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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15日下午,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举办商标法讲座之“企业商标使用攻防策略”,帮助企业预防商标抢注、科学管理商标,让商标给企业创造更多的商业价值。讲座由元聚律所商标法专业人士顾汉宇分享。顾汉宇首先通过全国以及江苏的商标案件数据来阐述商标对企业的重大影响,随后结合丰富的典型案例从商标的基本内容、商标的管理、商标的防范措施三个方面来重点介绍企业商标的攻防策略。参加本次讲座的企业代表认为内容针对性强,确实是实际工作中容易忽视的地方,通过本次课程,加深了对商标法的认识,也对企业商标的管理引起了重视。
发布时间: 2019 - 0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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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11日上午,元聚律所常法中心服务团队来到无锡贝克威尔器具有限公司举办企业法律顾问项目启动仪式,贝克威尔孙总及其他高管出席了活动。无锡贝克威尔成立于2003年3月,同年创立品牌“风和日丽”,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烘焙器具的企业,工厂占地面积14000平方米,产品多达1000多种,主营烤盘、吐司盒、比萨盘、蛋糕模、台车、慕斯圈等器具,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历年来,外贸一直是“风和日丽”的主要拓展方向并已取得傲人的业绩和良好口碑。活动开始,由元聚律所市场部的高经理对律所常法中心的法律产品、服务模式等做了简单介绍,并由业务部的律师们就合同管理等相关产品进行了说明,让贝克威尔的管理人员对我们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接着,由贝克威尔的高管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提出公司未来经营管理中在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需求,并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沟通。通过本次活动,双方既增进了相互的了解,也为今后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发布时间: 2019 - 0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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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聘用的高管达不到预期效果怎么办?未签订劳动合同被主张双倍工资怎么办?没有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正常出勤却消极怠工等辞退拿赔偿怎么办?员工突然“消失”或者“失联”怎么办?………………元月8日下午,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举办劳动用工管理专题讲座之“劳动法视角下员工的‘去’与‘留’”,帮助企业让员工更好地“进”、顺利地“走”,进一步提高企业人力管理水平,增强劳动用工风险的应对防范能力。讲座由元聚律所无锡劳动用工小组负责人赵健律师分享。赵律师从入职管理、离职管理、几种特殊用工情形三大方面来分享解决劳动用工过程中“棘手”问题的方法,并就补偿/赔偿的情形和具体金额进行答疑解惑。参加本次讲座的企业代表普遍反映课程内容针对性强,赵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图文并茂、深入浅出,实用性强,增强了做好劳资工作的信心。
发布时间: 2019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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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6日下午,无锡市温州商会四届三次会员大会暨2019迎新春联谊会在君来洲际酒店举办。无锡市温州商会成立于2005年9月,由在无锡从事生产经营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愿组成,2010年经无锡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成无锡首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异地商会组织。十多年来,商会始终坚持“服务立会、依法办会、发展强会、和谐兴会”的办会方针,坚持“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办会宗旨,内强体制,外塑形象。十多年来商会妥善处理解决各类矛盾纠纷200余件;累计向各类慈善机构捐款8000多万元;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活动,融资金额达20亿元;参加各类招商投资活动200余次,人员规模超5000人次,充分发挥了商会搭平台、架桥梁、当助手的职能作用。元聚律所周颖颖律师受邀参加此次无锡温州商会年会活动,并在活动中进行了专题分享《新形势下:温州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温州模式是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缩影,曾经取得了瞩目的成绩,现今也面临着时代的挑战;在社会转型期,企业家急需建立“规则思维”、增强“规范意识”。周律师从企业内部合规与外部合规两大方面向与会企业家进行了分享,得到了商会成员的充分肯定,大家认为此课程拓宽了思路、加深了认识,对于强化公司合规经营,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益指导。
发布时间: 2019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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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改,新税法已经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民众普遍比较关注涉及自身的税目、税率级距变化,新增的综合所得、子女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概念之外,股权转让先完税后变更工商登记却很少有人注意到,这点变化却对自然人转让股权的实务影响重大。根据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前半段个人转让不动产先完税再变更产权登记的规定早已为公众所熟知,而该款后半段实际上为个人转让股权设置了前置程序——先完税后变更工商登记。早在2009年国税函[2009]285号文中就确立了先完税后工商的个人转让股权的程序规定,该文第一条“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该文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单方向颁布,并非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颁布,对工商行政管...
发布时间: 2019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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