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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病假≠医疗期

日期: 2019-07-23
浏览次数: 64
01
什么叫病假?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02
什么叫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 4 7 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03
医疗期期限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月)

医疗期累计病休周期(月)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

6

5年以上

6

12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

12

5年以上10年以下

9

15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

18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

24

20年以上

24

30

注意:

1.医疗期是按自然日计算的,即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括在内。

2.根据《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三条规定,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04
医疗期内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是法定期间,是给予劳动者的一段解雇保护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但是,如果医疗期间的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05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06
病假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7
医疗期期满后能否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依法应当享受的医疗期已享受完毕;

2.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3.医疗期满后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金,关于医疗补助金,江苏省内规定了劳动者要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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