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自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文),启动排污许可制全面改革以来,已经有21个行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请领取了排污许可证,2019年又将有15个行业大类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目前,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正如火如荼的开展着,而对于已经领取到排污许可证的21个行业,生态环境部门将对其开展证后执法检查,确保企业是否做到持证排污及按证排污,那么生态环境部门会重点检查许可证的哪些内容呢?
一、是否持证排污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被纳入名录中的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应领而未领排污许可企业,一律按证无证排污进行处罚,《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三种无证排污情形:
①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③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符合以上情形都可以直接认定为无证排污,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是否按证排污
排污许可制共有5项具体制度,包括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证后执法检查,对每项制度均有检查。根据苏环办〔2018〕95号文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持证排污;
(二)执行报告是否基本规范;
(三)信息公开是否基本落实;
(四)监测数据联网报送是否正常;
(五)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监测技术指南要求;
(六)是否通过未经许可的排放口排放污染物;
(七)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
(八)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九)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是否达标;
(十)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是否基本齐全。
①执行报告是否规范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其中年度报告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并向核发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执行报告。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上述年度执行报告公开的有关规定,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另外,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违反执行报告的有关规定将进行按次计罚,每次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信息公开是否基本落实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如实将污染物排放信息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主要包括:排放浓度和实际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数据、执行报告等。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违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信息公开,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③监测数据联网报送是否正常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违反上述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④自行监测是否符合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⑤是否通过未经许可的排放口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法定许可的排放口排污,通过未经许可的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构成逃避监管排污,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⑥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位置和数量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相符,不得擅自变更。违反有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严禁排污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否则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另外,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及时报告污染防治设施的异常情况,将作为行政处罚时的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⑧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是否达标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另外,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超标超总量排放的行为数量以每种污染物、每个排放口为单位判断。对及时报告超标排放的,将作为行政处罚时的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⑨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是否基本齐全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超标排放和其他异常情况,记录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实际排放量。
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违反台账记录的行为,将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关于上述这些要求如何做到,请仔细阅读已经领取到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里面都有详细记载。对于企业来说,排污许可证不仅仅是一张证,也是一本环保操作说明书,更是一份沉甸甸的环保责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