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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生存法则”

日期: 2019-06-26
浏览次数: 39

来源:《西部商报》

担保人的“生存法则”

借贷关系中,担保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债权人希望通过担保人降低贷款风险,借贷债务人则希望有担保人的担保顺利拿到贷款。于是借贷关系形成初期,担保人是借贷关系双方都青睐的香饽饽。可是在众星捧月中出场,后期遇到风险将要承担责任时,担保人又该如何面对?



担保人的“生存法则”
担保时效有约定,逾期不追究可免责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因此,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的“生存法则”
随意改变贷款用途,担保免责有约束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贷款用途的约定可以理解为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若是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协商改变了借款用途,且未经担保人的书面同意,作为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如果仅是借款人单方改变了借款用途,您作为保证人仍须承担保证责任。为了维护保证人的预期利益,作为保证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只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合同中有此约定,且借款人实际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作为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生存法则”
醉酒时成了担保人,符合条件可申请撤销



 醉酒时成了担保人这种情况应分别对待,一种是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担保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另一种是债权人不知道上述情况。据此,若担保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上签字,那么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担保人的“生存法则”
担保人意思表达真实,名字签错也应担责



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签字确是那人所为,担保意思表达真实,即使名字签错,也应承担保证义务。比如,担保书上是否写有担保人的身份证号码,申请笔迹鉴定进行确认等。

如今民间借贷纠纷日益突出,在借贷中为亲友担保司空见惯,能够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不是亲人就是朋友,而这些提供担保的人对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拿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

在担保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不要为了顾全面子而随意替他人担保。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落款捺印等。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最重要的是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清偿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保证期限问题。

4.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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