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928-5178
 
 
 
文章发布 Case
Case 最近案例

将“正式工”岗位转为“服务外包”,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 2020-04-09
浏览次数: 24

转自:江苏高院

将“正式工”岗位转为“服务外包”,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如今的职场上,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正式工”的身份,劳动待遇、劳动关系都有法律保障。还有一类用工形式为“服务外包”,例如保安、保洁等岗位,工作人员与实际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有时候工资待遇也会相差很多,如果员工从事的岗位从“正式”转成“外包”,如何保障职工权益呢?


昆山张浦的小杨从2011年起就在苏州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保安岗位。2014年6月,小杨还因表现优秀,升为了领班,工作一直踏实认真。2018年1月,小杨还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9月,公司却突然向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让他百思不得其解。原来,公司声称因经营需要,将保安工作承包给第三方保安公司承接,公司不再设置保安岗位。同时,公司给出小杨两个选择:要么转岗至车间工作,要么领取补偿金离职。由于小杨这么多年一直从事保安工作,已经很难再去车间。双方一直协商无果,之后小杨就收到了公司的解除通知书,同时支付其8个月的补偿金4.8万元。小杨遂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裁决认为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仅需支付违经济补偿金4.8万元。小杨无奈向昆山法院起诉,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9.6万元。


在法庭上公司表示,小杨确实一直从事保安工作,但因公司将该岗位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在与小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同时公司对于工资、加班费等也是按规定足额发放,未存在少放的情况,也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对于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不应进行扩大性解释,不可滥用。公司的服务外包的决定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小杨支付经济赔偿金9.6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在法律适用上要在权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尽可能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合法审慎,因为自身利益作出调整时要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否则如本案的情况一般,可能会因解除不审慎,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Case / 相关案例
2022 - 09 - 26
01、案情简介高某于2017年9月21日入职H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高某担任大客户总裁,双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庭审中,H公司提交了《2018年产线销售绩效责任书》,内容系包括高某在内的员工与H公司约定的考核指标,其中规定:在2018年7月9日-2019年1月5日期间,落地**产线,回款考核目标3亿元,挑战目标6亿元。考核原则为产线销售以团队为整体进行考核,如按照要求完成目标...
2022 - 08 - 08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挑选符合岗位的人才可谓是煞费苦心,从精心筛选简历,到协调时间,安排一轮又一轮的面试,最后终于确定了人选,但却出现了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反悔的情况。用人单位花费了很多精力、心力和时间,到头来却是一场空。那面对类似这种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毁约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呢?先来看一则典型案例。【案件介绍】2019年6月,甲应聘B公司市场经理一职。经过多轮面试,B公司于2019年...
2022 - 08 - 01
截止2021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已经达到4457.5万户,即使在相同行业内,市场主体与在先注册的企业发生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公众可能因此产生混淆,此时,在后注册企业就可能会构成侵权。相关案例案例原告ABC(中国)电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
2021 - 05 - 17
近期有客户咨询:单位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至与单位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企业工作。员工离职时单位没有与员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之后也没有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员工却按约履行了2年的竞业限制义务,期满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员工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由于离职时单位没有告知员工其无需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并可自由择业,现员...
Copyright ©2018 - 2021 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正路8号崇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400-928-5178
传真:+86 0755-2788 8009
邮编:330520