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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可以吗?

日期: 2018-09-25
浏览次数: 131

来源:劳动法之家

某公司人事咨询:

我公司一员工提出,其想把自己配偶的社保挂靠在我公司名下交纳,相关费用由其自己承担,这样操作是否有法律风险?



律师解答:

应当说,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那么,这种做法可取吗?我们来一一分析。

 

一、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是否合法?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该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依法及时缴纳社保,即为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没有劳动关系的,当然不能作为单位职工对待并为其缴纳社保。

 

有些地区已明确规定不得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如《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因此,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二、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可能引发的风险。

 

1、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通过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前提必须具备真实的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而参保的情况被查实后,可以取消参保资格,并将缴费退还。用人单位将非本单位员工视为本单位员工进行缴费申报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

 

2、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风险。之所以非本单位员工愿意自费在挂靠单位名下缴纳社保,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享受有关社保待遇,如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等。但这种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而建立的社保关系属于无效,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挂靠者以社保缴纳事实为依据,主张认定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的案例。这就是典型的没事找事干,而且用人单位如果疏于证据管理和举证抗辩,就可能陷入被动境地。

 

三、挂靠缴纳协议是否有用?

 

那些代缴社保的企业一般会与挂靠人员签订挂靠缴纳协议,在协议中写明代缴社保的事实,以及明确代缴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等等。但需要提示的是,即使签订了上述协议,也不能完全避免风险,至少还存在“骗取社保”法律风险以及挂靠者违约后提起诉讼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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