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928-5178
 
 
 

新闻业绩

News
News 新闻详情

元聚说法|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竟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 2018-08-27
浏览次数: 132

元聚说法|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竟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陈金交、佳亿(漳州)纸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终983号]

导读

对于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元聚说法|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竟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福建易达公司的股东为陈金交和陈金朝,其中陈金交出资489.6万元,陈金朝出资38.4万元,陈金交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2011年9月,福建易达公司向佳亿公司承建钢结构厂房。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佳亿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陈金交个人账户,陈金交个人出具了《收条》。后福建易达公司在工程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佳亿公司厂房及厂内大部分物品被烧毁。

三、2013年8月21日,佳亿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福建易达公司、陈金交、朱恒龙共同赔偿其损失。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福建易达公司赔偿佳亿公司经济损失6283921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福建易达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四、佳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陈金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福建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元聚说法|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竟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佳亿公司向法庭提供了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该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交个人账户的汇款凭证和陈金交个人出具的《收条》。陈金交确认上述两笔款项是易达公司的工程款,但其未对该笔工程款为何汇入其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对该笔款项的去向作出说明。上述事实足以让人对福建易达公司与陈金交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产生合理怀疑。此种情况下,陈金交作为福建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完全有可能也有义务对福建易达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举证责任。

但从陈金交提供的证据材料看,福建易达公司的财务账册资料不仅缺失严重,而且存在记账凭证不规范的情形,并且,这些记账凭证也不能体现陈金交收取的工程款是否有进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根本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陈金交个人财产,福建易达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事实。与此同时,陈金交提供的福建易达公司2013年和2014年1-3月的《审计报告书》显示,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从2012年的565.0538万元到2013年的650.0215万元再到2014年3月底的14.4125万元,变化巨大。但对于2014年福建易达公司资产锐减的事实,陈金交目前所能提供的记账凭证全部都是收款收据,未附相关款项支出凭证,仅凭上述收款收据也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是如何合理损耗的。鉴于福建易达公司存在财务账簿缺失、财务管理混乱、公司资产流向不明等情况,并造成佳亿公司对福建易达公司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佳亿公司主张陈金交、陈金朝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由成立,法院据此判令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元聚说法|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竟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易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佳亿公司要求陈金交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依据是认为作为股东的陈金交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对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二是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本案中,佳亿公司举证证明易达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陈金交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形,从而导致易达公司人格形骸化,丧失独立人格。佳亿公司提供了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该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交个人账户的汇款凭证和陈金交个人出具的《收条》为证。陈金交确认上述两笔款项是易达公司的工程款,但其未对该笔工程款为何汇入其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对该笔款项的去向作出说明。上述事实足以让人对福建易达公司与陈金交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产生合理怀疑。此种情况下,陈金交作为福建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完全有可能也有义务对福建易达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举证责任。但从陈金交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看,福建易达公司的财务账册资料不仅缺失严重(福建易达公司目前仅存2013年和2014年1-3月的记账凭证,2013年以前和2014年4月之后公司的财务账簿资料,陈金交均以公司搬迁遗失为由未予提供),而且存在记账凭证不规范的情形,并且,这些记账凭证也不能体现陈金交收取的工程款是否有进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根本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陈金交个人财产,福建易达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事实。与此同时,陈金交提供的福建易达公司2013年和2014年1-3月的《审计报告书》显示,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从2012年的565.0538万元到2013年的650.0215万元再到2014年3月底的14.4125万元,变化巨大。但对于2014年福建易达公司资产锐减的事实,陈金交目前所能提供的记账凭证全部都是收款收据,未附相关款项支出凭证,仅凭上述收款收据也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是如何合理损耗的。鉴于福建易达公司存在财务账簿缺失、财务管理混乱、公司资产流向不明等情况,并造成佳亿公司对福建易达公司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本院认为,佳亿公司主张陈金交、陈金朝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由成立,一审判令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元聚说法|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竟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哪怕是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家族企业的股东,也不要误以为没有其他股东的约束和监督,就可以将公司收入或财产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独立,因而股东个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谨慎,因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未混同;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债权人有义务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了混同。

特别声明

本公众号所转文章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学习、了解更多的知识,若权利人有异议,请联系本站。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4 - 03 - 08
为庆祝国际劳动妇女节,展现新时代女律师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及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妇女联合会和无锡市律师协会组织开展了无锡市第四届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并于2024年3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无锡市优秀女律师表彰座谈会,元聚律所合伙人李莹律师应邀参与表彰座谈会,并在会上被授予“第四届无锡市优秀女律师”荣誉称号。本次表彰是对李莹律师工作的肯定和鼓励,李律师表示未来也将会与其他同仁砥砺前行,发挥律师行业“半边天”的作用。
2024 - 01 - 26
为深化“产业链+法律服务”工作,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律师协会在全市律师行业部署开展了“产业链+法律服务”优秀法律服务产品、案例评选工作。最终评选确定10件优秀法律服务产品、17个优秀法律服务案例和4家优秀组织单位。我所周颖颖、陈贞珍、康倩的《新经济形势下合法有效优化企业用工》入选优秀法律服务产品,周颖颖、陶君玉《无锡某传感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数据(无锡)有限公司、黄某、严某某、高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周颖颖、于侗《谢某与魏某、无锡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入选优秀法律服务案例。元聚律所专注于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除了给企业解决法律纠纷问题之外,更多追求的是如何将法律(产品)嵌入管理,协助企业建立风险预防机制,并针对企业的普遍需求打造了“1+N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以此给企业和企业家更多安全感。
2023 - 03 - 09
近日,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妇女联合会和无锡市律师协会表彰了无锡市第三届优秀女律师,我所陈贞珍律师获评“优秀女律师”称号。陈贞珍律师致力于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及劳动纠纷处理,实务经验丰富,带领劳动用工小组为数十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开展了合规管理项目,通过系统化的梳理发现管理中的疏漏,及时提供改善方案,尽可能地避免纠纷的产生。同时,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陈贞珍律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走进多家中小学、职业学校为师生进行《民法典》、《拒绝校园霸凌》等普法教育活动,其生动活泼的讲解,深受师生的喜爱。疫情期间,她更是身先士卒,舍小家顾大家,走到防疫一线,履行肩上的职责与使命。
2023 - 01 - 13
为深入推进“产业链+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在全市律师行业部署开展了“产业链+法律服务”联盟示范点和优秀法律服务产品、案例评审工作。经评审,我所的《智能制造产业链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专项法律服务》被评为无锡市“产业链+法律服务”优秀法律服务案例。
Copyright ©2018 - 2021 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正路8号崇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400-928-5178
传真:+86 0755-2788 8009
邮编:3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