人,《意见》将高空抛物行为人的加害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行列中:

1.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此意见出台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适用该《意见》对蒋某从14楼往下扔刀和电脑的违法行为认定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蒋某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

某的案件是《意见》出台后,上海法院首起判决确认的高空抛物入刑案件。法院认为,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水果刀、电脑等物品从高处抛出,在明知高层楼下即为小区道路的情况下,仍然肆意抛物,存在主观上“故意”。并且,蒋某高空抛物的行为造成三辆轿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虽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严重的财产损失,但其放任损害结果的放生,危机了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最新实施的《意见》,我们生活中遇到的,前面举例高空扔垃圾的南京某女士、高空扔石头砸坏杨某车辆的行为人都涉嫌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小结: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头顶上的安全”已经成为大家关注难点和热点问题。希望通过上述案例以及本文,能给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再次敲响警钟!高空抛物入刑后,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已经不仅仅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以寻衅滋事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高空抛物,刑法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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