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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公司无力偿债时,股东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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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公司无力偿债时,股东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一般会转而间接向股东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即主张该公司出资义务尚未届履行期限的股东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但现行法律对于此种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尚未规定,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原则否定,例外肯定说”三种观点,在实务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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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意见
元聚原创|公司无力偿债时,股东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时,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东以其尚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可见,最高院法官采用的是“原则否定,例外肯定”的理论观点,原则上不支持非破产、清算情形下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但有例外情况即股东随意延长出资期限(如在股东出资期限届至以前,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进一步延长出资期限的,),对该债权人具有“恶意”并产生损害的,法院支持加速到期。但在适用该例外规定时,特别要注意对“恶意”的理解,必须严格把握法律要见。


判例总结
元聚原创|公司无力偿债时,股东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通过大数据检索全国范围内相关案例的判决,大多数法院不支持加速到期,也有少数判决支持加速到期,法院支持加速的理由主要有:


1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公司股东在工商登记时的认缴注册资本是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认缴,是公司股东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对公司股东是具有约束力的。(来源:(2018)冀01民终13415号)

(2)股东出资认缴制系现行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股东依法获得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且股东认缴的金额,实缴期限等都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作为一种公示信息,债权人对此应当知晓,对于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也可以并且应当预见,在无证据显示股东存在欺诈或者其他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下,直接要求股东放弃期限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不符合股东出资认缴制度的设立初衷。(来源:(2019)沪02民终1053号)

(3)债务人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股东又有认缴出资未到期,此时即可以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来揭开公司面纱,通过股东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方式即可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所以应当认定此时股东认缴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否则难免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助长股东恶意逃避责任的嫌疑。(来源:(2016)鲁14民终2475号

支持“加速到期”之法律依据
1
有限责任对价加速
《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法人人格否认加速
《公司法》第20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
非破产清算补资加速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2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支持的理由主要是从责任财产及资本维持的角度考虑,认为公司应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或者与其营业需求相当的实有财产,股东不能无代价、非正当、不合理地转移公司资产。但各法院存在不同观点,从检索的案例来看大多数法院还是不支持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认识仍未取得统一。笔者更倾向于支持加速到期的观点,并不认为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会导致不公平清偿,损害了全体债权人利益。“公平清偿”只有在破产情形下才有意义,而此时公司并未达破产界限时,讨论“公平清偿”的意义不大。退一步讲,即使“加速到期”导致了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对部分债权人进行了不公平清偿,仍可用破产撤销权否决之前不合理的清偿。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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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并非越多越好,最终股东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有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


第二,公司的注册资本虽然反映了公司的实力,但在认缴制下,很可能并未实际出资。因此,我们在选择交易对象前,要做好背景调查,不仅仅要看公司的注册资本,还要看资本是认缴还是实缴,若是认缴还要关注缴纳期限。对于注册资本高、认缴出资期限长的交易对象要提高风险警惕。


第三,因法院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评判不一,或起诉或执行,均可能出现管辖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偏差,最终导致案件审判结果不一。作为债权人,可先通过起诉债务公司,获得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如执行不能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通过破产程序加速股东出资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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