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
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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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 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8 年7 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元聚律所肖律师:本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主要厘清了《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中关于一年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民法通则规定了一年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未做规定,《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不再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特别法中已规定的诉讼时效,在往后是否作立法调整,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