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928-5178
 
 
 
文章发布 Case
Case 最近案例

元聚原创|区分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

日期: 2019-05-22
浏览次数: 97

在实务中,有不少人会把“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混淆使用,但实际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元聚原创|区分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

首先,了解一下这两者的概念。



竞业限制

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

又称为竞业避让、竞业回避,主要是公司要求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这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就是,都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那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呢?如下图所示:


不同点

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

义务的性质

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

针对的对象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时间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在职期间

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

不需要

员工违反的后果

支付违约金

收入归公司所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

《公司法》第148条

 

另外,企业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而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时就要注意,针对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对象,选择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还是竞业禁止协议,从而来更好的保护其商业秘密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元聚原创|区分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议题有疑问或者有意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文作者联系。

常年法律顾问|劳动用工|社保个税|商业秘密保护

股权激励|企业印章管理|企业环保合规|应收账款

广告法|商标法|项目申报|争议解决|智能法顾系统


Case / 相关案例
2025 - 09 - 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2025 - 09 - 07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
2025 - 09 - 06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
2025 - 09 - 05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3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Copyright ©2018 - 2021 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正路8号崇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400-928-5178
传真:+86 0755-2788 8009
邮编:3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