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企业利用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进行商业宣传,常常会用到很多网络流行的图片、表情包,但很有可能因为一张照片或者一个网络表情就会给企业带来诉讼风险,比如用到了文体明星的剧照、照片等,极容易被判定侵犯明星的肖像权而承担民事赔偿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这几年已经陆续曝光了葛优、刘翔、周冬雨、景甜等人起诉相关企业肖像权纠纷的案件,本文就以2016年网络最火的表情包“葛优躺”引发的葛优诉艺龙网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进行评析。
葛优为我国知名演员,其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二混子),角色特点为懒惰耍赖骗吃骗喝。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摊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词。
“艺龙旅行网”微博号实名认证为“艺龙网公司”,截止至2016年8月,该微博有粉丝232万人,发布近2万条微博。
2016年8月1日,葛优申请公证,证实7月25日上述微博发布如下内容:“不经历周一的崩溃,怎知道周五的可贵。为了应对人艰不拆的周一,小艺爆出葛优躺独家教学,即学即躺,包教包会!”该微博共使用7幅原告图片共18次,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其中第一张不是剧照,为原告个人身着西服给其他企业代言的照片,所配文字内容为:“如何用一招学葛优躺出人生新高度”,并有嘴部文字“一般人我不告诉他”。其余图片除一张为其他剧照外,均为《我爱我家》剧中人物纪春生在沙发上瘫坐的截图(其中一张为三人照片)。最后几张图配了大床、浴室等酒店背景,微博后附“订酒店用艺龙”的文字,并附二维码和艺龙网标识。该微博转发4次,评论4次,点赞11次。葛优认为上述文字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同年8月18日,艺龙网公司收到通知后删除了上述微博。
一审法院认为,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造型确已形成特有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亦构成原告的肖像内容,并非如艺龙网公司所称完全无肖像性质。即便该造型已成为网络热点,商家亦不应对相关图片进行明显的商业性使用,否则仍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
本案中艺龙网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幅系列剧照,并逐步引导与其业务特征相联系,最终将“葛优躺”图片的背景变更为床、浴室等酒店背景,附艺龙网宣传文字和标识、二维码,虽然上述方式并不能使网友认为葛优为艺龙网公司进行了代言,但仍有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且该微博还同时使用了一张葛优此前的单人广告照片,故艺龙网公司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要对葛优进行赔礼道歉,并且承担7.5万元的赔偿责任。虽然艺龙网公司后了进行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在维持了原判。
1、企业如果将未授权的图片用于商业宣传,就极可能因侵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确实有必要用到某些表情包或者相关图片,一方面可以联系明星(或作者)本人进行授权,另一方面可以在图片上标示“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侵权请联系删除”这样的字眼,虽然这样写并不意味着不侵权,但在一般情况下就不会走到诉讼的地步,就算对方认为企业侵权了,中间也存在了一定回旋的余地。在对方提出异议之后,不要推卸责任,而应该诚恳的进行协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不仅仅是使用文体明星的照片、剧照等进行商业宣传会存在侵权的法律风险,用网络上常使用的图片进行商业宣传都存在类似的法律风险。现在一些图片公司会把发布在网上的图片进行版权登记,当企业在官网、微博或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之后,图片公司就会起诉企业要求版权使用费,每张图片都要数千元不等。
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因为在官网、微博或微信公众号使用明星的相关图片进行商业宣传是属于网络侵权,那么侵权行为地也就包括了被侵权人住所地,那么原告就可以在本地进行起诉,而企业应诉就会很麻烦,会增加更多的成本和花费更大的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