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928-5178
 
 
 
文章发布 Case
Case 最近案例

【原创】明星代言的那些事儿

日期: 2019-02-27
浏览次数: 85

首先,给大家出一个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属于哪些人属于“广告代言人”?

A. 董明珠

 【原创】明星代言的那些事儿

B. 唐国强

【原创】明星代言的那些事儿 

C. 李凯馨

 【原创】明星代言的那些事儿

D. 孙艺洲

 【原创】明星代言的那些事儿

E. 孙正义

【原创】明星代言的那些事儿 

相信大家心中一定有自己的答案。但正确答案只有BE哦。

 

答案解析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广告法的释义,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代言人是2015年广告法新修订的内容。由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上对于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呼声很高,所以本次修改专门增加了针对广告代言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在总则部分对其进行定义。

根据定义:

第一,广告代言人,顾名思义,是代广告主之言,因此广告代言人不包括广告主。所以,排除了A选项的董明珠,当然啦,马云爸爸虽然已经退股,但基于他和阿里巴巴密不可分的联系,即使他现在给阿里巴巴打广告,也不会被视为广告代言人。

第二,广告代言人,须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即利用自己的独立人格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既这就区分了广告代言和广告表演。所以,如果在广告中将身份信息予以明确标示的,属于以自己的名义,利用自己的独立人格;而对于唐国强这样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即使广告中没有标明其身份,但由于其知名度,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则属于以自己的形象,也是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但李凯馨则不属于广告代言人,因为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对于相关受众而言也难以辨别其身份,所以没有使用自己的独立人格,故属于广告表演,而非广告代言。最后,对于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即使没有出现自己的形象,只需要像孙正义这样写一句话,也会被认定为广告代言,因为他以自己的名义向大家“强烈推荐”。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便是哪些行业不能聘请代言人,以及哪些代言人不能请的问题。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这两个行业是不能聘请代言人的。而如果上述行业违反法律规定聘请代言人,也将受到广告费用五倍以下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此外,如果是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而且,广告代言人也不能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所以,回到最开始的选择题,和董明珠一起出镜、捧着米饭的小姑娘,因为在广告中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使用自己的独立人格,所以属于广告表演而非广告代言。所以,即使这个小姑娘未满十岁,但也并未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议题有疑问或者有意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文作者联系。


-我们专注于用法律产品提升企业效益-

常年法律顾问|劳动用工|社保个税|商业秘密保护

股权激励|企业印章管理|企业环保合规|应收账款

广告法|商标法|项目申报|专题培训|法律诉讼




Case / 相关案例
2022 - 09 - 26
01、案情简介高某于2017年9月21日入职H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高某担任大客户总裁,双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庭审中,H公司提交了《2018年产线销售绩效责任书》,内容系包括高某在内的员工与H公司约定的考核指标,其中规定:在2018年7月9日-2019年1月5日期间,落地**产线,回款考核目标3亿元,挑战目标6亿元。考核原则为产线销售以团队为整体进行考核,如按照要求完成目标...
2022 - 08 - 08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挑选符合岗位的人才可谓是煞费苦心,从精心筛选简历,到协调时间,安排一轮又一轮的面试,最后终于确定了人选,但却出现了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反悔的情况。用人单位花费了很多精力、心力和时间,到头来却是一场空。那面对类似这种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毁约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呢?先来看一则典型案例。【案件介绍】2019年6月,甲应聘B公司市场经理一职。经过多轮面试,B公司于2019年...
2022 - 08 - 01
截止2021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已经达到4457.5万户,即使在相同行业内,市场主体与在先注册的企业发生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公众可能因此产生混淆,此时,在后注册企业就可能会构成侵权。相关案例案例原告ABC(中国)电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
2021 - 05 - 17
近期有客户咨询:单位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至与单位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企业工作。员工离职时单位没有与员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之后也没有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员工却按约履行了2年的竞业限制义务,期满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员工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由于离职时单位没有告知员工其无需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并可自由择业,现员...
Copyright ©2018 - 2021 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正路8号崇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400-928-5178
传真:+86 0755-2788 8009
邮编:3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